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年齡限制
公務員的年齡限制:
1、一般人員報考年齡規定: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招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2、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
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按照現行公務員報考年齡規定執行。
地市及以下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條件為,一般不超過30周歲。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
報考公安特警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
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一線干警報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0周歲。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及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招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擴展資料:
不能報考公務員的如下: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國家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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