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收入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5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確認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請說出確認收入應符合的標準
所有權轉移,風險轉移,能做出可靠的計量。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新收入準則中營業收入確認的條件是什么(17年的新準則)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埋型企業合并損益、盤盈利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碰枯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笑液洞捐贈利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