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德治”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歷來都是法律家們所爭論不休的一個論題.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二者究竟應保持一種怎樣的關系,曾成為一段時期內理論界探討的熱點.由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既需要有法律來為之保駕護航,同時也離不開道德的影響與支持,因而在我國,“法治”與“德治”應當同步并舉.然而,諸方面的原因,卻使得我國法學界不少人對“德治”的認識有些偏頗,以致許多情況下,當我們一提到“德治”這種說法的時候,便會招來許多非議.**同志在一次宣傳部長會議上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這說明,對“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問題,黨和國家領導人是有著比較清醒的認識的.因此,研究“法治”與“德治”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間的關系,探討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途徑與方式應成為每一個法學工作者所必須要思考的現實問題.
一、“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一)“法治”與“德治”區別
1、治國方略上的差異
“法治”與“德治”的最終歸宿都在治國上,但二者在治國的側重點上卻截然不同.換言之,前者主要側重于先“治法”,后者則主要側重于先“治人”.理論上,就“治人”與“治法”的輕重而言,“治人”應重于“治法”.這是因為:首先,“治人”在內容上實際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 治人”,在本末順序上,應當是“治人”為本,而“治法”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為一種規范,法只能約束人們的外在行為,對人的內心世界則無法涉足;要涉足人們的內心世界還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沒有具備應有素質的人去執行,仍無異于一紙具文.因此,單純“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實現法治的理想目標,還必須要把最終的依賴點放在“治人”上.否則,即便將完善至極的法律擺在至高無上的位置上,也仍難以實現我們最初設想用法制所要實現的理想目標.現代社會之所以更加強調“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種“末端治理模式”.現階段,由于對人的本性問題在認識上難以得出共論,“治人”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還存在較多障礙,難以真正實現科學地“治人”;相反,對于法,由于人們在許多實質或重要方面都已經達成共識,且這些共識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漸成熟化和科學化,因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治法”都更較為容易地得到實現.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則是自律之治
從“法治”與“德治”所涉足的領域來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僅僅約束人們的外在行為,通過約束人們的行為而實現治人,它對人們的內心世界無從干預,屬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則是自律之治,它不僅可以約束人們的行為,還可以約束人們的思想意識,并通過約束人們的思想意識來達到約束人們行為的目的,屬于治內之治.由于人們的行為總是受一定思想意識所支配的,因而從這一點上來說,“德治”是更高層次的治國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則是最終實現“德治” 的一個必經階段,是治標之治.
此外,從他律與自律的角度出發,我們還可以推導出二者之間的如下區別:如“法治”是懲惡之治,“德治”是 揚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與“德治”聯系
1 、“法治”與“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與“德治”都是實現國家控制、促進社會發展所必不可少的兩種手段,他們密切聯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著社會的進步.作為一種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懲惡”,而“揚善”則主要應依靠道德的自律來進行,因而在“勸善”方面,法律有著自身先天的缺欠與不足,需要道德來加以支持.同時,法律的創制和運作也必須要以正確的思想道德觀念為指導.同樣,“德治”也離不開“法治”的支持與配合.道德作為一種規范,主要是依靠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推動的,其軟弱與蒼白無力是顯而易見的.
對于某些嚴重違反社會基本道德規范的行為,客觀上也必然要求運用法律來加以制裁.在此種意義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維護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會道德.
2 、“法治”與“德治”有著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兩點之外,“法治”與“德治”的聯系還表現在,二者有著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與“德治”都以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為使命.秩序是“法治”與“德治”存在的價值基礎,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舉的理論依托.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法治”與“德治”之所以能夠存在和為人們所認同并可以成為并駕齊驅的兩種治國理論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們能夠給人們帶來秩序.秩序意義在于,它是人類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脫離了秩序這一前提,無論是“法治”還是“德治”都將會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與“德治”都是實現國家穩定和長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需要以穩定的社會秩序和團結的**面為前提.這兩者的實現都既離不開法律也離不開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國家強制力保證政治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種資源,及時解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人民內部的各種矛盾和糾紛;可以有力的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和社會的顛覆和破壞活動.而道德則可以利用其內在的意識制約力來防止各種邪惡思想的產生,防止社會混亂;可以限制人們的某些欲望,減少其利益沖突,以加強人們的團結,增強其凝聚力;還可以對法律的創制和實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協調.可見,“法治”與“德治”都是實現國家穩定和長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與“德治”的這種辯證關系客觀上要求我們要“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思想道德體系,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
二、“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辯證關系
**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明確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制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法治屬于政治建設,屬于政治文明,德治屬于思想建設,屬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疇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江**的這一重要論述,為我們正確處理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提供了依據.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著國家對其成員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的行為要求,體現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國家依靠法院、警察機關等帶有強制性的國家機器來保證法律的實施,強調用法律制度來治理國家,用強制的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 .這是“法治”的主要內涵.
道德也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但與法律不同.道德的實施不是依靠強制性的手段,而是通過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來影響和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覺悟,使其履行自己應盡的道德義務.從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來說,法律和道德有著同樣作用.
(二) 、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共同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法治與德治,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們的思想和行為,離不開法律,也離不開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和思想道德體系,才能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始終堅持法制和道德教育“兩手抓”,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可見,“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是我國完整系統科學的治國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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