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起,律師(包括持檢察院、法院開具協助調查函的個人)可以選擇以下任一地方申請查詢人口信息:一是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派出所或持單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二是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三是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證中心)。
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派出所或持單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查詢全國范圍的被查詢人戶籍人口信息。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攜帶以下材料:一是本人律師執業證書;二是注明律師姓名、具體查詢事由、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函,并如實填寫《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
擴展資料: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單位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請材料不全的;(二)律師事務所證明未填寫具體查詢事由或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三)申請查詢的事由不屬于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的;(四)申請查詢的信息非戶口登記信息范圍的;(五)被查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不詳,無法查詢的;(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特殊內容查詢只能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僅向申請查詢人提供被查詢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登記住址、照片、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系統內登記的項目內容,需要查詢上述項目以外內容的,應當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杭州市公安局-《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范》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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