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日說法簡要案例10個,100字左右
非常關系 福州市一個雇主經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終于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
為了毀尸滅跡,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尸體火化。法院判決,雇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雇傭關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
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雇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嚴重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
小偷與他并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只構成盜竊罪。
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并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你在哪里 一個18歲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來到沈陽。
一天,和小伙伴們去丁香湖邊玩。卻被淹死在湖中。
據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說,他是為了救一個人才跳進湖里的。他們說,那個人被救上來以后就跑了,他們只顧的去救小伙伴也沒看清那個人什么樣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個孩子被一個大浪打進湖中,再也沒有上來。他家里條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親咨詢了民政機構,說可以申請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來做證。他們一家人尋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
后來有幾個湖邊的工人愿意為孩子作證。 專家分析說,對于見義勇為者,首先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補償,被救者承擔的義務比較小。
國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納稅人的一部分稅就被用來做這個。 今天的案例,很讓人氣憤。
一個3歲的小孩子跟爸爸媽媽去酒店吃飯。席間,孩子想喝飲料,媽媽出去買,想讓孩子跟著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媽媽就把他領了下去。
后來,孩子跑到了馬路上,酒店的一個服務員將孩子救了下來,但是自己卻出車禍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開始說把孩子托給了吧臺,后來又說托付給了這個服務員,但是都沒有證據證明。
他們認為服務員應該對孩子的被傷害負責。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交通肇事司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孩父母承擔20%,共計死亡賠償15萬元,但賠償者提出異議認為服務員是農村戶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應按照農村的規格賠償5萬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個79歲的老人,在與一個30歲的年輕人發生了爭執。僅10個小時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說老人是被那個人打死了,而那個年輕人說是老人心臟病突發自己死的。由于發生在院內屋后,雙方都沒有目擊證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來了人,但是堅持不做尸檢,直接說老人是心臟病死的,讓雙方民事調解,賠了8000塊錢了事。記者問到有關如何認定是心臟病的證據,公安局一直沒有,可能根本就是沒法提供。
后來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訴,縣市兩級公安局對老人開棺驗尸,鑒定結論是老人服用毒鼠強自殺。老人的家人對此很懷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幾份樣本送到附近大學檢驗,結果是不含毒鼠強成分。
經過家人的不斷努力,幾年后,老人第二次被開棺,省廳的鑒定結論是沒有毒鼠強。 記者想找到當初鑒定的兩位法醫,但是被拒絕了。
后來,公安局道歉,并賠了5萬多塊錢。此事了結,老人怎么去世的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曉楠是一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極強。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媽媽一起去超市買東西。
媽媽被超市員工懷疑偷了超市的東西,他們一起來到超市對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媽媽被一個女警官和超市員工搜身。
當媽媽出來后,發現女兒也正被一個超市員工搜身。 專家分析,只有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偵察人員才有權利對嫌疑人搜身。
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超市員工的這種做法是極為錯誤的。
事后,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創傷性應激精神障礙。
醫生分析說是因為一些創傷事件使精神受到損害。通過鑒定,與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關系。
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響了學習,而且沒能參加中考。她成績很好且非常要強。
媽媽想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定此事影響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超市不服,認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張只賠償一年的平均工資。 專家分析,心靈創傷會伴隨一個人一生。
精神撫慰金不同于醫療費,應有法官酌情裁量。 對于超市被偷的問題,他們應自己購置防盜設備。
2.求10則名人成功案例,簡單明了,幾句話一個案例,謝謝
1"百官去帽纓”相傳周王元年,楚莊王平定叛亂,取得全勝,為慶大捷宴請眾將、百官,并讓美麗的愛妾許姬為大家敬酒.正開懷暢飲,一陣狂風吹滅了所有的燈燭,黑暗中,有一個人拉住許姬的衣袖調情,許姬不從,順手扯了他的帽纓.許姬當即將此事告訴了莊王,要求莊王在掌燈后立即下令查出帽子上沒有纓的人.莊王聽了哈哈大笑,當即發話:請百官都把帽纓去掉,然后下令點燈.這樣,誰是行為不軌者,已無法分辨.許姬不明其意.莊王解釋說,酒后狂態,人常有之,倘若治罪,必傷國人之心,使百官不歡而散,所以不能那么辦,許姬這才嘆服.后來在吳兵伐楚的戰爭中,有一個人奮勇殺敵,為保衛楚國立了大功.莊王問他為什么如此勇敢,他回答說:“臣,乃殿上絕纓者也.” 2就是我們熟知的諸葛亮,為了對劉備三顧茅廬之恩的感激,而”受任于敗軍之際,奉命于危難之間”,幾出祁山(可以看他的《出師表》),最后病死. 3”馮諼為孟嘗君買義”馮諼做孟嘗君的食客后,待遇不斷得到改善,而且孟嘗君對他也很好,為了感激孟嘗君,馮諼就主動承擔為孟嘗君去薛收債的任務,馮諼到薛地焚券市義為孟嘗君收債的經過,事實上是為孟嘗君買民心,最后孟嘗君被齊王罷免官職,回到薛地時,終于體會馮諼當日焚券市義的道理.4”負荊請罪”這個熟知的故事也是由于感激恩德而流傳千古例子一:美國的羅斯福總統常懷感恩之心的故事。
據說有一次羅斯福家里失盜,被偷去了許多東西,一位朋友聞訊后,忙寫信安慰他。羅斯福在回信中寫道:“親愛的朋友,謝謝你來信安慰我,我現在很好,感謝上帝:因為第一,賊偷去的是我的東西,而沒有傷害我的生命;第二,賊只偷去我部分東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慶幸的是,做賊的是他,而不是我。”
對任何一個人來說,失盜絕對是不幸的事,而羅斯福卻找出了感恩的三條理由。例子二:幫助漢高祖打平天下的大將韓信,在未得志時,境況很是困苦。
那時候,他時常往城下釣魚,希望碰著好運氣,便可以解決生活。但是,這究竟不是可靠的辦法,因此,時常要餓著肚子。
幸而在他時常釣魚的地方,有很多漂母(清洗絲棉絮或舊衣布的老婆婆)在河邊作工的,其中有一個漂母,很同情韓信的遭遇,便不斷的救濟他,給他飯吃。韓信在艱難困苦中,得到那位以勤勞克苦僅能以雙手勉強糊口的漂母的恩惠,很是感激她,便對她說,將來必定要重重的報答她。
那漂母聽了韓信的話,很是不高興,表示并不希望韓信將來報答她的。 后來,韓信替漢王立了不少功勞,被封為楚王,他想起從前曾受過漂母的恩惠,便命從人送酒菜給她吃,更送給她黃金一千兩來答謝她.這就是“一飯千金”成語的來歷。
例子三:革命戰爭年代,在江西瑞金,紅軍為當地百姓挖出了可取甘泉的井,群眾寫下了“飲水不忘挖井人,幸福不忘**”的標語以感恩,那口井也被稱為“紅軍井”。例子四:徐本禹從小得到了好心人的幫助,他能知恩必報。
他勤工儉學每月50元的報酬,43元捐給山東一個面臨輟學的小學生;學校發的300元特困生補助,200元捐給了“保護母親河”活動;別人資助他的500元,分別寄給了兩名貧困生;獲得6000元國家獎學金,2400元留給了系里的老師……最后放棄了繼續深造的機會,到貧窮山區當了一名小學教師。例子五:垂垂暮年的康熙回顧他自己的光輝歲月,不由得慨然感嘆:如果沒有鰲拜、吳三桂、葛爾丹等人,自己就不能成就這番輝煌業績。
他舉杯向那些已經被消滅了的敵人敬酒,并大喊:“來世再與我為敵吧!”無須去考究細節的真實,康熙是千古一帝卻是不爭的事實,他的感慨發人深思。如果可以假設,沒有那些內憂外患,康熙將是一個平庸的太平皇帝,從而淹沒在歷史的塵埃中。
例子六:1947年,華羅庚從國外回來,馬上趕回故鄉看望王維克老師。全國解放后,華羅庚被任命為中國科學院數學研究所所長。
他幾次親自到王維克先生在北京的寓所去探望,并邀請王老師到科學院工作。1980年,華羅庚又專程回故鄉看望陳涉師母。
當陳涉師母把一本新版的王維克先生的重要譯注但丁《神曲》簽上自己的名字贈給華羅庚時,華羅庚緊緊地握著師母的手,十分動情地說:“謝謝!謝謝!這是王老師的心血啊!”關于感恩的名人事例東漢時的黃香,是歷史上公認的“孝親”的典范。黃香小時候,家境困難,10歲失去母親,父親多病。
悶熱的夏天,他在睡前用扇子趕打蚊子,扇涼父親睡覺的床和枕頭,以便讓父親早一點入睡;寒冷的冬夜,他先鉆進冰冷的被窩,用自己的身體暖熱被窩后才讓父親睡下;冬天,他穿不起棉襖,為了不讓父親傷心,他從不叫冷,表現出歡呼雀躍的樣子,努力在家中造成一種歡樂的氣氛,好讓父親寬心,早日康復。**接到母親病危的家信,星夜上路,晝夜兼程,他撫摸著母親的棺木放聲慟哭,悲痛之中揮筆寫下《祭母文》:“吾母高風,首推博愛”。
宋慶齡孝心至誠,在母親靈前“飲泣不已”。陳毅探母,執意要給癱瘓在床的母親洗衣服。
**事母至孝,每逢假日,**夫婦總要帶上母親喜愛的食物,到母親處請安問好。關于感恩的名人事例法國一個偏僻的小鎮,據傳有一個特別靈驗。
3.求12個今日說法案例,概括得越短越好,很急~~
我的三輪車 呂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輪車夫,無證經營。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隊根據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沒收了三輪車。呂通過查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面說對非機動車違規應處5元以下罰款,認為西安交警支隊應該歸還他的三輪車,并為此進行了5年的努力。
專家認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個地方性行政法規,他不能違反國家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終審判決呂勝訴,交警歸還他的三輪車。
針對處罰過輕的情況,人大正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訂。 非常關系 福州市一個雇主經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終于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
為了毀尸滅跡,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尸體火化。法院判決,雇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雇傭關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
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雇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嚴重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
小偷與他并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只構成盜竊罪。
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并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老吳得了一種怪病,去了很多醫院都沒查出來。
最后在南京一家醫院確診為隱球菌肺炎。醫生說這種病可能是由于鴿子糞引起的。
老吳的樓上老丁養了很多鴿子,老丁把這些鴿子當寶貝一樣。老吳與老丁交涉多次讓他把鴿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雙方各執一詞。無奈老吳將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鑒定材料說他的鴿子糞里不含隱球菌。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為個人興趣愛好,一方為人的身體健康,兩權相爭,應更重視人的身體健康。
因此法院判決老丁限期內拆掉鴿棚。現在老丁家的鴿子暫時在朋友家寄養。
專家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案件。雖然老丁養鴿子并不違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吳的健康權。
關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專家認為一無法確認其開信機關是否具備鑒定資格,二即使具備鑒定資格關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視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個18歲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來到沈陽。
一天,和小伙伴們去丁香湖邊玩。卻被淹死在湖中。
據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說,他是為了救一個人才跳進湖里的。他們說,那個人被救上來以后就跑了,他們只顧的去救小伙伴也沒看清那個人什么樣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個孩子被一個大浪打進湖中,再也沒有上來。他家里條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親咨詢了民政機構,說可以申請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來做證。他們一家人尋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
后來有幾個湖邊的工人愿意為孩子作證。 專家分析說,對于見義勇為者,首先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補償,被救者承擔的義務比較小。
國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納稅人的一部分稅就被用來做這個。 今天的案例,很讓人氣憤。
一個3歲的小孩子跟爸爸媽媽去酒店吃飯。席間,孩子想喝飲料,媽媽出去買,想讓孩子跟著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媽媽就把他領了下去。
后來,孩子跑到了馬路上,酒店的一個服務員將孩子救了下來,但是自己卻出車禍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開始說把孩子托給了吧臺,后來又說托付給了這個服務員,但是都沒有證據證明。
他們認為服務員應該對孩子的被傷害負責。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交通肇事司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孩父母承擔20%,共計死亡賠償15萬元,但賠償者提出異議認為服務員是農村戶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應按照農村的規格賠償5萬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個79歲的老人,在與一個30歲的年輕人發生了爭執。僅10個小時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說老人是被那個人打死了,而那個年輕人說是老人心臟病突發自己死的。由于發生在院內屋后,雙方都沒有目擊證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來了人,但是堅持不做尸檢,直接說老人是心臟病死的,讓雙方民事調解,賠了8000塊錢了事。記者問到有關如何認定是心臟病的證據,公安局一直沒有,可能根本就是沒法提供。
后來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訴,縣市兩級公安局對老人開棺驗尸,鑒定結論是老人服用毒鼠強自殺。老人的家人對此很懷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幾份樣本送到附近大學檢驗,結果是不含毒鼠強成分。
經過家人的不斷努力,幾年后,老人第二次被開棺,省廳的鑒定結論是沒有毒鼠強。 記者想找到當初鑒定的兩位法醫,但是被拒絕了。
后來,公安局道歉,并賠了5萬多塊錢。此事了結,老人怎么去世的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曉楠是一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極強。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媽媽一起去超市買東西。
媽媽被超市員工懷疑偷了超市的東西,他們一起來到超市對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媽媽被一個女警官和超市員工搜身。
當媽媽出。
4.跪求今日說法典型案例要短點的
我的三輪車 呂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輪車夫,無證經營。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隊根據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沒收了三輪車。呂通過查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面說對非機動車違規應處5元以下罰款,認為西安交警支隊應該歸還他的三輪車,并為此進行了5年的努力。
專家認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個地方性行政法規,他不能違反國家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終審判決呂勝訴,交警歸還他的三輪車。
針對處罰過輕的情況,人大正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訂。 非常關系 福州市一個雇主經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終于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
為了毀尸滅跡,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尸體火化。法院判決,雇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雇傭關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
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雇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嚴重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
小偷與他并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只構成盜竊罪。
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并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老吳得了一種怪病,去了很多醫院都沒查出來。
最后在南京一家醫院確診為隱球菌肺炎。醫生說這種病可能是由于鴿子糞引起的。
老吳的樓上老丁養了很多鴿子,老丁把這些鴿子當寶貝一樣。老吳與老丁交涉多次讓他把鴿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雙方各執一詞。無奈老吳將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鑒定材料說他的鴿子糞里不含隱球菌。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為個人興趣愛好,一方為人的身體健康,兩權相爭,應更重視人的身體健康。
因此法院判決老丁限期內拆掉鴿棚。現在老丁家的鴿子暫時在朋友家寄養。
專家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案件。雖然老丁養鴿子并不違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吳的健康權。
關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專家認為一無法確認其開信機關是否具備鑒定資格,二即使具備鑒定資格關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視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個18歲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來到沈陽。
一天,和小伙伴們去丁香湖邊玩。卻被淹死在湖中。
據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說,他是為了救一個人才跳進湖里的。他們說,那個人被救上來以后就跑了,他們只顧的去救小伙伴也沒看清那個人什么樣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個孩子被一個大浪打進湖中,再也沒有上來。他家里條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親咨詢了民政機構,說可以申請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來做證。他們一家人尋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
后來有幾個湖邊的工人愿意為孩子作證。 專家分析說,對于見義勇為者,首先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補償,被救者承擔的義務比較小。
國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納稅人的一部分稅就被用來做這個。 今天的案例,很讓人氣憤。
一個3歲的小孩子跟爸爸媽媽去酒店吃飯。席間,孩子想喝飲料,媽媽出去買,想讓孩子跟著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媽媽就把他領了下去。
后來,孩子跑到了馬路上,酒店的一個服務員將孩子救了下來,但是自己卻出車禍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開始說把孩子托給了吧臺,后來又說托付給了這個服務員,但是都沒有證據證明。
他們認為服務員應該對孩子的被傷害負責。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交通肇事司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孩父母承擔20%,共計死亡賠償15萬元,但賠償者提出異議認為服務員是農村戶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應按照農村的規格賠償5萬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個79歲的老人,在與一個30歲的年輕人發生了爭執。僅10個小時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說老人是被那個人打死了,而那個年輕人說是老人心臟病突發自己死的。由于發生在院內屋后,雙方都沒有目擊證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來了人,但是堅持不做尸檢,直接說老人是心臟病死的,讓雙方民事調解,賠了8000塊錢了事。記者問到有關如何認定是心臟病的證據,公安局一直沒有,可能根本就是沒法提供。
后來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訴,縣市兩級公安局對老人開棺驗尸,鑒定結論是老人服用毒鼠強自殺。老人的家人對此很懷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幾份樣本送到附近大學檢驗,結果是不含毒鼠強成分。
經過家人的不斷努力,幾年后,老人第二次被開棺,省廳的鑒定結論是沒有毒鼠強。 記者想找到當初鑒定的兩位法醫,但是被拒絕了。
后來,公安局道歉,并賠了5萬多塊錢。此事了結,老人怎么去世的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曉楠是一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極強。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媽媽一起去超市買東西。
媽媽被超市員工懷疑偷了超市的東西,他們一起來到超市對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媽媽被一個女警官和超市員工搜身。
當媽媽出。
5.簡單案例分析,麻煩各位專業人士指導一下
這個就看公安機關具體怎么處理了,如果情節輕一點的,公安機關一般就會當作一般治安案件處罰了事,比如行政拘留幾天。
如果情節嚴重,那可以就是構成犯罪了,我覺得本案不是聚眾斗毆,而是可能尋釁滋事罪,所謂尋釁滋事,就是無事生非,恣意挑釁,無故毆打他人等等。你可以去公安打聽一下,到底公安是怎么處理的,比如說,有沒有立案。
從你提供的情況來看,估計公安是立案了。 附尋釁滋事罪法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 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俯觸碘吠鄢杜碉森冬緝)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 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 混亂的。
6.給3篇案例分析
(2007年司考題) (二) 案情:陳某見熟人趙某做生意賺了不少錢便產生歹意,勾結高某,謊稱趙某欠自已10萬元貨款未還,請高某協助索要,并承諾要回款項后給高某1萬元作為酬謝。
高某同意。某日,陳某和高某以談生意為名把趙某誘騙到稻香樓賓館某房間,共同將趙扣押,并由高某對趙某進行看管。
次日,陳某和高某對趙某拳打腳踢,強迫趙某拿錢。趙某迫于無奈給其公司出納李某打電話,以談成一筆生意急需10萬元現金為由,讓李某將現金送到賓館附近一公園交給陳某。
陳某指派高某到公園取錢。李某來到約定地點,見來人不認識,就不肯把錢交給高某。
高某威脅李某說:“趙某已被我們扣押,不把錢給我,我們就把趙某給殺了”。李某不得已將10萬元現金交給高某。
高某回到賓館房間,發現陳某不在,趙某倒在窗前已經斷氣。見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協助司法機關將陳某抓獲歸案。
事后查明,趙某因爬窗逃跑被陳某用木棒猛擊腦部,致趙某身亡。 問題: 1.陳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2.高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3.陳某與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4.高某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么? 5.陳某對趙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立功?為什么? 答案: 1、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并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構成共同犯罪。
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圍。
7、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2003年司考) 三、(本題7分) 案情:張某在一風景區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
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懸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
張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張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
次日,輕生女子的家人趕到醫院,向張某表示感謝。 問題: 1.張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2.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3.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4.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應當由誰償付?為什么? 5.張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6.張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 答案: 1、因張某的救助行為使二者之間發生無因管理關系(1分)。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本人)之間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系。
張某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將女子救回,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 2、應當由女子償付(1分),因為此系張某實施管理行為所造成的,而且張某自己沒有過失;答“此系實施無因管理而發生的損失和合理的費用”亦可。
(1分)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些必要費用從理論上分析包括三項: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因此,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應當由女子償付。 3、能。
因為此為張某在管理事務中支出的必要費用(1分)。 解析:法條依據同上題,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用屬于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所以能請求女子償付。
4、由女子償付。因受益人對無因管理行為中發生的正當債務有清償之義務。
或答由張某償付。因該款系張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1分)。
解析:法條依據同上題,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屬于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所以由女子償付。如果從合同的相對性角度分析,張某是借款人,服務員是出借人,因此依法應由張某向服務員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義務。
5、不能。因為無因管理是無償性的(1分)。
但但如果女方自愿給予,法律可以接受。 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
7.有個性的名人簡短事例
1、曾子
曾子的妻子上街去,他的兒子跟在后面哭著要去。曾子的妻子沒有辦法,對兒子說:“你回去吧,我從街上回來了殺豬給你吃。”
曾子的妻子剛從街上回來,曾子便準備把豬抓來殺了,他的妻子勸阻他說:“我只是哄小孩才說要殺豬的,不過是玩笑罷了。”曾子說:“小孩不可以哄他玩的。
小孩子并不懂事,什么知識都需要從父母那里學來,需要父母的教導。現在你如果哄騙他,這就是教導小孩去哄騙他人。
母親哄騙小孩,小孩就不會相信他的母親,這不是用來教育孩子成為正人君子的辦法。”說完,曾子便殺了豬給孩子吃。
2、宋濂
宋濂是我國明代一個知識淵博的人。他從小喜愛讀書,但家里很窮,上不起學,也沒錢買書,只好向人家借,每次借書,他都講好期限,按時還書,從不違約,人們都樂意把書借給他。
一次,他借到一本書,越讀越愛不釋手,便決定把它抄下來。可是還書的期限快到了。他只好連夜抄書。時值隆冬臘月,滴水成冰。他母親說:“孩子,都半夜了,這么寒冷,天亮再朝抄吧。人家又不是等這書看。”
宋濂說:“不管人家等不等這本看,到期限就要還,這是個信用問題,也是尊重他人的表現。如果說話做事不講信用,失信于人,怎么可能得到別人的尊重。”
3、蘇秦
(蘇秦)十次上書游說秦王都不成功。現在他黑貂皮衣破了,百兩黃金也用光了。生活所需錢財費用匱乏,不得已離開秦國回家。(他)纏著綁腿布,穿著草鞋,挑著書囊,體態憔悴。
面容黑黃,帶有慚愧的樣子。回到家里,妻子不從織機上下來迎接,嫂子不給他做飯,父母不跟他說話。蘇秦見此情狀,長嘆道:“妻子不把我當丈夫,嫂嫂不把我當小叔。
父母不把我當兒子,這都是我蘇秦的錯誤啊!”于是他就在夜間打開書籍(攻讀),擺開了幾十本書籍找到姜太公的兵書《陰符》來,伏案誦讀,選擇其中重要的加以熟讀,探求它的真諦。
當他讀書想要睡覺時,就拿起錐子刺自己的大腿,鮮血都流到腳上了,他說:“哪里有游說君主卻不能讓他賞賜金玉錦繡、封個卿相之類高官的人呢?”一年的工夫,鉆研成功。
自言自語說:“現在我真的可以去游說各國君王了。”于是蘇秦在華麗的殿堂中拜見游說趙王。親密交談,趙王非常高興,封他為武安君,并授給相印,隨后賞賜他兵車百輛錦繡千匹。
白壁百雙,金幣萬兩。締結合縱,離散連橫,來抑制強大的秦國,所以蘇秦在趙國為相,函谷關封閉(秦國不敢出兵函谷關)。
4、商鞅
戰國時,商鞅準備在秦國變法,惟恐老百姓不信,于是命人在都城的一個城門前,放了一根高三丈長的木柱,并到處張貼告示:"誰能把城門前那根木頭搬走,官府就賞他五十金。"
老百姓看到告示后議論紛紛。大家懷疑這是騙人的舉動,但一個年輕力壯、膀大腰圓的小伙子說:"讓我試試看吧!我去把城門那木頭搬走,要是官府賞錢,就說明他們還講信用。
往后咱們就聽他們的;如果不賞給,就說明他們是愚弄百姓。他們往后說得再好,我們也不信他們那一套了。"說罷來到城門前把那根木頭搬走了。商鞅聽到這一消息,馬上命令賞給那人五十金。
那位壯漢看到自己果真得到了五十金,不禁開懷大笑,一邊炫耀那五十金,一邊對圍觀的老百姓說:"看來官府還是講信用的啊!"這事一傳十,十傳百,不久就傳遍了整個秦國,商鞅這才下令變法。
5、楊時
楊時少年時,聰穎好學,善詩文,人稱“神童”。29歲那年前往河南潁昌,拜程顥為師,勤奮好問,學習成績優異,與游酢、伊熔、謝良佐并稱“程門高弟”。
后來,楊時學成回歸之時,程顥目送他遠去,感慨地說:“吾道南矣。”程去世后,楊時又一次北上求學,從師程顥之弟程頤,他不僅學習勤勉,而且非常尊敬老師。
有一次與游酢去拜見程頤,見老師正在廳堂上打瞌睡,不忍驚動,便靜靜地站在門廊下等候。這時,天空正紛紛揚揚下著大雪,待程頤醒來,門外的積雪已經下得很厚很厚了。
8.急求三篇短小的經典案例加分析和初中生厭學情緒調查和分析論文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科學成為第一生產力,人們越來越深刻的感受到現有知識的貧乏和繼續學習的緊迫。
“活到老,學到老”、“終身學習是21世紀的生存方式”等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們可以看到在老年大學里頭發蒼白的老前輩背著包進出于電腦房,但與此同時,在許多中學生中卻出現厭學情緒,并且日益嚴重。
本文結合我校校情對初中學生產生厭學情緒的原因進行粗淺的探究、分析,以求能找到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法。 一、中學生厭學情緒的表現和危害。
厭學情緒是指學生對學校的生活失去興趣,產生厭倦情緒,持有冷漠態度,甚至厭惡與學校、學習有關的一切的不良心理現象。 首先公布一組數據,根據本人對我校初中部四個班的抽樣調查表明(調查對象根據班風的好中差各選取三個年段的1-2個班級,分別為七年紀E、H班,八年級A班,九年級C班),有78.7%的同學有一點厭學情緒,17%的同學有嚴重的厭學情緒,只有4.2%的同學無厭學情緒,而這種厭學情緒學生認為會帶來的影響是:65%的同學認為會直接導致成績下降,25%的同學認為會發展到逃學,另外8%的同學認為會產生早戀心理,2%的學生別有看法。
由此可見:厭學已成為我校初中學生學習問題中最普遍、最具危害性的問題。 厭學情緒在中學生身上主要表現為:學習動機不強烈,學習興趣弱,學習態度不端正,學習缺乏主動性;不愿意去班級上課,經常借整理內務或到醫務室看病為由故意遲到、早退,甚至無故缺課;即使是到班級上課也是“身在曹營,心在漢”不愿意聽課,往往是走神、睡覺,甚至是搗亂,嚴重擾亂課堂紀律,使教學無法正常進行;他們對一切學習活動如練習、作業、考試等漠然置之;如強迫其學習,則會有痛苦、緊張、焦躁的情緒出現或言行出現對抗及無所謂態度。
厭學情緒的極端表現是頂撞、打罵老師,逃學和離家出走。 初中生的這個年齡階段為14—16歲,這個時期的學生身心正處在青春期,他們思維活躍,但看問題不全面、較膚淺,有時想法十分偏激;他們情感豐富、強烈,但欠成熟、穩定,易沖動失衡;他們渴望獨立自主,但缺乏社會經驗,辨別是非能力也不強,卻善于模仿,易受社會影響,行動上帶有盲目性。
因此這個時期也是逃學、出走的高峰期。在這個心理面貌不穩定,可塑性大的“危險期”,若出現厭學情緒,則很容易導致他們誤入歧途,荒廢一生。
二、我校初中生厭學情緒的成因。 在被調查的136位學生中,有12.5%的同學厭學情緒是來自家庭壓力;19.9%的學生因和老師不合而產生厭學;由于自身原因而產生的厭學情緒中,有26.47%同學感到讀書辛苦,而在社會上游蕩非常的快樂,他們所看到的花花世界無奇不有,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社會對學生的吸引力也越來越大,從而產生厭學情緒。
還有一個原因是59.5%的同學認為上課開小差、作業不及時完成也能產生厭學情緒。 可以看出,中學生厭學情緒的產生,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既受外在的客觀因素如社會、家庭、學校等方面不良的影響,也受中學生個人自身的主觀因素的影響。
(一)、造成我校初中生厭學情緒產生的客觀因素。 1、社會因素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對物質有巨大的反作用。
正確的意識可以促進事物的發展,錯誤的意識則會阻礙事物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們的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這些改變也體現在中學生身上,使他們的思想意識及價值觀和道德取向悄然改變。其中社會上出現的那些不良思想觀念,嚴重影響了中學生,導致他們出現厭學現象。
(1)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各領域中的不正之風及社會道德水平滑坡等,無不對中學生產生消極的影響,使他們失去學習的興趣。于是“金錢至上”“享樂至上”“讀書無用論”在學生群體中流傳開來。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在上課時講到“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課時,讓學生發表自己的看法,一學生問:“我最關心的是:什么方法才能做到偷稅、漏稅呢?”在我們震驚啞口無言之時,我們不能不陷入深思,社會讓學生看到和想到的是金錢的獲得以手段為贏家,而非腳踏實地的學習和積累。 (2)目前社會上存在找工作“走后門”,一些不學無術的人同樣可以有很好的工作,這種現象嚴重地挫傷了一部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助長一些有社會背景的學生對學習的無所謂態度,加劇了中學生厭學情緒的產生。
2、家庭因素 人首先是一個自然人然后才是社會人。而家庭是人最早進行社會化的場所。
家庭是人生發展的搖籃,是孩子心靈的港灣,家長是孩子心靈的導師。在我校有12.5%的學生厭學來自家庭壓力,其中有9.56%和家庭經濟狀況有關,有28.6%學生與家長、同學、老師缺乏溝通而產生厭學情緒。
可見不良的家庭環境對中學生厭學情緒的產生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1)家庭成員重名利輕學識觀念和行為的錯誤示范作用,使中學生感到讀書無用,讀書吃虧,從而對教育價值的判斷采取功利主義的態度,產生厭學情緒。
(2)陽光大部分的學生都來自家庭條件優越,甚至有著雄厚背景的家庭,這樣的家庭在為孩子提供過于優越的環境和良好的家教的同時也帶來了溺愛。
9.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簡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
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
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
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
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
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 第二條 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 “ 二手房 ” 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