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官員權力尋租的案例,簡短點的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在鄭筱萸高達649萬元的受賄簿上,最多的一筆來自浙江某集團公司:1997年至2006年,鄭筱萸通過其妻劉耐雪、其子鄭海榕,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李某某以顧問費、股份收益等名義給予的財物共計292萬余元。
9年間,從每月2000元的顧問費,到一筆免去近200萬元住房首付款,隨著鄭筱萸的權力擴展,其與家人的受賄行情“水漲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該集團就開始“聘請”劉耐雪為顧問,月薪2000元。
期間,適逢集團的中層干部投資成立針頭車間,劉耐雪只憑一張“借款5.2萬元”的借條,以兒子鄭海榕的名義入了股,每月分紅2800元。對此,鄭筱萸心知肚明,稱之為“干股”。
和母親一樣,其子鄭海榕也很會利用父親的權力“賺大錢”: 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贈送的一輛奧迪車,后將該車賣得18.5萬元“揣入腰包”;此后,他在上海購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贈送的首付款17萬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屬公司5%的股份送給他,2004年底就有了25萬元分紅;2005年底,他要買上海該集團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萬元…… 官員手中的權力,是為人民服務的。鄭筱萸的權力,卻成了他與家人共同獲利的“搖錢樹”。
藥商投之以桃,鄭筱萸報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在上海召開。
鄭筱萸房間來了個不速之客——李某某。他想替下屬企業申辦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輸液器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希望鄭局長“幫幫忙”。
鄭筱萸當即安排其秘書,帶李某某去找時任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的郝和平。就這樣,李某某企業的注冊材料獲得國家藥監局的批準,出奇地快。
1999年到2003年,該集團下屬公司申報的24種藥品的注冊,靠著鄭筱萸這棵“大樹”,一路綠燈。 鄭海榕有一張招商銀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會收到廣東某公司打來的1萬元錢,共計70余萬元。
而他卻沒在這個企業工作過一天。這位負責人還以為鄭筱萸家“報銷”裝修費為名,送給鄭海榕25萬元。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廣東這家公司負責人證實,1999年,公司需進口化學藥品原料“鹽酸納洛酮”,找鄭筱萸幫忙后順利進口;2000年,公司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成為藥品零售跨省連鎖試點企業,通過鄭筱萸向相關部門打招呼,最終獲批;2003年,公司藥品物流配送中心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也在鄭筱萸的幫忙下順利通過…… 2000年夏,浙江一制藥公司負責人得知國家鼓勵生產某種新藥,便找到了鄭筱萸。
7月18日,鄭筱萸對該公司直接送來的申報項目報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藥監司就“飛速”地發文同意。
為此,這家藥廠的負責人特意將鄭海榕約到香港,送給他一張100萬元港幣的現金支票。 當檢察官訊問鄭筱萸:“如果鄭海榕不是你兒子,他們會送他100萬元港幣嗎?”鄭筱萸回答:“我想不會。
因為他們是沖著我手中的權力送錢的。” 家人站臺前,鄭筱萸居幕后,聯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門辦事,后門收錢”的好戲。
隨著私欲的膨脹,特別是獨攬了藥品注冊大權后,鄭筱萸更加無所顧忌,赤膊上陣,從幕后跳到臺前親自受賄。 2001年至2005年逢年過節,海南某制藥有限公司董事長范某都會到北京給鄭筱萸“上供”,少則5000元,多則上萬。
鄭筱萸前后笑納了11萬余元。該公司申報藥品注冊時,鄭筱萸親自給注冊司和審評中心打電話催辦。
企業送錢,真的都是朋友之誼? 這一點,藥商們很清楚。某藥商就承認:“之所以聘請劉耐雪為顧問,給鄭海榕款物,主要因為他們是鄭筱萸的親屬。
公司希望在業務上得到鄭的關照和幫助。” 這一點,鄭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錢的人都是藥企的老板,都是發生在1998年我任國家藥監局局長以后……都是沖著我的權力來的。”
對金錢的貪欲,使鄭筱萸一步一步走向墮落、走向毀滅。 藥監局系列腐敗案查處期間,鄭筱萸先后4次轉移其在辦公室收受的美元、歐元、港幣、人民幣總計達340余萬元;轉移的珠寶和貴重手飾、書畫等經鑒定達100余萬元。
錯位·首任“掌門”玩忽職守 1998年——改寫新中國藥品監督管理歷史的一年。 這年3月,伴隨機構改革,原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藥政司等合并組成副部級機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醫藥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出任首任局長。
國家設立這一新機構的初衷,是按國外成功經驗將藥品收歸一個行政部門統一監管,更好地保證13億民眾的用藥安全。新機構的成立,也給了人民群眾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機構首任“掌門”鄭筱萸卻以權謀私、收受巨額賄賂,忽視了肩上的千鈞重擔——十幾億中國人的用藥安全。 鄭筱萸的目中無“責”,在2001年到2003年一項被他稱為“浩大工程”的專項工作中暴露無遺。
這一名為“統一換發藥品批準文號”的專項工作,涉及許多種藥品,直接影響全體中國人用藥安全。 當時,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國家以及地方多種批準文號,監管難度也較大。
修訂后將于2001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取消地方標準。對于按地方標準生產的藥品,經審查批準,可以上升為國家標準。
2. 求一些典型民告官的成功案例.
2007年03月02日 星期五 08:19
夫偷賣妻地 妻告贏國土局
大洋新聞
2007年01月24日
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閆曉光
時報訊(記者 閆曉光) 明明是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別人卻在上面建起了房子,在告上法庭后才發現自己的國土證找不到了,對方倒亮出一張該地的國土使用證。李女士認為,是自己的丈夫在沒離婚時就偷走了國土證,偽造自己的簽名去國土局辦理了轉讓手續。日前,她以審查不嚴為由,狀告增城市國土局行政違法,廣州中院二審
判定,增城市國土局沒有審查申請書的真實性就辦理變更手續違反相關規定,應該撤銷其發證的行為。
自家地被別人建了房
李女士稱,1994年8月,她和丈夫莫某在增城市永和鎮長崗村購地2塊。由于夫妻關系緊張,雙方便各自分了一塊使用。1995年,她和丈夫徹底吵崩,此后兩人一直“冷戰”,直到2002年二人決定協議離婚。2003年,李女士突然發現,自己的那塊土地上,竟有其他人在建房屋,李女士只好準備證據,欲將建房的朱某和黃某起訴到法庭,狀告他們侵權。
可是,起訴需要有國土證做證據,李女士卻發現自己的國土證丟了,他立即向增城市國土局申報掛失,2003年8月,增城市國土局登報了李女士的國有土地證書遺失補發公告。
被告法庭亮出國土證
但是,讓李女士意外的是,開庭時,朱某竟然出示了國土局頒發的國土證,本以為自己勝券在握的李女士不得不接受敗訴的命運。
李女士認為,肯定是丈夫偷偷地拿走了她的國土證,交給了中介人羅某,羅某等人偽造了她的簽名后,于1994年底拿去增城國土局辦理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將此土地使用權轉賣給朱某,這些她都一直蒙在鼓里。
轉告國土局違反程序
李女士認為,自己從未去國土局辦過土地轉讓,也沒有做過任何的委托公證,國土局怎么能單憑一個偽造的簽名,也不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查,就擅自為他人頒發新證呢?于是,李女士再次向增城法院遞交訴狀,這一次,她把國土局告上了法庭。
對此,增城市國土局辯稱,該局在李女士國土證轉讓一事上,程序合法,手續齊全,屬依法變更國土使用權
國土局未審查應擔責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莫某持非李女士本人簽署的《變更土地使用權屬申請書》等資料向增城市國土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在莫某并非土地使用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情況下,國土局沒有謹慎的審查申請書的真實性就辦理了變更手續,違反了相關規定應該撤銷。因此,法院判決撤銷該局所核發給朱某的國土證。
3. 什么是締約過失,和違約有什么不同
締約過失,是先合同行為,指合同在正式成立生效前,所作的工作或準備。合同雙方并未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處于協商之中。
違約是指合同行為,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的行為,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舉個例子:甲有套房子想出租,就登了尋租廣告;乙看到后,有租的意向。就跟甲聯系。并說第二天與甲簽訂租賃合同,丙跟乙關系不好,知道乙要租房子,就也找到甲說,他也想租房子并且出價比乙高,但要后天才簽合同。第二天,甲就推掉乙的請求,等第三天與丙簽合同。丙看到自己打擾乙的目的達到了,第三天就說也不要這房子了。這時,丙的行為就是締約過失!
若丙真的和甲簽訂了租賃合同,在合同期間,丙故意拖欠房租,經甲催告后,仍不還,這時,丙就構成違約行為。
4. 求尋租理論的通俗解釋
尋租(Rent-seeking )簡單的說就是官員把手
中握有的權力(類似于房東的房子),租售給
行賄的人(行賄的錢可以視為租金)。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潤、利益、好處。尋租,
即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指通過一些非生產性的行
為對利益的尋求。如有的政府部門通過設置一些
收費項目,來為本部門謀求好處。有的官員利用
手中的權利為個人撈取好處,有的企業賄賂官員
為本企業得到項目、特許權或其它稀缺的經濟資
源。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對既得利益的維護和對既
得利益進行的再分配的活動。尋租往往使政府的
決策或運作受利益集團或個人的擺布。這些行為
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往往成為腐敗
和社會不公和社會動亂之源。
5. 權力尋租的尋租理論
既然政府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自然就會有人要進行尋求這種干預和管制從而獲取租金的活動。
這被簡稱為“尋租”。需要指出的是,尋租概念中的租金并不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源于公共權力的租金即權力租。
因此,尋租可被稱為權力尋租。一般來說,傳統經濟租的存在及其被獲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權力尋租則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權力租的形成包括被動和主動兩種情況。例如,現今各城市對出租車牌照的數量限制,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一定的客觀性。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許可法》之外,新設立了一些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就屬于主動的情況。這種主動形成權力租的活動也被稱為政府設租、創租或造租。
顯然,尋租或權力尋租是一種腐敗行為,但腐敗并不只限于權力尋租。準確地說,權力尋租是發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間以及經濟活動領域的,旨在獲取權力租的腐敗行為。
通常,這種腐敗行為屬于賄賂。如果行賄方是利益集團或企業,就是商業賄賂;如果只是一些特殊的個人,就是一般的賄賂。
但如果兩個村民因鄰里糾紛打官司,其中一方賄賂法官(主動與被動都無關)以謀求偏袒,就不能算作尋租行為,盡管對于法官來說這也是腐敗。需要說明的是,中紀委、監察部正在開展的糾風專項行動所針對的“權力尋租”行為,范圍可能限定在經濟領域,也可能超出經濟領域。
因為從懲治腐敗的效果來看,任何學究式、書生式的限定,客觀上都會起到某些負面效果。反腐敗機構的行動應當針對所有的腐敗形式。
經濟學的一個基本結論是,尋租是一種純粹的財富轉移活動或非生產性活動。也就是說,尋租活動不創造任何財富。
所以,即使從經濟維度來看,也不應鼓勵這種活動,而必須進行制止。更嚴重的是,這種純粹的財富轉移活動通常意味著社會強勢集團對弱勢群體的掠奪,因此很容易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矛盾。
權力尋租普遍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不穩定因素。另外,尋租活動客觀上對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也會造成破壞。
因此,非常有必要對權力尋租行為進行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