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望廈條約> 的條約內容和影響(簡單一點)急用
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并附有海關稅則。
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而且在許多方面危害中國更厲:1.協定關稅。
此為中國近代史上損害中國經濟甚重的“協定關稅”之始。2.擴大領事裁判權范圍。
由此,清朝對美國國民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3.侵犯中國的領海權。
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4.規定了12年后可以“修約”的條款。
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果中國日后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一體均沾。
2.《望廈條約》內容和影響是什么
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并附有海關稅則。
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而且在許多方面危害中國更厲:1.協定關稅。
條約規定:“倘中國日后欲將稅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此為中國近代史上損害中國經濟甚重的“協定關稅”之始。2.擴大領事裁判權范圍。
條約規定:中國國民與美國國民發生訴訟事件,美國國民由美國領事等官員捉拿審訊,按照美國法律與慣例處理;美國國民在中國與別國國民發生爭議,“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無權過問。由此,清朝對美國國民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
3.侵犯中國的領海權。美國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友好”接待。
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4.規定了12年后可以“修約”的條款。
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果中國日后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一體均沾。 中美《望廈條約》是比中英《南京條約》、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更細致更完備的不平等條約。
它是加在中國身上的又一道更為沉重的枷鎖,并成為爾后中法《黃埔條約》及其他帝國主義列強與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范本。
3.“宋夏和約”內容及影響
宋夏和約的主要內容,根據《長編》、《宋史·夏國傳》等有關史書的記載,大體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六條:
(一)夏主對宋稱臣,奉正朔(按指循奉宋朝所頒歷法)。
(二)宋帝冊封元昊為夏國主,并承認西夏現有領土。
(三)宋歲賜夏銀七萬二千兩,綿帛十五萬三千匹,茶三萬斤。 總數為二十五萬五千兩、匹、斤。(包括凈賜二十萬,回賜五萬五千)
(四)置榷場于保安軍(今陜西志丹縣)及高平砦,(宋屬鎮戎軍,在今寧夏固原)但不通青鹽。 (即西夏青鹽不得遠銷宋境)。
(五)雙方以前所俘軍民各不歸還,今后如有邊人逃亡,不得越界追逐。
(六)兩國邊境劃中為界,界內聽筑城堡。
六條主要內容,除了第四條對雙方有利,西夏獲得了最大的好處,尤其是第三條宋朝付出了較大的代價。
這個代價換取了什么呢?西夏對宋稱臣,奉正朔,而這點沒有任何實際上的意義和價值,因為西夏名義上雖然對宋稱臣,但他們在實際上照樣稱帝,國號大夏,設置州郡,“自置官屬”,一切同宋朝幾乎沒有差別。
4.試分析《馬關條約》的影響 簡潔的^
1.《馬關條約》對中外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
(1)從中國方面看,①割地賠款,主權淪喪,便利列強對華大規模輸出資本,掀起瓜分狂潮,標志著列強侵華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中國國際地位急劇下降。②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運動高漲,資產階級掀起了維新變法運動和民主革命運動,中國人民自發反抗侵略的斗爭高漲,如義和團運動。
(2)對日本而言,得到巨額賠款和臺灣等戰略要地,不僅促進了本國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對遠東地區的進一步侵略。
(3)對遠東局勢來說,加劇了帝國主義列強在遠東的爭奪,三國干涉還遼事件明顯地反映了列強在侵華問題上既相互勾結又相互爭斗。
第一、《南京條約》規定割香港島給英國,而《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而遼東半島是北洋門戶,與山東半島相合環抱渤海,南端是旅順軍港,割讓遼東半島直接威脅了京津地區的安全。臺灣省是中國沿海第一大島,包括本島、澎湖列島及其他大小島嶼七十多個,與福建省隔臺灣海峽遙遙相對,具有極重要的戰略地位和經濟價值。日本占領臺灣,不僅是掠奪了資源的寶庫,而且又是侵略我國東南沿海各省的基地。
第二、《馬關條約》的賠款數額更大,兩億兩白銀,而《南京條約》賠款是2100萬元,巨額賠款嚴重破壞了中國財政,大大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清政府當時的財政收入,一年不足九千萬兩。為了償付賠款,除了加緊搜刮人民外,只得大借附有苛刻條件的“洋債”。這筆巨額賠款,相當于日本全年收入的三倍多,其85%被日本政府充作軍費,日本迅速發展成軍事帝國主義,成為侵略中國的主要敵人之一。
第三、《南京條約》開放的五處通商口岸都在東南沿海地區,而《馬關條約》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便利了日本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掠奪中國最富庶的長江流域特別是江浙兩省的財富。第四、條約規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便利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資本輸出。從此,帝國列強取得了在中國直接投資開辦工廠的權利,剝削廉價勞力和掠奪原材料,嚴重阻撓了中國初步形成的民族工業的發展。
總之,《馬關條約》的簽定,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此后,帝國主義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中國的民族危機空前嚴重了。
5.求以下條約的具體內容和影響
《四國條約》 美、英、日、法國四國在1921年12月13日簽訂了《關于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簡稱《四國條約》,有效期十年。
【 條約規定:“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島嶼領地的權利”,“締約國之間發生有關太平洋某一問題的爭端”,應召開締約國會議解決。締約國在太平洋區域的權利遭受任何國家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采取有效措施。
還規定:“1911年7 月13日英國和日本在倫敦締結的協定應予終止。”簽約同日,四國共同發表的聲明指出,締結上述條約,不能認為美國同意委任統治條款。
此舉表明美國不受凡爾賽體系約束。】 《四國條約》的簽訂是美國外交的勝利。
它不僅借此埋葬了英日同盟,消除了在遠東爭霸的一個障礙,而且成功地使該條約只具有外交協商性質而不具有軍事同盟性質,使美國無需用武力保衛英法在遠東的利益。《五國海軍條約》 《美英法意日五國關于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五國海軍條約》于1922年2月6日簽字。
條約有效期至1936年12月31日。《五國海軍條約》使英國正式承認了美英海軍力量的對等原則,標志著英國海上優勢從此終結,并使日本的擴軍計劃受到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美國外交的又一勝利。
《五國海軍條約》是世界現代史上大國之間簽訂的第一個裁軍協議。但條約本身并沒有真正消除競爭,競爭將在以后重新激化。
第一次世界大戰刺激了西方強國和日本的海軍發展。早在1918年,威爾遜就向國會提出擴充海軍的計劃。
日本從1920年開始了“八八艦隊計劃”,即在八年中增加八艘主力艦和八艘巡洋艦。到1921年,日本的海軍軍費已占國家預算的三分之一。
英國為加強其海軍艦隊的“兩強標準”,維護海上霸權,議會亦通過決議,增加戰列艦、巡洋艦和潛水艇的制造。就連原來重視陸軍而輕視海軍的法國,也制定了龐大的擴充艦隊的計劃。
激烈的海軍軍備競賽給各國帶來沉重的負擔,同時,各國都視別國海軍力量的增強威脅到自己的利益。美國正是在此情況下提出限制海軍競賽方案的。
美國國務卿休斯在華盛頓會議的一開始便提出暫時停止建造新戰列艦,確定各國戰列艦的噸位比例。英國國力衰退,被迫放棄了“兩強標準”,降為與美國一樣標準。
日本則提出在遠東和太平洋的需要,堅持提高噸位。 經過兩個多月的激烈爭論,美終于使法,日,意讓步,簽約規定了五國戰列艦總噸位限額。
美英兩國各為52.5萬噸,日本31.5萬噸,法意各為17.5萬噸。通常稱為5:5:3:1.75:1.75。
《九國公約》條約具體內容 第一條 除中國外締約各國協定: (一)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暨領土與行政之完整; (二)給予中國完全無礙之機會,以發展并維持一有力鞏固之政府; (三)施用各國之權勢,以期切實設立并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 (四)不得因中國狀況乘機營謀特別權利,而減少友邦人民之權利,并不得獎許有害友邦安全之舉動。 第二條 締約各國協定不得彼此間及單獨或聯合與任何一國或多國訂立條約或協定或協議或諒解,足以侵犯或妨害第一條所稱之各項原則者。
第三條 為適用在中國之門戶開放,或各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更為有效起見,締約各國除中國外,協定不得謀取或贊助其本國人民謀取: (一)任何辦法為自己利益起見,欲在中國任何指定區域內,獲取有關于商務或經濟發展之一般優越權利; (二)任何專利或優越權可剝奪他國人民在中國從事正當商務實業之權利;或他國人民與中國政府或任何地方官共同從事于任何公共企業之權利;抑或因其范圍之擴張,期限之久長,地域之廣闊,致有破壞機會均等原則之實行者。 本條上列之規定,并不解釋為禁止獲取為辦理某種工商、或財政企業、或為獎勵技術上之發明與研究所必要之財產及權利。
中國政府擔任對于外國政府及人民之請求經濟上權利及特權,無論其是否屬于締結本約各國,悉秉本條上列規定之原則辦理。 第四條 締約各國協定對于各該國彼此人民間之任何協定,意在中國指定區域內設立勢力范圍,或設有互相獨享之機會者均不予以贊助。
第五條 中國政府約定中國全國鐵路不施行或許可何種待遇不公之區別。例如運費及各種便利,概無直接間接之區別。
不論搭客隸何國籍,自何國來,向何國去;不論貨物出自何國,屬諸何人,自何國來,向何國去;不論船舶或他種載運搭客及貨物之方法,在未上中國鐵路之先,或已上中國鐵路之后隸何國籍屬諸何人。 締約各國除中國外,對于上稱之中國鐵路基于任何讓與、或特別協約、或他項手續,各該國或各該國人民得行其任何管理權者,負有同樣之義務。
第六條 締約各國除中國外,協定于發生戰事時,中國如不加入戰團,應完全尊重中國中立之權利。中國聲明,中國于中立時愿遵守各項中立之義務。
第七條 締約各國協定無論何時遇有某種情形發生,締約國中之任何一國,認為牽涉本條約規定之適用問題,而該項適用宜付諸討論者,有關系之締約各國,應完全坦白互相通知。 第八條 本條約未簽字之各國,如其政府經締約簽字各國承認,且與中國有條約關系者,應請其加入本約。
因此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于未簽字各國應為必要之通告,。
6.馬關條約的內容和影響
⑴清政府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
影響:不僅嚴重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而且刺激了列強瓜分中國的野心。⑵賠償日本軍費白銀2億兩。
⑶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影響:日本的侵略進入到中國最富裕地區。
⑷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等。影響:開設工廠一條是《馬關條約》第一次提出,雖然甲午中日戰爭以前外國在中國開設工廠已經出現,但并無條約依據,《馬關條約》使外國資本在中國設廠“合法化”,其他國家依據“片面最惠國”條款,享有“利益均沾”的特權,紛紛在中國開設工廠;通過這種方式,列強榨取的利潤不僅遠遠超出在本國設廠,而且沉重打擊了中國的民族工業,阻礙了中國生產力的發展。
不管從哪一條內容看,它的危害性都超出了《南京條約》。所以,《馬關條約》是繼《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它大大加深了中國的民族危機。
7.《天津條約》的主要內容和影響
《天津條約》的主要內容:①公使駐京; ②賠款; ③外國人到中國內地游歷、經商、傳教; ④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通航《天津條約》的影響:a.中國殖民地化程度加深;b.清政府的權力結構發生變化,設總理衙門、總稅務司、同文館;c.旨在推動王朝中興的洋務運動興起;拓展資料 《天津條約》是清咸豐八年(1858)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是英、法兩國為了進一步擴大侵略特權而對中國發動的侵略戰爭,爆發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結束。1858年,英法艦隊在美、俄兩國支持下,襲擊大沽口。
大沽炮臺失陷,英法聯軍進犯天津,并揚言進攻北京。清政府派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為欽差大臣,赴天津議和。
于6月26日、27日分別與英、法訂立中英、中法《天津條約》。天津條約是清咸豐八年(1858)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法、俄、美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中俄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沙俄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政府定 立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咸豐八年)6月13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簽訂。
共十二款。主要內容:(1)俄國得 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灣(臺南)、瓊州等七處口岸通商,若他國再有在沿海增開口岸,準俄國一律照辦;(2)俄國得在中國各通 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并派兵船在這些口岸停泊;(3)俄國東正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4)中俄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實際上是 要借此侵占中國領土);(5)日后中國若給予其他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原稱《中美和好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美國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政府訂 立的不平等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6月18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美國駐華公使列衛廉在天津簽訂。共三十款。
主要內容:(1)清政府倘準 許其他國家公使駐北京,應準美國一律照辦;(2)增開潮州、臺灣(臺南)為通商口岸(后來開埠時潮州口岸設在汕頭);(3)耶穌教教士得自由 傳教;(4)擴大片面的最惠國待遇,即:清政府給其他國家的特權,“無論關涉船只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國得“一體均沾”; (5)確定領事裁判權。 《中英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 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6月26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共五十六款,附有專條。
主要內容:(1)英國公 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增開牛莊、登州、臺灣(臺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后來開埠時,牛莊口 岸設在營口,登州口岸設在煙臺,潮州口岸設在汕頭);(2)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傳教;(3)英國人得住內地游歷、通商;(4)英國商船 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5)中英兩國派員在上海舉行會議,修改關稅稅則;(6)中國給英國賠款銀四百萬兩;(7)確定領事裁判權和片面的最惠 國待遇。 《中法天津條約》原稱《和約章程》。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法國強迫 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咸豐八年)6月27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天津簽訂。
共四十二款。另訂《和約章程補 遺》六款。
主要內容:(1)法國公使得住北京;(2)增開瓊州、潮州、臺灣(臺南)、淡水、登州、南京為通商口岸(后來開埠時,登州口岸設 在煙臺,潮州口岸設在汕頭),并在各口設領事官;(3)天主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法國人得往內地游歷;(4)凡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5)法國兵船可以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國給法國賠款銀二百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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