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辭職理由比較創意的簡單些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后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于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于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7、“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2.如果要辭職,什么理由最有效
竹子的答案:真想辭職,什么理由都可以。
寫辭職書很簡單,你會寫的。有些朋友是想寫好些。
我的看法,下決心辭職了就不要考慮那樣多。再好的辭職信都是一樣的結果。
現在的辭職是家常便飯。每個老板都有充分的準備。
若你表現不好,領導是巴不得你主動辭職。可以減少一些費用。
如你表現很好,領導當然不喜歡你辭職。一旦決心辭職,領導明白無可挽留,很是無奈,天要下雨娘要出嫁,一切隨緣。
再好的理由都是一個結果。領導都會想得開的。
他真的想留你,他會想辦法與你溝通,溝通后你還是堅持走,他會讓你走的。俗話說,和尚走了有道人,舊人離去有新人呀!你可以大大方方的以任何借口,什么家庭困難啦,專業不對口啦,,家人辦企業要幫忙。
人家都會聽明白,你就是鐵心想走啦。
留人留不住心。公司會讓你走的。
你可以這樣寫:xxx領導:在貴公司工作多年,得到各位領導及師傅們的幫助,本人十分感謝!因為xxxx原因,本人決定辭去現在的工作,請批準!寫上自己的名字,日期就可以。
真要辭職,辭職信是無所謂寫好寫不好的。就是個形勢,就是個手續,寫好寫不好一個樣,寫太好了人家反而就得虛偽。
不就是要走嗎?說那么多干什么?說再多就是要走。因此要干脆些。
需要溝通再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