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后成語白骨精演說什么言惑眾
妖言惑眾
yāo yán huò zhòng
【解釋】妖言:迷惑人的邪說。用荒謬的鬼話迷惑人。
【出處】《漢書·眭弘傳》:“妄設妖言惑眾,大逆不道。”
【結構】主謂式。
【用法】用作貶義;多指謊言欺騙群眾。一般作謂語、定語。
【正音】眾;不能讀作“zònɡ”。
【辨形】惑;不能寫作“或”。
【近義詞】蠱惑人心、妖言惑眾、蜚短流長
【反義詞】發榜安民
【辨析】~和“蠱惑人心”;都有“迷惑群眾”的意思。但~偏重在“妖言”;指“沒根據;沒事實的言傳”;“蠱惑人心”偏重在“蠱惑”。“用謠言或詭辯來欺騙、迷惑、煽動群眾。
【例句】社會上有些人搞封建迷信;~;大家要提高警惕。
【英譯】cast spells on people
二、旗幟鮮明地反對民族分裂作文一千字
當新疆大地春暖花開生機勃勃的時候,在烏魯木齊相繼發生“4·30”、“5·22”嚴重暴力恐怖案件。案發后,自治區黨委、政府及時落實中央指示精神,果斷處置,案件迅速告破。在新疆,旗幟鮮明地反對民族分裂,首先要嚴明政治紀律,因為只有政治紀律嚴明,全黨才能高度統一、步調一致地推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以后,新疆和烏魯木齊城鄉面貌變化越來越大、人民生活得到實惠越來越多、經濟社會發展越來越快。從“兩居”工程、城鎮保障性住房惠及全疆四分之一人口,學前和義務教育雙語學習比例大幅度提高,到發展二、三產業增加就業,城鄉居民醫保基本實現全覆蓋,再到援疆工作不斷深入,一項項民生工程讓我們的生活得到不斷改善,各族群眾有事干、有錢掙、有盼頭,生活就像天山雪蓮一樣美麗。
民族分裂勢力就是不想看到我們繁榮穩定。不難看出,在一些宗教氛圍十分濃厚的地方,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在人群中散布極端宗教思想,故意歪曲正常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行為,蠱惑群眾不能看電視,不能唱歌跳舞,讓婦女出門要戴上黑色面紗,鼓吹“圣戰殉教進天堂”的謬論,并利用非法講經、出版物及新興媒體等散布狹隘的民族主義情緒和觀點,宣揚宗教極端,鼓動暴力行為,目的就是破壞各族人民群眾安定幸福的生活。仔細審視這些現象和謬論背后,我們不難發現,暴力恐怖活動的根子是民族分裂主義,思想基礎是宗教極端。他們披著宗教的外衣,利用穆斯林群眾樸素的宗教信仰和民族認同感,不斷加大極端思想對新疆的滲透和破壞,不斷變換手法拉攏、裹挾、欺騙、蒙蔽群眾,挑唆煽動事端,破壞發展穩定,最終達到分裂祖國的邪惡目的。他們不想讓我們過上幸福安穩的生活,真正的穆斯林群眾倡導和平,熱愛和平。我們看到,這次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發生后,全國各地維吾爾族大學生自發集體表達對暴力恐怖分子的強烈譴責,表達出受其傷害的莘莘學子的極大憤慨。廣大少數民族干部和宗教人士也積極發聲,表明態度,以親身經歷披露境內外民族分裂勢力的險惡用心,以及極端宗教對我們生活的毒害和侵蝕。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落實的很好,少數民族語言和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能夠得以傳承和發展,正常的宗教活動都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滿足。作為一名少數民族干部,我對暴力恐怖分子的可恥行為感到痛心疾首,并期望大家認清犯罪分子的本來面目,堅決站在黨和人民的一邊,千萬不要被這些敵對勢力的假象所迷惑。
民族分裂分子,雖然一時破壞了局部地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給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損害,但阻礙不了整個社會不斷發展的進程。面對暴徒的殘暴和卑劣,新疆各族群眾沒有被嚇倒,我們更加重視維護穩定工作,更進一步搞好民族團結。在生活中,依舊上街購物,正常享受美食,社會秩序穩定,各民族和睦相處,他們的企圖非但沒有實現,反而將自身反人類、反社會、反文明的本質暴露無遺,他們制造暴恐陰霾、割裂民族關系、抹黑新疆形象的行為,只會讓更多人痛恨,只會成為過街老鼠。
三、煽動民眾聚眾請愿抗議的構成犯罪嗎
以愛國為名的打砸搶燒是刑事犯罪
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顧中方一再嚴正警告,宣布對釣魚島實施“國有化”,引發許多國人的憤慨,并以各種合理、合法形式支持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抗議日方的單方面行徑,這些都是愛國心的合理體現,是無可非議的。
然而,連日來,成都、西安、長沙等中國城市卻出現了這樣一群“愛國者”、“愛國行為”和“愛國現象”——他們或闖入帶有“日本元素”的店鋪肆虐,或成群結隊打著“抵制日貨”的旗號,在街頭沖砸他人的日系車輛,或對無辜的日籍華僑圍攻、謾罵和侮辱,或對批評、反對、甚至僅僅不支持其行為的人極盡攻擊謾罵,必打之為“漢奸賣國賊”而后快。與2005年、2008年的若干次“抗議”相似,以愛國為名的打砸搶燒再一次出現。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著怎樣的口號,穿著怎樣的衣服,打著怎樣的旗號,都不能掩飾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實質。街頭截停車輛、沖砸他人日系車、沖擊破壞店鋪和公司經營場所等行為,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明文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刑。”
“愛國者”用語言或肢體暴力“打日寇”、“懲辦漢奸”,沖砸開發區或商業區建筑、商業設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動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語言攻擊他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規定:“故意或過失傷害他人身體的,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都涉嫌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其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連日出現的砸他人日系車、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哄搶珠寶店,甚至當街趁亂哄搶公民的手表、首飾等個人財物,以“群眾正義憤怒”為名沖擊、毀壞工廠、商鋪、辦公室及其設施等行為,究竟屬于怎樣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生產經營的,都涉嫌構成侵犯財產罪。”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青島豐田4S店,西安日資鼓樓飯店的熊熊火光中,在“強逼他人愛國”、打砸搶燒的影響下,各大城市包括伊藤洋華堂商場、711便利店、全家便利店在內的日資百貨、日系商場紛紛關門歇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都涉嫌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在當代文明社會,“怎樣愛國”、甚至“是否愛國”,這都是屬于每個人的自由。沒人有權利逼迫他人按照自己的心意去做。更重要的是,人們在說或不說、做或不做些什么之前,更應首先明白一個最基本的道理:愛國是愛國,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
即便不談“是否愛國”、“怎樣愛國”之類“高層次”的問題,一個人在選擇做或不做一個愛國者之前,應先確保自己做一個好人,或至少做一個遵守法律的人,政府、法律、社會,也應努力維持一個個人權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公私財產和公共秩序得到保護,法律嚴肅性得到貫徹的社會常態,否則連最基本的東西都保不住、談不上,又有何資格奢談什么“愛國的方式方法”?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只要構成犯罪事實,就應該依法給予制止、懲處,以確保公共秩序的正常,確保合法法人、自然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守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法治的尊嚴,不論是“抗日”、“愛國”,還是其它任何看似聽似冠冕堂皇、大義凜然的理由,都絕不能作為犯罪行為事實的遮羞布、護身符和特赦令,倘裹一層“愛國布”,涂一身“保護色”,喊幾句動聽的口號,便可任意擾亂公共秩序,侵奪、毀壞他人財物,便可隨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權利,那么這樣一個社會,就絕談不上是文明、法治健全的正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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