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美"一詞違反廣告法嗎
精美不屬于最高級用法,不存在違反廣告法一說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屬于違反廣告法。
"精美"一詞違反廣告法嗎
精美不屬于最高級用法,所以是不違反廣告法的,使用最高級、最佳等詞語,是違反廣告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樓盤廣告究竟都有哪些是違法的
一、承諾有什么,不能不明確 我們常常在生活中看到一些表述模糊的廣告,比如某些低價房產銷售廣告常常以價格吸引人目光,但那并不是實際銷售價格,消費者到訪后才被告知數量僅有多少,或是活動已經結束 二、買房值不值,不能說準數 “買房150%的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每年7%增長”,這樣的表述如果9月1日后出現在房地產廣告中就會被認定是違法廣告。
三、距離遠不遠,不能講時間 之前小方就一直很納悶,這種“距離XXX5分鐘路程”的時間是怎么計算出來的?我是步行呢?騎自行車呢?還是開車?開車以多少的速度行駛呢?這簡直是道數學題嘛! 以后,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 以后,這樣的表述就是違法的! 四、配套有什么,不能瞎吹噓 買XXX讀XXX小學,買XXX送戶口,這樣用市政條件作為誤導的廣告也會被認定為違法。
五、數據要有出處,不能胡編亂造 開發商利用“開盤勁銷XX億,開盤半小時售罄”等沒有出處,油爆爆的數據渲染熱銷搶購氣氛,讓人不免生疑。 以后“吹牛皮請打草稿”請拿出數據來源撒! 六、禁止虛假噱頭,不能誤導消費者 七、禁止“最高級”、最佳等詞。
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資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購房人發現建成房屋與開發商預售廣告中許諾條件不符,不能基于該廣告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只能根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廣告商或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
如開房商在廣告中作出根本無法實現的承諾,則屬于締約過程中民事欺詐行為。購房人可要求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怎么辦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之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開發商存在虛假售樓廣告、未按實宣傳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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