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貨代的案例
1.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2002 年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問題:
(1)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什么?
(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①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并未通知銀行并得到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
②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
2.一批空運貨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貨。指運人在托運單上正確地描述了包裹中貨物的性質,但負責代為辦理托運的空運代理在填寫的航空貨運單中,由于疏忽卻未寫明該包裹中易碎貨物的性質。在目的地,卸貨操作人員不知曉該包裹中貨物的性質。至交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已嚴重受損,收貨人打算向責任方提出索賠。試回答如下問題:
1.承運人對此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2.收貨人是否可以向空運代理提出索賠,為什么?
3.空運代理對此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4.空運代理是否有權享受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所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為什么?
5.本案應如何正確處理,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1.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理由如下:托運人不僅應對自己在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不正確性負責,還應對其代理人、雇員在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不正確性負責。本案正是由于托運人的代理人一一空運代理對貨運單中貨物描述的不正確而導致了貨損,因而,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
2.不可以。收貨人與空運代理之間無合同關系,因而,收貨人不能向空運代理提出索賠。
3.應該承擔責任。空運代理有義務盡職盡責完成受托的代也業務,并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4.無權。此案中空運代理是貨主的代理人,并非承運人的代理人,因而無權享受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所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
5.此案的正確處理是:收貨人根據買賣合同向托運人提出索賠或者在投保貨物險的情況下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托運人賠償收貨人或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賠償收貨人并取得權益轉讓書后也可向托運人提出追償)之后,依據委托代理合同向空運代理追償。
2.國際貨物運輸案例分析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案例 1、一艘載運出口貨物的輪船在航行途中前艙起火,船長下令滅火,火被撲滅后查檢船上有以下損失:(1)部分服裝被燒毀;(2)滅火時一部分布匹被水澆壞;(3)為了滅火方便船甲板被切開,損失一部分修理費;(4)一部分紙張被水浸毀。試問:以上各種損失哪些屬共同海損;哪些屬單獨海損?為什么?2、有一批已投買保險的貨物,受載該批貨物的海輪,在航行中發生火災。經船長下令施救后,火災被撲滅。經事后檢查,該批貨物損失情況如下:第一,500箱貨物受嚴重水漬損失,無其他受損跡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熱熏損失,又受水漬損失,但未發現任何火燒的痕跡;第三,200箱著火但已被撲滅,有嚴重水漬損失;第四,300箱已被燒毀。試問上述四種情況,各屬什么性質的損失?為什么? 3、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于是船長決定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后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后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000箱貨被火燒毀:②600箱貨由于灌水滅火受到損失;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毀;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從上述各項損失性質來看,各屬于GA還是PA?4、我方某外貿公司以CIF 術語出口一個整集裝箱的貨物,我方在貨物出運前及時投保了海運一切險。在貨物從出口公司倉庫運到碼頭裝運的路途中,由于駕駛員的疏忽,集裝箱貨車意外翻車下崖,導致貨物全部報廢。試分析說明,應該由買方還是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么?5、保險條款不明確導致糾紛案G公司已CIF價格條件引進一套英國產檢測儀器,因合同金額不大,合同采用簡式標準格式,保險條款一項只簡單規定“保險由賣方負責”。一起到貨后,G公司發現一部件變形影響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賠,外商答復儀器出廠經嚴格檢驗,有質量合格證書,非他們責任。后經商檢局檢驗認為是運輸途中部件受到振動、擠壓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險代理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此情況屬“碰損、破碎險”承保范圍,但G公司提供的保單上只保了“協會貨物條款”(C),沒保“碰損、破碎險”,所以無法索賠付。G公司無奈只好重新購買此部件。即浪費了金錢,又耽誤了時間。(1) 分析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2) 如何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6、有一份FOB合同,貨物在裝船后,賣方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倉至倉條款一切險”(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貨物在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的途中,被暴風雨淋濕了10%的貨物。事后賣方以保險單含有倉至倉條款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此項損失,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后來賣方又請求買方以投保人名義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也遭到保險公司拒絕。試問在上述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為什么?
3.國際貨運代理考試案例分析問題
這題不僅僅存在原題提到的提前裝運的問題,也沒有按合同要求每月分批裝運及等量交貨兩個問題,而不是原題提到的“有裝運港交貨和目的港交貨兩種方式”,這里根本不存在裝運港或者是目的港交貨的問題。
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為6月30,合情合理是指裝運港交貨。進出口貿易中,賣方理應按照買賣合同的要求嚴格執行,很明顯,這樣交貨存在很大的問題。
第一,既然合同規定交期為當年12年至次年月日6月,每月等量裝運一定量米,如果有100噸大米,每批應交14.3噸,最早一批裝運是在當年12月,最后一批應該在次年6月,但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期為6月30日,這說明最后一批裝運的時間可以在6月1日到6月30日都可以,具體時間,可以根據信用證的有效期以及賣方的實際情況執行,因為裝運后還需要時間準備成套單據與銀行議付。這是合同的理解。
第二,你方這樣做,其實很大機會被客戶拒付,但由于銀行審單的時候,是按照信用證來審核,又不會理會合同是怎樣規定的,所以只要你方所提交的整套單據與信用證相付,銀行即需憑單認付。在這種情況下,什么情況會被客戶拒絕呢?就是由于大米價格波動大的時候,而且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或者是客戶自身出現問題,想違約即可以此做借口,客戶完全有理由要求拒絕付款。
4.海運指定貨代常見案例有哪些
1、某指定貨代公司,客人居然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把貨提走了。
有些指定貨代,可能會違規操作,和進口商勾結,沒有正本提單,憑提單復印件就可以提貨了,所以客戶要求你傳提單副本給他,他就能提貨了。因為是進口商付運費給辛克這些指定貨代的呀,所以指定貨代聽進口商的,甩都不甩你。
這些指定貨代一般和進口商都有長期協議的,協議運費也是很低的, 2、某指定貨代公司,要求出很多匪夷所思的證明啥的。還有做FCA什么的,條條框框一大堆,出證明書不需要錢嗎?變相賺客戶錢。
無用的證明書既浪費了外貿商的金錢,又浪費時間。 3、指定貨代公司收的海運費用普遍要相對其他公司的運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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