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樣寫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
這是進行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一、證明材料的結構及寫法:(1)標題。
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吳**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2)主送單位。
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名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3)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
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4)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后,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二、寫證明材料的要求及注意的問題:(1)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銜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2)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3)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面貌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2.入黨積極分子的證實材料和父母的證實材料怎么寫
證 明
XXX(你父親或母親的名字),男(女),現在XXX居住,為XXX(你的名字)同志的父親(母親)。
【或者這樣XXX的父親XXX,現年XX歲,xx學歷,XXX單位XX職務。】
該同志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保持一致;堅決抵制x教組織galungong;在“兩亂”期間,立場堅定,無不良表現;歷史問題清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XXX同志的政治審查是合格的。
特此證明。
xxx黨支部
x 年x月x日
3.怎樣寫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
這是進行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一、證明材料的結構及寫法:(1)標題。
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吳**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2)主送單位。
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名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3)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
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4)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后,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二、寫證明材料的要求及注意的問題:(1)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銜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2)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3)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面貌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4.法院開庭作證的證明材料怎么寫
法院開庭作證的證明材料寫法:
1、據實交代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證明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于經歷過雙方唇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我們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要求來制作單位的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庭作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