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簡單解釋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民事爭議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
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2.誰能用簡單術語解釋一下仲裁的含義
仲裁就是句中調節評判的意思。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3.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于私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我國采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一經濟糾紛,或者到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
(1)仲裁一裁終局。與訴訟可能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相比,仲裁一裁終局,使爭議在短時間內得到確切地又是最終的處斷結果。
(2)專家審理,結果具有可預見性。與訴訟中由相對固定的法官審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業的,擁有各種專業背景的仲裁員來審理。
(3)仲裁程序自主靈活。首先,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和設計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庭的人數、開庭地點、語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序進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仲裁程序如何進行。
(4)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公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于1956年4月成立,附設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當時的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經過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員會現在是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機構之一,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仲裁委員會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的合作關系,并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
4.仲裁什么意思
一、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于私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采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一經濟糾紛,或者到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 (1)仲裁一裁終局。
與訴訟可能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相比,仲裁一裁終局,使爭議在短時間內得到確切地又是最終的處斷結果。 (2)專家審理,結果具有可預見性。
與訴訟中由相對固定的法官審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業的,擁有各種專業背景的仲裁員來審理。 (3)仲裁程序自主靈活。
首先,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和設計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庭的人數、開庭地點、語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序進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仲裁程序如何進行。
(4)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公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于1956年4月成立,附設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當時的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經過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員會現在是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機構之一,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仲裁委員會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的合作關系,并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