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
第一,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合同種類很多,標的也各不相同.上述合同中的“新鮮蔬菜“即為合同的 標的.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從上述材料來看,甲乙之間的合同對合同標的——蔬菜的具體種類約定不清,彼此的爭端在于對蔬菜種類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25條對蔬菜種類進行解釋.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長期的合作關系,彼此間有交易習慣——甲“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蘿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因此,乙公司應當向甲公司交付的蔬菜種類為大白菜、蘿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第三,對于雙方的糾紛,各方最好通過協商和解或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畢竟有長期的合作關系,各自退讓一步,盡快處理小白菜.協商不成的或起訴或申請仲裁.本案爭議焦點是對合同約定條款存在異議的解釋問題.這涉及合同議義的解釋問題.是對既已成的合同確實何謂內容的一種作業.合同解釋的規則包括文義解釋,我國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守信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此處"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指的就是文義解釋.對文義解釋規定應作如下理解:第一,如果詞句是一般用語,就應當按照一般的通常的含議來理解.如果詞句是專業用語,就應當按照專業上的特殊含義來理解.第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已明確同意合同條款所表達的是一種意思,應當按照當事人雙方共同接受的含義來進行解釋.第三,如果雙方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理解各不相同,應當以一個合理的人處于締約環境中對合同用語的理解為準.綜上所述,合同解釋有時僅憑文義解釋,不能正確闡明合同條款真實含義,必須與其他解釋規則結合起來使用,本案應當按照當事人曾經共同接受的易洗的白菜和羅卜為標地物,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語句,合同的相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守信原則,在協商,仲裁無結果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做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決.。
2. 合同的重要性
什么是合同? 關于合同的解釋,有人認為,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及含義的理解和探討;有人則主張:合同解釋,不是指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對合同條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釋,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依其職權對合同條文所用文句的正確含義所作的解釋。
由此可見,從不同角度對合同解釋所下的定義也不同。 (1)關于合同解釋的主體。
合同解釋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主體為任何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公證人、鑒證人員、證人、鑒定人、法官、仲裁員、學者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合同進行解釋。
狹義合同解釋的主體,僅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所作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釋的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狹義合同解釋主體對合同進行的解釋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拘束力,是制作調解書、判決書和仲裁裁決書的重要依據之一。
(2)關于合同解釋的客體。合同解釋的客體既包括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還包括沒有爭議的合同文字。
根據(合同法)第125條規定,在解釋合同時,不僅要考慮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還要考慮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才能公正地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
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同而有所不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簽訂合同的重要性:反面例子 99年,石家莊的小劉接到了攀技花第一食品商聯系罐頭業務的電話,經過雙方 多次有磋商,價格終于談妥,對方到廠現貨提貨。
同時, 這個食品商又向小劉打聽 了石家莊市幾中"反季節"蔬菜的價格,打算順便販運一車西紅柿、碗豆等時鮮蔬菜 到石家莊,汽車返回時裝罐頭,小劉了解到這種在本地夏季才收獲的蔬菜,春節 前特別好銷,對方一算帳,見有利可圖,于是雙方就在電話上定了這筆蔬菜生意。 此后對方沒再來電話。
2000年元月13日下午3點,該食品商突然出現在小劉的辦公室,并說蔬菜已到,小劉得知裝蔬菜的車已跑了40多個小時應盡快卸車時,立即將車領到了蔬菜批發市場,而此時,市場上前幾天才從攀市運來幾種蔬菜,市場已經飽合。小劉想,如果按貨只能出報價的三分之一。
食品商不愿意,雙方久持不下,后來幾名菜販圍著卡車狠勁砍價,雙方討價還價了一個多小時,食品商很是著急,眼看天色已晚,如果拖到第二天,有的蔬菜便會腐爛,損失將會更慘重。無奈之下,食品商只好以比產地購價還低的價格將這10噸鮮菜脫手,虧了3千多元運費和1千多元本錢。
食品商原以為穩賺,誰知"大意失荊州",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這筆生意雖然不大,但教訓深刻,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生意談好后,一定要簽購銷合同,寫上違約處罰條款,最好收取購貨方一筆"定金",防患于未然。
3. 合同必備條款與主要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于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
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
例如,買賣合同中關于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431353335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
例如,關于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
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于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后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
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擴展資料: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 當合同欠缺必要條款無法成立時,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促成合同成立。
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合同條款的補充作出了規定。 一、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
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條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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