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同意權的簡介
知情同意權 英文對照
' informed consent rights;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consent right; 1、而知情同意權是指醫務人員要為病人提供其做決定所必需的足夠信息(如病情、診療方案、預后及可能會出現的危害等),讓病人在權衡利弊后,對醫務人員所擬訂的診療方案做出同意或否定的決定[3]文獻來源
2、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有權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醫療防治措施、藥物使用等決定取舍.從完整意義上來說知情同意權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拒絕權和同意權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前提和基礎
3、所謂知情同意權是指病人有獲知病情并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治療方案決定取舍的權利.自主權是指病人在診療過程中有詢問病情接受、拒絕或選擇診療方案的自主權
4、在臨床實習中知情權與自主權并稱為知情同意權.重視并維護病人權益首先必須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工作說明書制定的原則
5、知情同意權:是指行為人在社會行為中特別是民事行為中,要求對對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應與對方對自己的了解和知悉相對稱,并在此基礎上選擇是否同意對方行為的權利
6、“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對自己疾病的病因、診斷方法、治療原則以及可能的預后等有知情的權利.“知情同意權”貫穿整個醫務工作中,因此,正確理解和行施“知情同意權”在醫務工作中有著重要意義。 因醫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的醫療糾紛已開始引起我國民法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關注。廣泛查閱中外文獻資料,并積極借鑒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以期拋磚引玉,并希望能夠對指導審判實踐,促進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一定作用。文章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對知情同意權發展的歷史進行了梳理,知情同意權規則在美國歷經雛形到基本成型的過程,發展軌跡與判例緊密相關。而立法肇始于《紐倫堡法典》,后經《赫爾辛基宣言》不段完善發展。在人權和消費者運動的推動下,美國制定完成了《患者自己決定法》。我國知情同意規則立法一直帶有行政化色彩且規定各異,直至《侵權責任法》的頒布,知情同意規則才趨于統一。第二部分從契約法和侵權法兩個角度探求知情同意權的學理基礎。從契約法的角度觀之,美國法認為基于醫療信息的高度不對等情形下締結的合同可能顯失公平以及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乃是侵權責任,所以美國法主張以侵權法對知情同意權進行保護。德國法對醫師說明義務的考量并非是以自主決定權為其基礎,而是在不同的責任體系下考察醫師說明義務的責任基礎。從侵權法角度觀之,美國侵權法下知情同意理論的發展呈現為從同意到知情同意,從故意到過失侵權兩條主線。德國侵權行為法認為告知說明義務的違反,不同于醫療錯誤,責任基礎在于醫療的侵襲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事由,根據其理論基礎之不同,可以分為身體侵害行為說和人格權侵害說。以更好保護患者權益的角度,本文主張以侵權法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更佳。第三部分以醫師說明義務為視角詮釋知情同意權,包括說明義務的主體、說明義務的對象、說明義務的形式、說明義務的標準、說明義務的免除,從另一側面詮釋了知情同意權的內涵。第四部分從損害的理論學說出發,闡述損害的涵義,在此基礎上對侵害知情同意的損害及其賠償進行闡述。本文主張損害事實說,對侵害知情同意權進行全額賠償,不僅包括侵害自主決定權的慰藉費,還包括具有因果關系的其他損害。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財產損害以及最佳治療時機和最佳治療方案的損害。
2.知情同意權的簡介
知情同意權 英文對照
' informed consent rights;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consent right; 1、而知情同意權是指醫務人員要為病人提供其做決定所必需的足夠信息(如病情、診療方案、預后及可能會出現的危害等),讓病人在權衡利弊后,對醫務人員所擬訂的診療方案做出同意或否定的決定[3]文獻來源
2、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有權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醫療防治措施、藥物使用等決定取舍.從完整意義上來說知情同意權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拒絕權和同意權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前提和基礎
3、所謂知情同意權是指病人有獲知病情并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治療方案決定取舍的權利.自主權是指病人在診療過程中有詢問病情接受、拒絕或選擇診療方案的自主權
4、在臨床實習中知情權與自主權并稱為知情同意權.重視并維護病人權益首先必須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工作說明書制定的原則
5、知情同意權:是指行為人在社會行為中特別是民事行為中,要求對對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應與對方對自己的了解和知悉相對稱,并在此基礎上選擇是否同意對方行為的權利
6、“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對自己疾病的病因、診斷方法、治療原則以及可能的預后等有知情的權利.“知情同意權”貫穿整個醫務工作中,因此,正確理解和行施“知情同意權”在醫務工作中有著重要意義。 因醫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的醫療糾紛已開始引起我國民法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關注。廣泛查閱中外文獻資料,并積極借鑒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以期拋磚引玉,并希望能夠對指導審判實踐,促進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一定作用。文章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對知情同意權發展的歷史進行了梳理,知情同意權規則在美國歷經雛形到基本成型的過程,發展軌跡與判例緊密相關。而立法肇始于《紐倫堡法典》,后經《赫爾辛基宣言》不段完善發展。在人權和消費者運動的推動下,美國制定完成了《患者自己決定法》。我國知情同意規則立法一直帶有行政化色彩且規定各異,直至《侵權責任法》的頒布,知情同意規則才趨于統一。第二部分從契約法和侵權法兩個角度探求知情同意權的學理基礎。從契約法的角度觀之,美國法認為基于醫療信息的高度不對等情形下締結的合同可能顯失公平以及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乃是侵權責任,所以美國法主張以侵權法對知情同意權進行保護。德國法對醫師說明義務的考量并非是以自主決定權為其基礎,而是在不同的責任體系下考察醫師說明義務的責任基礎。從侵權法角度觀之,美國侵權法下知情同意理論的發展呈現為從同意到知情同意,從故意到過失侵權兩條主線。德國侵權行為法認為告知說明義務的違反,不同于醫療錯誤,責任基礎在于醫療的侵襲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事由,根據其理論基礎之不同,可以分為身體侵害行為說和人格權侵害說。以更好保護患者權益的角度,本文主張以侵權法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更佳。第三部分以醫師說明義務為視角詮釋知情同意權,包括說明義務的主體、說明義務的對象、說明義務的形式、說明義務的標準、說明義務的免除,從另一側面詮釋了知情同意權的內涵。第四部分從損害的理論學說出發,闡述損害的涵義,在此基礎上對侵害知情同意的損害及其賠償進行闡述。本文主張損害事實說,對侵害知情同意權進行全額賠償,不僅包括侵害自主決定權的慰藉費,還包括具有因果關系的其他損害。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財產損害以及最佳治療時機和最佳治療方案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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