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客戶秘密,維護公司聲譽及公司、客戶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或公司職員從客戶及客戶的代理人獲取的關于項目或與項目有關的、關于客戶或與客戶業務相關的不被公眾領域所知的信息、資料、文件,或客戶聲明必須保密的信息、資料、文件,不論是紙面形式、磁記錄形式、光學記錄形式、電子記錄形式還是其他記錄形式都屬于保密對象。
第三條 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客戶秘密的義務。
接觸到客戶秘密的高級員工,例如: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保安人員等對保守客戶秘密負有特別的責任。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第二章 保密措施
第六條 屬于客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專門人員按授權權限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第七條 對于保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 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八條 屬于客戶秘密的信息、文件、資料的使用、保存、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并采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九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客戶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根據與客戶簽訂的保密協議進行提供。
第十條 涉及客戶秘密的會議和其他活動,舉辦部門或人員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客戶秘密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四)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第十一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客戶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客戶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客戶秘密。
第十二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客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司總經理;總經理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并扣發工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一)泄露客戶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保密規定的;
(三)已泄露客戶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一) 故意或過失泄露客戶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客戶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客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客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六條 公司與接觸客戶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書面形式簽訂,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2、保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密協議的期限;
4、違約責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內,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公司客戶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客戶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客戶秘密;
3、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利用客戶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公司允許并征得客戶同意,不得利用客戶秘密進行研究和開發;
4、對有證據表明侵犯客戶秘密,給公司或客戶造成損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涉及客戶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其他協議,均需設置“保密條款”,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
“保密條款”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
2、合同雙方以及合同雙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5、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6、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本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