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內容
原文: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解釋:本條主要內容是當事人簽定補償協議。但是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直接簽定協議。二是在被拆遷房屋屬于正在出租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拆遷順利進行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按有關規定三方共同簽定補償安置協議。
關于拆遷,有什么明文規定?
《**5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