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限。
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僅供您參考吧。
2.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3.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與建筑隊訂立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隊施工工地交貨。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與軋鋼廠訂立合同,由軋鋼廠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鋼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隊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隊未收到鋼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貨,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軋鋼廠,軋鋼廠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問題,本廠鋼材產量下降,要求推遲一個月供貨。
當時市場上鋼材緊缺,建材公司一時難以組織貨源,建筑隊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建筑隊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建材公司認為責任在軋鋼廠,要求建筑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請問:1、建筑隊能否直接向軋鋼廠索賠?為什么?2、本案中包含哪幾個合同關系?二、大名農場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簡介及價目表。甲企業收到后,立即回電表示希望按照價目表所列價格購買蘋果100噸,并要求一周內運至指定地點。
農場收到電報后立即裝車發貨。第五天,大名農場將蘋果運至指定地點。
此時,當地水果已經大幅度降價,甲企業遂要求農場按市場價銷售。遭到拒絕后,甲企業拒不收貨,并表示自己不收貨因雙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農場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便訴至法院,要求甲企業履行合同。請問: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為什么?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三、服裝廠與紡織廠簽訂了一份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10000m米高檔布料,分兩次在3個月供貨,服裝廠收到全部貨物后向紡織廠支付 100萬元價款。
紡織廠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發現,服裝廠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均系敗訴方,已無能力履行100萬元給付義務。而且,還發現服裝廠在不斷以低價向外轉移財產。
紡織廠便決定停止向服裝廠供貨,并要求其提供擔保。服裝廠則認為紡織廠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1、紡織廠是否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該權利應依照何種程序行使?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1999年12月31日還清該欠款(甲公司現有資金為20萬)。甲公司還擁有對丙公司的40萬元債權,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沒有按約定還款,甲公司也對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鑒于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難以還債。故減免其50%的債務。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沒有還款能力為由,未向乙公司還債。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
請問: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2、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五、紅星小學與甲企業于2001年5月簽訂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約定,2個月后甲企業交付1000套校服,紅星小學支付價款。
由于甲企業業務量大,未能在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貨物,致使紅星小學多次臨時租借服裝參加活動,造成較大的損失。紅星小學認為甲企業已經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甲企業則辯稱,自己沒有按期交貨是因訂單太多,工作量過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認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問:1、簡述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并分析甲企業是否構成違約?2、如果甲企業違約,則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大米100噸,甲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收貨后3個月內付清貨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因業務繁忙,僅將其中80噸按期運至指定地點。另20噸逾期運達且因在運輸中遭雨淋而變質。
請問::1、甲公司是否對乙公司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 為什么?ch2 合同法 一、1、本案中軋鋼廠與建材公司約定在建筑對施工工地交貨,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貨義務,但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軋鋼廠只向建材公司承擔責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隊承擔責任。
因此,建筑隊無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2、本案中包含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隊之間的購銷合同,另一個是軋鋼廠和建材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
二、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甲企業向大名農場發出的回電,內容清楚、具體,屬于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大名農場接電后立即裝車發貨。
并在約定時間運至指定地點,是以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承諾(我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
因此,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1、紡織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廠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即紡織廠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償債能降低,才能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仍未恢復履。
4.求10個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簡介] 丁某,男,17歲,系某部隊新入伍的戰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連舉辦的露天舞會上見到隔壁連隊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會散場后,丁某便潛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經路口。當徐行至路口時,丁某竄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靜處,徐不從,緊緊抓住路旁電線桿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脅說:“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時因有人路過,丁某松手逃離現場。徐隨即報案。 [審理結果] 某市基層法院依法判處丁某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 [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導逞。”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已經開始實行刑法規定的某一具具體犯罪的客觀上的行為。沒有得逞是指沒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為,是已經著手實行**婦女的行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過而沒有完成其預定的**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罪(未遂)。未遂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達到既遂,其社會危害性比預備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畢竟沒有達到既遂,所以,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案例分析
5.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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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誰能給我5條50字左右的法律案例
[案情] 某日,付某騎自行車下班回家,在非機動車道正常騎行中遇一汽車迎面駛來,為躲避該車,付某遂靠邊騎行。
但是此時又有一摩托車違章逆行,付某再次避讓導致撞在路邊摔倒,造成腰部扭傷,花費數百元醫藥費。 [分析] 一、本案應是侵權而非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屬于刑法上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在我國民法體系中也規定了有關民事責任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可以免責。
但這些規定都是針對正在受危險侵害人為避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侵害而實施的針對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可以不負刑事和民事上的責任。本案中,受到侵害的是付某本人而不是第三人,而付某的受傷雖然是為了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導致的,但是因為付某未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本案中的法律關系是基于兩車駕駛司機的侵權產生的,而不是付某的避險行為。
二、本案應是共同侵權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汽車司機和摩托車司機的各自過錯行為均非針對付某,也無通謀謀害付某的意思和聯絡,且如果只有一個原因發生,不管是汽車行使還是摩托車行使都不會導致付某的受傷,但兩過失行為在特定的時間偶然性的發生了聯系,共同促成了付某人身損害的發生。因此汽車駕駛司機和摩托車駕駛司機就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
三、本案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在當事人身份確認上,如果付某只將其中一名司機作為被告,那么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將另外一名司機追加為共同被告。
而在確認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上,筆者認為:本案中兩司機的行為是間接結合導致了付某的受傷,而非直接的結合。因為只要其中一名司機未出現,那么按照當時的情況,付某完全可以避讓車輛而避免自己的受傷,但是當兩名司機的各自過失相結合才間接導致了付某的受傷。
故兩名司機應該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十個法律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錢對于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并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里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于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孫小明是某中學初一學生,不久前,他在學校參加勞動時受了傷,心情很郁悶。
小明所在學校是一所農村初中,其中幾間教室年久失修,學校決定利用寒假將這些教室拆除重建。為了省錢,學校讓初一兩個班的全體男生來學校參加“義務勞動”,勞動的內容是搬廢墟的碎磚。勞動中,由于沒有老師在現場指揮,小明在休息時與同學追逐打鬧,同學將一面尚未拆完的墻推倒,將小明砸傷。后來小明家長找學校提出賠償,學校卻認為小明不是在勞動時受的傷,而是因為沒有遵守勞動紀律,與同學打鬧受的傷,應由那個同學的家長賠償。
小明受傷的責任要由學校來承擔。學生參加義務勞動應該提倡,但組織者一定要選擇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勞動,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小明所在學校為了省錢,讓學生參加建筑勞動,這本身就不合適,何況在勞動中又沒有老師看管。從這一點來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如果因此造成學生重傷、死亡或多名學生受傷,學校領導就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8.求一個經濟法案例
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題我今天上課的時候剛給學生講完,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