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有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作者在規定之日內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法律無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們經常在媒體上看到關于例如“對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經發現,不發稿酬”的聲明,這讓筆者不明白,既然錄用了人家的作品幾已經證明了該作品符合出版和報道宗旨,并以發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優劣,即接受了作者關于發表的授權,就應該給予稿酬。
實際這種聲明類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質疑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訂立必須遵循自愿公平原則,其中還特別強調,“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因此,此聲明只是一種行規,違反了法律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從權利和義務一致的法律原則上認識這一問題,我認為,既然出版機構有權利對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復再版,作者自己就更應該有權一稿多投。
甚至還可以反過來,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權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賦予出版機構再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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