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總公司的派出機構,是沒有獨立的民事地位的,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衍生而來,是有獨立的民事地位的,其民事責任由自己承擔,因此具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的特點: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子公司的特點: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于母公司,并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
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
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也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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