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職感言,離職感言怎么寫
要點:首先說明即將離職,然后表達與現公司的感情,最后祝福同事。
正文:
9月30日,因個人原因,今天是我在這個公司最后一個工作日,在龍崗近三年的工作時間,非常榮幸能與各位領導和同事,共同見證了天安龍崗數碼新城的發展與壯大。
雖然,今天的這一聲道別來得有點遲,但卻依然無法掩飾我內心的不舍與激動;此時此刻,我將用八個字來表達我的感言,分別是“感謝、不舍、原諒、祝福”。
感謝:一是要感謝前任楊總的照顧,感謝楊總和余總,在我住院的日子里,親臨病床送去的親切問候,讓我體會到了項目公司領導的關懷與溫暖;感謝金師傅、小汪的跑前跑后和細心照顧。
二是要感謝雷總,雖然我們不見謀面,但卻早己仰慕您的大名;三是要感謝鎮總、江經理、梁經理、孫經理等領導;感謝您們日常的幫助和照顧;四是還要感謝其他同事,感謝您們對我個人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不舍:我將離開我工作近三年的龍崗項目,真的是有太多的不舍,離開與我朝夕相處的同事、離開無私奉獻的朋友、離開愛護我關心我的領導真的有太多的不舍,我這幾天想的無法入眠,一幕幕畫面在腦海內回顧,有太多的感慨和留戀。
我會記住大家對我的好。但是為了我的理想、為了我的夢想、為了我人生旅程中更加精彩,我選擇了離開。
原諒:原諒我的不辭而別;原諒我在龍崗項目工作期間做得不好的地方、不到之處,有得罪大家的地方,請大家多多的原諒,請大家多多的包涵!
祝福:我只有用祝福來表達我的感激之情。衷心祝福我們的龍崗項目明天更美好!祝福我們在座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各位朋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一生平安!
2. 員工主動辭職有何補償 簡短的辭職后離別感言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3. 離職感謝領導簡短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
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準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感謝,是一個人在獲得他人的幫助、接受他人給予的鼓勵或他人提供的方便、恩惠、利益,使自己得到提高、進步、完善、圓滿、成功之后,出于內心的感激之情,用言行向對方表達謝意的行為。一句話,得到別人的好處才能表示感謝。
領導是在一定條件下,指引和影響個人或組織,實現某種目標的行動過程。其中,把實施指引和影響的人稱為領導者,把接受指引和影響的人稱為被領導者,一定的條件是指所處的環境因素。
領導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互動過程。
4. 辭職總結什么寫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范文。
辭職報告(范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附相關知識: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于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