緩刑人員心得體會,誰有喲,整篇上來,謝謝!!
暫緩判決挽救了少年犯
今年19歲的小楠是河南省一所高校的學生。5年前,他還是一個過失“殺人犯”。
2000年8月22日晚上,當時正在上初中的他和同學發生爭執,在被幾個同學毆打過程中,小楠拿出了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一同學刺去,隨后出走。幾天后,當小楠回到家中,得知被刺的同學身亡后,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對不起父母、老師,也對不起被害人和他的父母,我做錯了一件事,我還想上學……”2000年12月12日,在蘭考縣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14歲的小楠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依據庭審前法院做的社會調查,蘭考縣法院的合議庭認為,小楠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嚴懲。但鑒于小楠作案時不滿16歲,無前科劣跡和其他不良行為,案發后能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動投案,真誠悔罪,且雙方父母在庭外達成民事協定,受害人的父母得到了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給其悔過自新的機會,依照該法院的暫緩判決司法實踐,決定暫緩對小楠故意傷害案的判決,并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小楠取保候審,并將其送到設在焦裕祿陵園的特殊青少年教育基地進行考查,考查期為3個月。
小楠成了蘭考縣法院實施“暫緩判決”制度的受惠者,5年后,他走進了大學的校門。
2000年3月,蘭考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暫緩判決暫行規定(試行)》。規定稱:暫緩判決是指經過開庭審理,對某些構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判定構成犯罪,但暫不判處刑罰,設置一定的考查期(3個月到1年),讓其在社會上繼續學習和生活,依靠家庭和社會力量進行幫教考查,然后再結合其悔罪表現作出判決(適用緩刑或實體刑)的審判方式。“暫緩判決”方式適用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初犯、罪行較輕、主觀惡性小、認罪態度好,宣判性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有管教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對于累犯、主觀惡性較深、罪行嚴重的,不適用暫緩判決。
針對小楠的案件,當時負責社會調查的蘭考縣法院社會調查員段艷麗說:“小楠在上初中二年級時,小楠的父親由于事故右腿骨折,母親在醫院照顧而疏于管教小楠,造成了他的學習成績有所下滑,變得也不愛說話了。但是本質上孩子并沒有什么不良的傾向。”
初衷是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
談起實施“暫緩判決”制度的初衷,蘭考縣法院副院長孔維君認為,暫緩判決給未成年被告人創造了反省過去、積極悔改、把握命運、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既發揮了被告人自我矯正的主觀能動性,更體現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特點。 蘭考縣法院與焦裕祿烈士陵園管理處通過協商,于2000年10月在該處建立了“特殊青少年勞動教育考查基地”,考查期一般為6個月,法院根據其表現情況、考勤記錄、本人的心得體會、管理員給予的鑒定等,做出按期結束勞動考查或者提前結束勞動考查的決定。
“考查沒有空洞的說教,依靠周圍的環境,以被告人自己的勞動使其心靈得到凈化,并樹立起回歸社會的信心,”蘭考縣法院青少年刑事審判庭庭長黃鐵偉說,“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考查基地的建立,適應當前形勢下對失足青少年教育矯治的需要。”
“暫緩判決制度的實施,我覺得對這些孩子、對社會來說都是個好事情。雖然他們犯了法,但本質上并不壞。這是他們欠缺良好教育的結果。法院審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還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所以不能一判了之。”今年43歲的王洪恩是焦裕祿烈士陵園的工作人員,同時也是蘭考縣法院青少年刑事審判庭的幫教教導員。
一個重獲“新生”的家庭
“我的孩子小濤2004年初中畢業,當時他不滿16歲。一天晚上,因為幫助朋友搶了別人的手機,被法院判定為‘搶劫罪’。我接到消息后,頭一個念頭就是完了,我就這一個孩子,他進監獄了,我活著還有啥意思?”9月1日下午,在蘭考一家賓館工作的王光遠說起了初聽到判決時的想法。
按照法律規定,小濤應該判處3~4年,但是蘭考縣法院通過廣泛的調查,認為小濤是初犯,社會危害較小,2004年9月29日,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給他下發了《暫緩判決的決定書》。
“我在接到暫緩判決書后,內心十分感激,是叔叔阿姨們給了我重新做人的機會,教會了我怎樣生活。我要用實際行動來回報社會,讓父母和關心我的人不再為我憂慮,讓自己成為一個有用的人。”小濤流著淚說。
獲得緩刑的小濤,又重新樹立起對今后生活的信心。“這孩子變了,變得孝順了,對人有禮貌了。他以前根本不是這個樣子,現在酒也不喝了,煙也不吸了,像換了個人一樣。”小濤的鄰居談起小濤贊不絕口,并把他當做教育自家孩子的典范。
如今的小濤在法院的許可下,已經去了河南省內另外一個城市學習廚師手藝。“孩子一時沖動,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的同志充分考慮到孩子的將來,現在,孩子雖然不能上學了,但是能做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我就心滿意足了。”王光遠對法院的做法很是感激。
實施中的公平原則
“經過5年的實踐,共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暫緩判決,其中10人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1人因為考查未過被收監判處了實體刑。目前,重新犯罪率為零,其中4人考上了大學,1人經商后成了當地的致富帶頭人。”蘭考縣法院的副院長孔維君介紹了“暫緩判決”制度實施以來的情況。
孔維君認為,未成年人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與成年人犯罪主體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因此,不能把普通的司法制度的審判方式機械地搬進少年司法領域,而應當采取與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相適應的、旨在預防和保護的特殊方式。少年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并不是對于違法犯罪少年進行報復和懲戒,更不是借對違法犯罪少年的處理達到威懾目的,而是在于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審判方針。在不違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規定的前提下,在操作方式上通過變通處理,以適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暫緩判決是一個較典型的通融方式。
“我們有一套嚴格的制度,來保障在實施暫緩判決過程中的公正、合法、合理。為避免被告人在身份是否構成犯罪不確定狀態下進入被考查程序,我們實行兩次評議、兩次宣判的操作方式。在開庭審理后,合議庭就罪名是否成立進行罪名評議,而后進行定罪宣判,考查期滿后,合議庭就刑罰進行評議,然后進行第二次宣判。對被告人可能判處重刑、沒有管教條件及開庭后即可決定刑罰的案件均不適用暫緩判決。我院每年判處未成年被告人30人左右,但只有兩三個人符合暫緩判決的條件,5年來只有11個人實行了暫緩判決,比例不到1/10。”直接負責暫緩判決制度實施的黃鐵偉告訴記者。
引起的司法爭論
對于蘭考縣法院的做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李璞榮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暫緩判決,是青少年刑事審判中的一個新舉措,是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有益嘗試和探索,具有一定的開拓性。”他認為,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就暫緩判決作出直接明確的規定,但是也沒有禁止性的規定。這種判決形式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審判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暫緩判決要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也應保護公共利益和受害人一方的權益,從這個角度來講,適合暫緩判決條件的應該是少數而不是大部分。
作為暫緩判決制度的直接推動者,蘭考縣法院的副院長張建民告訴《鄭州晚報》獨家責任記者:“暫緩判決考查期間,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在關押之中,不能算在審判期限內,所以不會超過有關法律規定的審判期限。更主要的是被告人在考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231386131查期間可以參加社會活動,很適合他們的改造。”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蘇鳳格認為,小楠一案中,蘭考縣法院的做法還是適合的,這符合因案而異、因人而異的原則,小楠是初犯,是很偶然的失足,老師、同學、鄰居對他的看法較好,如果通過監獄懲罰的方式,不一定能達到法律要求的刑罰的目的。
對暫緩判決制度的實施,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郝守才教授則另有看法,他認為蘭考縣實行的暫緩判決盡管在訴訟程序上不存在問題,但是在調查過程中有重復的嫌疑。刑罰的兩大目的性是預防犯罪和公正性保護,如果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來看,對未成年人實行一定的保護政策還是有積極意義的。緩刑判決首先考慮的是不危害社會,這里面必須有一個嚴格的調查過程,不存在專門為未成年人犯罪調查的特權。“我認為不必要,如果在不違反實體法和程序法規定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我是贊成的,但是蘭考縣法院的做法有點違背刑法的初衷,是一種重復考查。”(鄭州晚報記者 盧曙光 文/圖)
相關專題:鄭州晚報《獨家責任》
醉駕判緩刑已滿心得體會
詐騙罪肯定是故意犯罪,如果第一次詐騙罪判處的是有期徒刑,而且后次犯罪又在刑期滿以后5年內,那么就不能使用緩刑和假釋了,而且要從重處罰;如果之前不是有期徒刑以上,或者是在刑期滿后5年,則可以適用。
求緩刑總結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辯辯,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攜答缺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舉沖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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