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有一句話叫:蓋棺定論。
只要人是活著的他通常都會改變,這時候我們就早早的寫了‘自傳’‘他傳’為自己和他人立傳,到時候不是這樣那怎么辦?難道寫傳的人是在騙人嗎?
2、所以在活著的時候,‘自傳’要寫的謙虛,免得上億雙眼睛看著你想讓你做神;而他傳就要謳歌一些,不過也不能太過,主旨在于讓人能認識這個人的作為。
而生立傳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解釋,為自己在他人眼中不合理的做法給一個合理的解釋。
3、當然很多的自傳、他傳是在樹立神明,所有被寫的人,真的死了,他們是人們心中的他們,他們永遠沒有成為自己的自由。
這就是公眾人物,這是得名者的代價。
凡人在世時,志書不以人物傳記收錄,去世后,“蓋棺定論”,方為立傳。
4、“生不立傳”是史志傳統之一,也是新方志編纂的一條基本原則(修志行話之一)。
舊志也有破例者。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1997年5月通過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人物志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跡以事系人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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