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 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章
1、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第二十條規定: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 第十三條規定: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擴展資料:
關于無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規定:
1、可以委托有專業的醫學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后予以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可以要求法院啟動特殊訴訟程序,認定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人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后,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一般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人民法院在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時,如果該公民不是那種公認公知的精神病人時,就必須經有關專家進行鑒定,如果申請人已經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4、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當由公民的近親屬作代理人,申請人不得作為代理人。近親屬之間相互推諉代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何謂無行為能力人
建代理案件。民法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獨立表達自己意志的主體資格,你所說的立遺囑人如果能夠獨立完成遺囑的書寫,如無其它證據推翻,該立遺囑人的行為應該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你如果有其他證據充分推翻該證據的話,那么法院有可能會否認遺囑的效力。
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醒的話,否認遺囑效力的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不應該說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上的民事行為能力所說是當事人的一種主體資格,不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就沒有行動能力,這個概念和普通生活中的有關行為和能力的概念是不大一致的。
3.無行為能力人的認定最新認定
一、可以委托有專業的醫學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后予以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可以要求法院啟動特殊訴訟程序,認定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人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后,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一般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時,如果該公民不是那種公認公知的精神病人時,就必須經有關專家進行鑒定,如果申請人已經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當由公民的近親屬作代理人,申請人不得作為代理人。近親屬之間相互推諉代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如果該公民的健康狀況許可,指定誰作代理人,還應當詢問公民本人的意見。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例
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愛。1995年冬天,甲(8歲)在乙家里居住。乙對甲說,你好好學習,我給你一萬元,將來上大學用。其后乙以甲的名義在銀行為甲存上一萬元,并告知甲,甲聽后非常高興,回家后即將此事告知其母親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遺產時,丙提出其母乙為甲存入銀行的一萬元存款應當歸甲所有,不能作為遺產;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張,該存款也為遺產,應當由他們兄妹三人共同繼承。
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民事行為能力是權利能力者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行為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狀況,決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狀況。我國關于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采用年齡主義的原則:
(1)年滿18周歲的公民有行為能力;但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者,也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不滿10周歲的人無行為能力。
(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為能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只能獨立實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齡太小,沒有意思能力,還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從保護他們的利益和保障社會秩序出發,法律不賦予他們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由此可見,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接受贈與的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乙贈與甲金錢,盡管言明是為資助其上大學,但這不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也不屬于目的贈與。因為乙的意思僅在于鼓勵甲好好學習,將來上大學,并非是以甲上大學為目的而為贈與。因此,甲接受乙的贈與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該贈與無效。
5.什么叫不完全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謂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十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都無法判斷,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一些根據其年齡、智力事實上可以理解的行為或不會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比如購買一塊橡皮,接收獎勵、贈與等等 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1、純粹受益和行為能力以內的細小民事行為有效; 2、其他行為均無效; 3、如果定理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關于無行為能力人繼承問題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必須注意的是,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他們所立的遺囑應為有效。
盲、聾、啞屬于生理疾病,并不代表其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他們所立遺囑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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