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如何處置?
審批程序:(由申辦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局審批)(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每批次價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局審批(超過的部分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局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委托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由主管部門于每年度結束后將本系統國有資產處置情況列表報財政局備案。(二)各區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區縣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并報財政局備案。(三)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了提交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資料。1、無償調出(1)資產價值憑證。(2)單位主管部門對無償調出資產的批準文件和調出、調入雙方簽定的協議書。(3)單位無償調入國有資產的神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4)調出、調入雙方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2、出售(1)資產價格憑證。(2)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文件(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3、報廢(1)資產價值憑證(2)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4、報損(1)產權價值憑證(2)單位對報損資產的說明,鑒定資料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3)非正常資產損失,提交主管部門對造成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意見。(4)對呆壞賬認定的資料,如法院判決書、工商部門注銷企業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等。(5)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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