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個可撤銷合同的案例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
第五十四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選》2006年第4輯,總第58輯,第204—211頁:遲立祥訴安徽亞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隱瞞真實情況簽訂買賣合同構成欺詐案(欺詐而撤銷合同、雙倍賠償不支持、訴訟費承擔)
案情:2004年4月,遲立祥(原告)和安徽亞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簽訂購車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解放牌自卸車一輛,發動機號為50371254,價款23萬余元,首付款9萬余元,余款14萬余元每月支付3900元,原告繳納履約保證金1萬余元,產品合格證上發動機號50454337。同年5月,原告車輛出現故障至蘇州維護,發現該車實際上發動機號50454337,而不是合同約定、行駛證和機動車詳細信息載明的發動機號50371254。被告查實曾將該車出售給他人,因發動機質量問題被退回,被告重新入戶后更換了發動機出售給原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23萬余元,賠償損失33萬余元。
宣城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故意隱瞞事實,對原告購車欺詐,原告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原告支付了首期購車款9萬余元,保證金1萬余元。由于本案涉及分期付款買賣,對因消費貸款引發的款額返還涉及到另一個法律關系,且對于該款項實際發生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故不宜在本案處理,原告可依據本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另行主張。原告購車是用于貨物運輸,不是用于生活消費,故原告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原告返還被告車輛。訴訟費12828元,原告承擔9621元,被告承擔3207元。
2.可撤銷合同的案例分析
1、丙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的行為。重大誤解行為是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行為。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有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本案中,丁某對購買標的發生了誤解,并且價值巨大,應認定為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行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有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車型有錯的情況下,仍按合同約定提貨,并支付貨款,應視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
3.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③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于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
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并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余下的價款即可。
4.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形,對應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5.關于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后三者類型——即欺詐、脅迫未損害公共國家利益的和乘人之危三種可撤銷類型。同樣,建議你看一下名校法學教材。
附: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6.可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情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7.哪些合同可消,可撤消的是什么合同
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系為對立關系,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明顯區別。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第四,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