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的申請范文怎么寫 有實例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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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印制。
● 申請成為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
(一)具有與本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藥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執行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有領導分管醫療保險工作,配備必要的兼職或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計算機等設備。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
二、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足以承擔社會醫療保險服務的區域,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三、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及電子文檔: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三)醫療機構的等級證明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按藥理分類的藥品總目錄和社會保險藥品目錄。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印制。
四、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受理其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
(一)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真實的;
(二)被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不滿2年的;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五、市社會保險機構受理醫療機構的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并進行綜合考評。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總體規劃和專家評審情況決定是否將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前款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
六、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經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之后,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其簽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并由市社會保險機構頒發“本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服務項目、科室及其他服務內容;
(二)服務質量要求及監督辦法;
(三)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和償付標準;
(四)違約責任;
(五)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有效期為2年。
七、定點醫療機構在市社會保險機構頒發“本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之前,應當按照協議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與社會醫療保險服務有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與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電腦聯網;
(三)組織有關醫務人員和掛號員、記帳員、電腦操作人員進行醫療保險業務培訓。
八、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辦法》和協議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社會醫療保險各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提供醫療服務;
(二)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準要求80%以上的醫療設施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80%以上的藥品;
(三)對社會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單獨建帳,并要求準確、及時地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有關單據和信息;
(四) 新開展的診療項目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執行,未經申請準入新診療項目的,其費用不得計入社會醫療保險帳內;
(五)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使用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要求的門診病歷本、處方、住院費用記帳單、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申請單等;
(六)為參保人診療、結算醫療費時,核驗《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證》,持證人與職工社會保險證不符的,不得將其醫療費用記入社會醫療保險帳內;
(七)實行門診費用清單制和住院費用每日清單制,并在參保人出院結帳前提供全部項目費用明細清單,參保人或其家屬簽名后方可結帳;
(八)提供社會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診療項目、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的,應征得參保人或其家屬的同意并簽字;
(九)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費用,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結算。
(十)定期對相關部門執行《辦法》、協議和本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按季度將檢查情況抄送市社會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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