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學生小麗放學以后,正在校門口等她媽媽來接她回家。這時,一名陌生男子騎著自行車到小麗身邊,說:“你在等媽媽接你回家是嗎?”小麗點點頭。那名男子接著說:“你媽媽在單位里正開會,讓我接你回家。”小麗聽這人說得有板有眼的,沒有半點猶豫,就跨上了自行車。但是,當車子騎出去不遠,小麗發現不對了——回家可不是這條路!啊!她知道上當了,大聲地哭道:“放我下車,我要回家!”喊聲驚動了行人。行人圍攏過來,問明了情況,將騎車人扭送到派出所。原來,此人是專門拐賣兒童的罪犯。
【反思】:
現在社會上有騙子、壞人。他們抓住小學生年紀小、單純、易于上當的特點,用一點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壞事或騎到外地拐賣你,或騙到幽靜的地方侮辱你,或作為人質敲詐錢財,這樣,小朋友的身心受到傷害,還危及生命,給家長帶來痛苦傷心,使學校老師擔心。
我們學生一定要學會自我保護,遇事動腦不上當受騙,不要讓壞人得逞。對來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問幾個為什么,不聽信花言巧語,不輕易行動。遇事可請老師、家長幫忙。我們在外面是隨時可能遇到壞人,在家時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長個心眼,不要上當受騙,因為壞人是無孔不入的。
2.法制小故事50字
案例一:五名社會青年沖進某校教室毆打學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社會青年,其一名社會青年沖過去毆打林某時被劃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以林某攜帶管制刀具,對其進行了拘留。其家長承擔也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某學生林某因與同年級同學鐘某發生矛盾后斗毆,當晚8時許鐘某糾集同學挾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內,將林某打倒在地。后來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對其中的王某等人亂刺后逃離現場,王某被刺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3.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限。
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僅供您參考吧。
4.寫出十個關于法律的小故事 最好簡短點的 謝謝啦
1.張三偷了李四的母雞被抓---盜竊
2.張三偷了李四的母雞,未被抓,但終自首---盜竊即遂,但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
3.張三打算偷李四的母雞,但由于害怕李四家的狗,最終繞道---盜竊未遂
4.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打開雞籠以后,發現雞窩里有蛇,最終放棄----盜竊未遂
5.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逃跑-----盜竊即遂
6.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扔下母雞逃跑----盜竊即遂
7.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遂將其致死---盜竊即遂并故意殺人即遂
8.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想將其致死,但過程中,看李四過于痛苦,遂逃跑-----盜竊即遂,并故意殺人未遂
9.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想將其致死,但李四身強力壯,并拼命反抗,將張三打傷,張三放棄所有念頭,逃跑----張三盜竊即遂,故意殺人未遂。李四正當防衛
10.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想將其致死,但李四身強力壯,并拼命反抗,將張三打死,李四自首----張三盜竊即遂,故意殺人未遂。李四正當防衛。
故事夠短了吧
都是自己寫的,希望采納
5.求10篇簡短的法律小故事,要接近民意的,簡短的,像電視里的講法律
在講這個故事之前,先問問大家,如果你是一個村子的村民,有一座橋擋住了你們的出行的道路,你們聯合拆掉它,違法嗎?請大家從橋的年份、質量、歸屬權多方面想一下,在得出結論。(找1-2個同學)
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故事。
文物保護遇挑戰 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01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一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于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后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政府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既然橋不能隨便拆,那么自家的房子呢?當然,大家也請從多方面考慮。(1-2)
動手重建自家墻 破壞文物要受罰
湖南南部有一個叫張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張谷英村就作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嚴格按照封建倫理觀念修建的整體建筑風格,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令村民們難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一夜之間變成了國寶,村民們的生活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無論做什么都開始小心翼翼怕一不留神就毀壞了文物,張谷英村成了省內外著名的旅游區,2002年僅接待外來游客的門票收入就有30萬元。有一個叫張再發的村民,發現自己家的墻需要維修,向村委會要求補貼一些維修費用,但是村委會以從沒有設立過維修款為由一直沒有給張再發補貼。終于有一天發現自己家的山墻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動手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結果重建墻以后,他就被當地的派出所拘留了,這事一下子成了村民們議論的焦點,張再發只是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怎么會犯法呢?公安機關認為張再發的行為置張谷英古建筑群保護于不顧,私自進行拆建,違反了國家的《文物保護法》,侵犯了國家文物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修建時必須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依照維持原貌的原則,保持整體的建筑風格。涉及到文物的維修必須向主管文物部門申報。”
張再發違法修墻被拘留,不僅讓村委會完善了對張谷英村的保護制度,也讓村民們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們懂得了以后修房子都要通過國家文物部門的批準。
體育課大部分同學都喜歡上,但是也有喜歡逃課的。大家想想,逃課有什么危險發生呢?(1-3)
學生上課出意外 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并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于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么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后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6.十個法律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錢對于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并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里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于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孫小明是某中學初一學生,不久前,他在學校參加勞動時受了傷,心情很郁悶。
小明所在學校是一所農村初中,其中幾間教室年久失修,學校決定利用寒假將這些教室拆除重建。為了省錢,學校讓初一兩個班的全體男生來學校參加“義務勞動”,勞動的內容是搬廢墟的碎磚。勞動中,由于沒有老師在現場指揮,小明在休息時與同學追逐打鬧,同學將一面尚未拆完的墻推倒,將小明砸傷。后來小明家長找學校提出賠償,學校卻認為小明不是在勞動時受的傷,而是因為沒有遵守勞動紀律,與同學打鬧受的傷,應由那個同學的家長賠償。
小明受傷的責任要由學校來承擔。學生參加義務勞動應該提倡,但組織者一定要選擇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勞動,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小明所在學校為了省錢,讓學生參加建筑勞動,這本身就不合適,何況在勞動中又沒有老師看管。從這一點來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如果因此造成學生重傷、死亡或多名學生受傷,學校領導就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7.精短法制小故事,100字左右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
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
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8.關于法制教育的短小故事
今年的3月1日,正巧也是我爸爸40歲的生日。
正因為這是一個大生日,所以,媽媽、爺爺、奶奶便決定給爸爸辦得隆重一點,宴請了許多的親戚朋友以及爸爸的同事、同學們。在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是家中有車的,但那一天卻為了防止酒后駕車而沒有開車來。
而開車來的有八位左右,他們都自覺地在自己的杯中倒滿了飲料,沒有一個人倒酒,因為大家都應該知道,喝過酒的人是不能開車的。根據交通法規定:酒后駕車最輕被處以罰款200元,重則被扣分甚至處以刑事拘留。
雖然有些司機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內心存在著僥幸心理。可是他們卻不是這樣,因此,不管別人怎么勸,他們都堅決不喝,一個勁的和勸他喝酒的人打圓場,最終真的是滴酒未沾,我也真的打心眼里佩服他們——這是對自己、對家人、也是對他人負責的一種積極的表現,可見這些叔叔們肯定是無論做啥事都會很認真很負責的!我為爸爸有這樣的親戚、朋友而感到自豪。
9.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