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目前對公務員病假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來進行協調。
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準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
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于病愈的證明。
恢復工作后,因工作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擴展資料:
公務員的工資構成:
2006年,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原有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1、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
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
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2、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
公務員的級別由原有的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
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
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公務員考試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種形式:
1、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2、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系,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性質一樣,都屬于招錄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
具體公務員政策可參看國家公務員網的相關政策。
地方公務員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錄考試兩種,資格考試即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如北京市。
有的需要再參加具體部門的一些考試,有的直接面試考核。
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采用的是招錄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后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和中央公務員考試程序一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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