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雜記 翻譯句子
出自:清 方苞《獄中雜記》。
原文:1、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譯: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
2、茍之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 譯: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
3、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 譯: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
擴展資料 一、創作背景 康熙五十年(1711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
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余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
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獄。
兩年后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
后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后,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二、作者簡介 方苞(1668—1749年),清代散文家。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桐城(今安徽桐城)人。
康熙年間(1662—1722)進士。康熙五十年(1711年)因文字獄牽連入獄,得人營救,兩年后出獄。
后官至禮部侍郎。他是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當時頗有影響。
主張寫文章應講究“義法”,“義”指文章的內容,要符合封建的綱常倫理;“法”指文章的形式技巧,要結構條理,語言雅潔;從而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詞章三者并重。
所作文章多宣揚封建禮教,有的也很有思想意義。有《方望溪先生全集》傳世。
獄中雜記全文翻譯
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間,我(關押)在刑部監獄里,看見犯人死去而從墻洞里拖出去的,每天有三四個人。
(獄中)有個原洪洞縣的知縣杜君,站起來說道:“這是瘟疫發作了呵。現在氣候正常,死的人還不多,往年(這時候)多到每天十多人。”
我問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杜君說:“這種疾病很容易傳染,傳染上的人,即使是他的親屬,也不敢同他一起居住。
而獄中有老監四座,每座老監有五間房子,看守們住在當中一間里,在房前的墻上開有窗戶,用來通光,屋頂也開有天窗,用來透氣。旁邊的四間牢房卻沒有開窗,可是關在里面的犯人經常有二百多人。
每到傍晚便落了鎖,犯人的尿尿也都封閉在牢房里,同食物的氣味混在一起。再加上嚴冬時節貧窮的犯人在地上睡覺,等到春天地氣上升,很少有不生病的。
監獄里有個老規矩,天亮了才開鎖,當深更半夜的時候,活人跟死人腳靠腳頭靠頭地躺著,沒有辦法避開,這就是傳染上的人多的原因。更值得奇怪的是,那些大強盜和犯案多次的賊,殺過人,案情重大的囚犯,精氣特別旺盛,染上這種病癥的十個當中沒有一兩個,有的即使染上了,隨即也就好了。
那些接連死去的,都是因為罪輕被押以及被牽連的,被當作人證而不該受法律制裁的人。” 我說:“京城里有順天府的監獄,有五城兵馬御史衙門的監獄,為什么刑部衙門監獄里關押的犯人竟多到這種程度呢?”杜君說:“近年來的訴訟案件,(只要)案情稍微重一點,順天府、五城兵馬御史衙門就不敢專擅判決;再加上掌管京城九門守衛工作的步兵統領訪查、緝捕、檢舉、盤查出來的犯人,統統歸刑部監獄關押;而十四司的郎史、員外郎當中的那些喜歡多事的,以及官署內管文書的小史、典獄官、看守們,都以關押的人越多越有利可圖,稍微有點牽連的,就一定用盡方法捉來。
如果進了監獄,不管有罪無罪,一定給戴上腳鐐手銬,關在老監里,使(他們)痛苦得無法忍受了,然后就勸導他們去找保人,放他們出獄住在老監的外邊,估計他們家里擁有的財產作為勒索的標準,而得來的錢就由官和小吏瓜分了。中產以上的人家,都竭盡自己的資財來找保人,家產少一點的,要求去掉腳鐐手銬住到老監外面的板屋里,費用也要好幾十兩銀子。
只有(那些)非常貧窮無依無靠的犯人,才戴上刑具關押,一點也不寬容,還把他們做為標本警告其余的犯人。有的同案被囚的人,犯罪情節嚴重的反而出來住在外面,而罪輕的、無罪的卻遭受那披枷戴鎖的痛苦。
他們心里積聚著憂愁憤恨,睡眠飯食又違背常規,等到生了病,又沒有藥物治療,所以常常造成死亡。”和我同案被關押的朱老先生、姓余的書生及早在獄中的同官縣的僧某人,先后傳染上瘟疫死去,他們都是不應該受到重罰的。
又有個姓什么的用不孝的罪名控告他的兒子,(他)左右的鄰居(受牽連)被戴上刑具關進老監,整夜大哭大叫直到天亮。我對這些事有感觸,就拿杜君的話普遍詢問獄中的人,大家說的都一樣,于是便寫了下來。
凡是判了死罪的案件上奏(以后),劊子手就先等在牢房外面,支使他的同伙進去勒索財物,這叫做“斯羅”。家中富有的犯人,同伙就找他的親屬(談),對貧窮的犯人就當面告訴他。
(對)其中受凌遲碎剮的,就說:“要是順從我,就先刺心臟;不然四肢砍完了,心還不會死。”(對)其中受絞刑的,就說:“要是順從我,開始一絞就能斷氣;不然絞三次(還要)加用別的刑具,然后才能死去。”
只有對那些砍頭的,沒有什么好要挾的,但是還要留下他的腦袋做抵押品。因此,有錢的賄賂往往要花幾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沒有錢的也要把自己的衣服賣光;一點財物沒有的,就按照說過的那樣來懲處他。
負責捆綁犯人的也是這樣,(犯人)不能順從他的心愿,捆綁時就先折斷他的筋骨。每年秋天集中處決犯人時,勾著姓名立即執行的占判死罪囚犯的十分之三四,留著暫不執行的占十分之六七,都被捆綁到行刑的西市去等待命令。
那些在捆綁時受了傷的,即使僥幸保留了性命,也要病上好幾個月才能痊愈,有的竟然成為殘廢。 我曾經找一個老年管文書的小官詢問過這件事:“他們跟那些被處決、被捆綁的人,不是有什么仇恨,只不過希望得到一點財物而已;果真沒有,最后也就寬容寬容他們,這難道不是一種善行嗎?”回答說:“這是為了立下規矩以警告其余的犯人,而且也用來懲戒后來的人;不這樣,那就人人都會有僥幸的心理。”
專管給犯人戴手銬、打板子的人也是這樣。跟我同案被捕用木制刑具拷打審問的有三個人: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結果)骨頭受了點輕傷,病了一個多月;一個人給的(比他)多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了皮膚,二十天就傷愈了;一個人給(的是他)六倍的銀子,當天晚上走起路來就跟平時一樣。
有人問他們道:“犯罪的人貧富不一樣,你們已經從各個犯人身上都得了錢財,又何必還要按出錢多少來分別對待呢?”(他們回答)說:“沒有差別,哪個肯多出錢呢?”孟子說過:“選擇職業不可以不慎重。”(這句話)真對啊! 該文章轉自[中學語文在線]: http://**jajx/zhzl/200801/*。
獄中雜記中的文言文知識點
①康熙五十年(1711),作者因為戴名世《南山集》作序,受株連,入刑部獄近兩年。
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②刑部獄: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
刑部,明清兩朝設六部,刑部掌刑律獄訟。 ③竇(dòu豆):洞。
④洪洞(tóng同)令:洪洞縣令。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⑤作:起立。 ⑥疫作:瘟疫流行。
⑦天時順正:氣候正常。 ⑧叩所以:詢問原因。
⑨遘(gòu購):遭遇,指染病。⑩牖(yǒu友)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戶。
(11)屋極:屋頂。 (12)薄暮:傍晚。
管鍵:鎖。 (13)矢溺:大小便。
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帛):相混雜。 (15)質明:天亮時。
啟鑰:開鎖。 (16)并踵頂而臥:并排睡一起。
踵,腳后跟。頂,頭頂。
(17)旋避:回避。 (18)積賊:慣偷。
(19)氣杰旺:精力特別旺盛。 (20)或隨有瘳(chōu抽):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愈了。
瘳,病愈。 (21)駢死:接連死去。
(22)輕系:輕罪被囚的犯人。佐證:證人。
(23)京兆獄:京城監獄,即當時順天府監獄。 (24)五城御史司坊:京城分東、南、西、北、中五區,稱五城,設五城兵馬司,并設巡城御史,負責治安方面的事情。
司坊,管理街坊間的刑事案件。坊,當時京城分為十坊,每司負責二坊。
司、坊協司,訪緝各地來京官員鉆營賄賂等事。(25)邇年:近年。
(26)九門提督:掌管京城九門的步兵統領。九門,指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城諸門。
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正職為郎中,副職為員外郎。
好事者:多事的人。書吏:掌管文牘的小吏。
(28)鉤致:鉤扯抓獲。 (29)械手足:手腳戴上刑具。
(30)俾:使。 (31)導以取保:誘導犯人花錢保釋。
(32)“量其家”句: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為敲詐的依據。劑,調劑。
(33)中家:中產之家。 (34)“為標準”句:作樣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離)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正常。
(37)伏見:即看到。伏,表示謙卑。
圣上:臣民對皇帝的尊稱。這里指康熙。
(38)質:詢問,評判。 (39)上:皇帝。
昌言:獻言。(40)結正:結案、正式判決。
(41)羈:關押。 (42)舊典:過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細詰: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頭。 (46)朱翁:不詳。
余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學生。(47)同官:縣名,今陜西銅川市。
(48)泛訊:廣泛地詢問。 (49)死刑獄上: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
(50)斯羅:也作“撕羅”、“撕擄”,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極刑:凌遲處死的刑罰。
行刑時先斷其肢體,最后斷其氣。(52)絞縊:絞刑。
(53)加別械:加別的刑具。 (54)大辟:斬首。
要:要挾。(55)質其首: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
(56)罄:用盡。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們說的那樣處理犯人。
(58)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 (59)大決:即秋決。
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決。
皇帝用朱筆勾上的,立即處死;未勾上的為留者,暫緩執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
(62)痼(gù固)疾:積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
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僥幸心理。
(65)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訊:用木制刑具如板子、夾棍等拷打審訊。
(67)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68)兼旬:兩旬,二十天。 (69)有無不均:即貧富不一。
(70)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章》,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
(72)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
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獄詞上:審判書已上報。 (75)不羈晷(guǐ鬼)刻:不留片刻。
晷刻,指很短的時間。 (76)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 (78)主讞(yàn驗)者:負責審判的官員。
讞,審判定罪。 (79)倘復請之:如果重新上奏請示。
(80)口呿(qū驅)舌撟(jiāo交):張口結舌。呿,張口不能說話。
舌撟,翹起舌頭。形容驚訝的樣子。
(81)冥謫: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 (82)無謀、故者: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
(83)矜疑:指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憐憫、惋惜。
刑部秋審時,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后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詡(xǔ許):炫耀。 (86)渫(xiè泄):污濁。
鬻獄:出賣獄訟。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實情況。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擊)羨:贏馀。 (91)代承:代為承擔。
(92)援赦減等:根據大赦條例減刑。謫戍:發配充軍。
(93)故例:舊例。 (94)具狀求在獄:。
求 《獄中雜記》譯文
[原文]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②,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③。
有洪洞令杜君者④,作而言曰⑤:“此疫作也⑥。今天時順正⑦,死者尚希,往歲多至日數十人。”
余叩所以⑧,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⑨,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⑩,屋極有窗以達氣(11)。
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鍵(12),矢溺皆閉其中(13),與飲食之氣相薄(14)。
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15),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臥(16),無可旋避(17),此所以染者眾也。
又可怪者,大盜積賊(18),殺人重囚,氣杰旺(19),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20),其駢死(21),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22)。”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23),有五城御史司坊(24),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25),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26),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27),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28)。
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29),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30)。然后導以取保(31),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32),而官與吏剖分焉。
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33),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唯極貧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馀(34)。
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35)。積憂憤,寢食違節(36),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
余伏見圣上好生之德(37),同于往圣,每質獄辭(38),必于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為上昌言(39):“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40),別置一所以羈之(41),手足毋械。”
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倘舉舊典(42),可小補也。”
杜君曰:“上推恩(43),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44)!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45)。”
余同系朱翁、余生(46),及在獄同官僧某(47),遘役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系入老監,號呼達旦。
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48),眾言同,于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49),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50)。
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51),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
其絞縊(52),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53),然后得死。”唯大辟無可要(54),然猶質其首(55)。
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56);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57)。主縛者亦然(58),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
每歲大決(59),勾者十四三(60),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61)。其傷于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62)。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63):“彼于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馀,且懲后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64)。”主梏撲者亦然(65)。
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66):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67);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68);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69),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70)。”
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71),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72),猶未敢然。
功令(73):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馀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74),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75)。
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76),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77)。”
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78),倘復請之(79),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
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
主者口呿舌撟(80),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云(81)。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82),經秋審入矜疑(83),即免死。
吏因以巧法(84)。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
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85)。噫!渫惡吏忍于鬻獄(86),無責也;而道149之不明(87),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88),其枉民也(89),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90)。
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
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
獄中雜記,翻譯幾句話
* of the prison, did not condemn the presence or absence of hand, foot and will be armed, set the old prison, to serve not endure hardship.
* that the amount of its home agent, and subdivision Officials and Officials Yan. In the home above, all dried up capital bail.
*r, very poor and helpless, the mechanical system is not slightly wider, as the standard to police the rest.
*t Anger, eat or sleep in violation of section, and the disease, nor medicine, it is often fatal.
* a defendant's lack of filial piety to his son, mechanical systems into the neighborhood around the old prison, number call Titan.
你上面不是中文嗎!????
翻譯 獄中雜記
譯文或注釋: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間,我(關押)在刑部監獄里,看見犯人死去而從墻洞里拖出去的,每天有三四個人。
(獄 中)有個原洪洞縣的知縣杜君,站起來說道:“這是瘟疫發作了呵。現在氣候正常,死的人還不多,往年(這時候)多到每天十多人。”
我問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 杜君說:“這種疾病很容易傳染,傳染上的人,即使是他的親屬,也不敢同他一起居住。
而獄中有老監四座,每座老監有五間房子,看守們住在當中一間里,在房前 的墻上開有窗戶,用來通光,屋頂也開有天窗,用來透氣。旁邊的四間牢房卻沒有開窗,可是關在里面的犯人經常有二百多人。
每到傍晚便落了鎖,犯人的尿尿也都 封閉在牢房里,同食物的氣味混在一起。再加上嚴冬時節貧窮的犯人在地上睡覺,等到春天地氣上升,很少有不生病的。
監獄里有個老規矩,天亮了才開鎖,當深更 半夜的時候,活人跟死人腳靠腳頭靠頭地躺著,沒有辦法避開,這就是傳染上的人多的原因。更值得奇怪的是,那些大強盜和犯案多次的賊,殺過人,案情重大的囚 犯,精氣特別旺盛,染上這種病癥的十個當中沒有一兩個,有的即使染上了,隨即也就好了。
那些接連死去的,都是因為罪輕被押以及被牽連的,被當作人證而不該 受法律制裁的人。” 我說:“京城里有順天府的監獄,有五城兵馬御史衙門的監獄,為什么刑部衙門監獄里關押的犯人竟多到這種程 度呢?”杜君說:“近年來的訴訟案件,(只要)案情稍微重一點,順天府、五城兵馬御史衙門就不敢專擅判決;再加上掌管京城九門守衛工作的步兵統領訪查、緝 捕、檢舉、盤查出來的犯人,統統歸刑部監獄關押;而十四司的郎史、員外郎當中的那些喜歡多事的,以及官署內管文書的小史、典獄官、看守們,都以關押的人越 多越有利可圖,稍微有點牽連的,就一定用盡方法捉來。
如果進了監獄,不管有罪無罪,一定給戴上腳鐐手銬,關在老監里,使(他們)痛苦得無法忍受了,然后就 勸導他們去找保人,放他們出獄住在老監的外邊,估計他們家里擁有的財產作為勒索的標準,而得來的錢就由官和小吏瓜分了。中產以上的人家,都竭盡自己的資財 來找保人,家產少一點的,要求去掉腳鐐手銬住到老監外面的板屋里,費用也要好幾十兩銀子。
只有(那些)非常貧窮無依無靠的犯人,才戴上刑具關押,一點也不 寬容,還把他們做為標本警告其余的犯人。有的同案被囚的人,犯罪情節嚴重的反而出來住在外面,而罪輕的、無罪的卻遭受那披枷戴鎖的痛苦。
他們心里積聚著憂 愁憤恨,睡眠飯食又違背常規,等到生了病,又沒有藥物治療,所以常常造成死亡。”和我同案被關押的朱老先生、姓余的書生及早在獄中的同官縣的僧某人,先后 傳染上瘟疫死去,他們都是不應該受到重罰的。
又有個姓什么的用不孝的罪名控告他的兒子,(他)左右的鄰居(受牽連)被戴上刑具關進老監,整夜大哭大叫直到 天亮。我對這些事有感觸,就拿杜君的話普遍詢問獄中的人,大家說的都一樣,于是便寫了下來。
凡是判了死罪的案件上奏(以后),劊子手就先等在牢房外面,支使他的同伙進去勒索財物,這叫做“斯羅”。 家中富有的犯人,同伙就找他的親屬(談),對貧窮的犯人就當面告訴他。
(對)其中受凌遲碎剮的,就說:“要是順從我,就先刺心臟;不然四肢砍完了,心還不 會死。”(對)其中受絞刑的,就說:“要是順從我,開始一絞就能斷氣;不然絞三次(還要)加用別的刑具,然后才能死去。”
只有對那些砍頭的,沒有什么好要 挾的,但是還要留下他的腦袋做抵押品。因此,有錢的賄賂往往要花幾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沒有錢的也要把自己的衣服賣光;一點財物沒有的,就按照說過的那樣 來懲處他。
負責捆綁犯人的也是這樣,(犯人)不能順從他的心愿,捆綁時就先折斷他的筋骨。每年秋天集中處決犯人時,勾著姓名立即執行的占判死罪囚犯的十分 之三四,留著暫不執行的占十分之六七,都被捆綁到行刑的西市去等待命令。
那些在捆綁時受了傷的,即使僥幸保留了性命,也要病上好幾個月才能痊愈,有的竟然 成為殘廢。 我曾經找一個老年管文書的小官詢問過這件事:“他們跟那些被處決、被捆綁的人,不是有什么仇恨,只不過希 望得到一點財物而已;果真沒有,最后也就寬容寬容他們,這難道不是一種善行嗎?”回答說:“這是為了立下規矩以警告其余的犯人,而且也用來懲戒后來的人; 不這樣,那就人人都會有僥幸的心理。”
專管給犯人戴手銬、打板子的人也是這樣。跟我同案被捕用木制刑具拷打審問的有三個人: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結 果)骨頭受了點輕傷,病了一個多月;一個人給的(比他)多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了皮膚,二十天就傷愈了;一個人給(的是他)六倍的銀子,當天晚上走起 路來就跟平時一樣。
有人問他們道:“犯罪的人貧富不一樣,你們已經從各個犯人身上都得了錢財,又何必還要按出錢多少來分別對待呢?”(他們回答)說:“沒 有差別,哪個肯多出錢呢?”孟子說過:“選擇職業不可以不慎重。”(這句話)真對啊! 刑部里(有個)老年管文書的小官,家里暗藏著偽造的印章,公文下發給各。
獄中雜記中的文言文知識點
①康熙五十年(1711),作者因為戴名世《南山集》作序,受株連,入刑部獄近兩年。
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②刑部獄: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
刑部,明清兩朝設六部,刑部掌刑律獄訟。 ③竇(dòu豆):洞。
④洪洞(tóng同)令:洪洞縣令。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⑤作:起立。 ⑥疫作:瘟疫流行。
⑦天時順正:氣候正常。 ⑧叩所以:詢問原因。
⑨遘(gòu購):遭遇,指染病。⑩牖(yǒu友)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戶。
(11)屋極:屋頂。 (12)薄暮:傍晚。
管鍵:鎖。 (13)矢溺:大小便。
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帛):相混雜。 (15)質明:天亮時。
啟鑰:開鎖。 (16)并踵頂而臥:并排睡一起。
踵,腳后跟。頂,頭頂。
(17)旋避:回避。 (18)積賊:慣偷。
(19)氣杰旺:精力特別旺盛。 (20)或隨有瘳(chōu抽):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愈了。
瘳,病愈。 (21)駢死:接連死去。
(22)輕系:輕罪被囚的犯人。佐證:證人。
(23)京兆獄:京城監獄,即當時順天府監獄。 (24)五城御史司坊:京城分東、南、西、北、中五區,稱五城,設五城兵馬司,并設巡城御史,負責治安方面的事情。
司坊,管理街坊間的刑事案件。坊,當時京城分為十坊,每司負責二坊。
司、坊協司,訪緝各地來京官員鉆營賄賂等事。(25)邇年:近年。
(26)九門提督:掌管京城九門的步兵統領。九門,指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城諸門。
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正職為郎中,副職為員外郎。
好事者:多事的人。書吏:掌管文牘的小吏。
(28)鉤致:鉤扯抓獲。 (29)械手足:手腳戴上刑具。
(30)俾:使。 (31)導以取保:誘導犯人花錢保釋。
(32)“量其家”句: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為敲詐的依據。劑,調劑。
(33)中家:中產之家。 (34)“為標準”句:作樣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離)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正常。
(37)伏見:即看到。伏,表示謙卑。
圣上:臣民對皇帝的尊稱。這里指康熙。
(38)質:詢問,評判。 (39)上:皇帝。
昌言:獻言。(40)結正:結案、正式判決。
(41)羈:關押。 (42)舊典:過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細詰: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頭。 (46)朱翁:不詳。
余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學生。(47)同官:縣名,今陜西銅川市。
(48)泛訊:廣泛地詢問。 (49)死刑獄上: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
(50)斯羅:也作“撕羅”、“撕擄”,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極刑:凌遲處死的刑罰。
行刑時先斷其肢體,最后斷其氣。(52)絞縊:絞刑。
(53)加別械:加別的刑具。 (54)大辟:斬首。
要:要挾。(55)質其首: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
(56)罄:用盡。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們說的那樣處理犯人。
(58)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 (59)大決:即秋決。
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決。
皇帝用朱筆勾上的,立即處死;未勾上的為留者,暫緩執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
(62)痼(gù固)疾:積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
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僥幸心理。
(65)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訊:用木制刑具如板子、夾棍等拷打審訊。
(67)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68)兼旬:兩旬,二十天。 (69)有無不均:即貧富不一。
(70)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章》,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
(72)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
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獄詞上:審判書已上報。 (75)不羈晷(guǐ鬼)刻:不留片刻。
晷刻,指很短的時間。 (76)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 (78)主讞(yàn驗)者:負責審判的官員。
讞,審判定罪。 (79)倘復請之:如果重新上奏請示。
(80)口呿(qū驅)舌撟(jiāo交):張口結舌。呿,張口不能說話。
舌撟,翹起舌頭。形容驚訝的樣子。
(81)冥謫: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 (82)無謀、故者: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
(83)矜疑:指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憐憫、惋惜。
刑部秋審時,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后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詡(xǔ許):炫耀。 (86)渫(xiè泄):污濁。
鬻獄:出賣獄訟。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實情況。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擊)羨:贏馀。 (91)代承:代為承擔。
(92)援赦減等:根據大赦條例減刑。謫戍:發配充軍。
(93)故例:舊例。 (94)具狀求在獄:呈文請求留在獄中。
【需要語文選修課本里《獄中雜記的翻譯》】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我被關在刑部監獄里,親眼看到死后從牢墻的洞口被拖出去的犯人,每天有三、四個,有位曾任過洪洞縣令的杜君,站起來對我說:“這是發生了瘟疫。
現在天時正常,死的人還不多,往年多到每天要死十幾個。”我向他詢問原因,杜君說:“這種疾病非常容易傳染,得了瘟疫的人,即使是他的親屬也不敢陪伴他同起同臥。
而獄中設立了四個老監,每監分五個牢房。看管犯人的獄卒住在正中那間。
他在前面墻上開一個窗戶照明,屋頂開一個天窗通氣。兩旁四間則沒有窗戶,但是關押的犯人常常多達二百多個。
每到傍晚就鎖門,犯人的大小便都拉在牢里,臭氣與食品的氣味相混雜。到了寒冬,貧窮的犯人就睡在地上,春天一到,很少不生病的。
獄中的老規矩,天快亮時才開鎖。到了半夜,活人和死人腳挨腳、頭并頭而睡,沒有辦法回避,這樣得傳染病的人就多了。
令人奇怪的是,那些大盜、慣賊、殺人要犯,卻體質強壯,精力旺盛,被傳染上疾病的十個中不到一、二個,即使有的得了病,隨即又痊愈了。那些接連死去的,都是因輕罪被關押的人,以及被牽連作證而依法不該判罪的。”
我說:“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為什么刑部監獄關押的犯人如此之多?”杜君說:“近年打官司,案情較重的,京兆獄和五城御史衙門都不敢擅自判決;加上九門提督所搜捕查究的犯人,都歸刑部拘禁。而十四司正副郎官中乘機營私者以及掌理文書的小吏、獄官、小卒,都把多關押人視作有利可圖,所以,稍有牽連的人,一定千方百計拘捕到。
一旦投入監獄,不問有罪無罪,必定戴上手銬腳鐐,關進老監,使他們痛苦不堪,然后勸誘他們尋找保證人,繳納保證金,才放他遷出獄外,獄官估計他家財產來定敲詐的數額,得錢后官吏就坐地分贓。中產以上的家庭,都傾盡家財去找人取保,次一等的人家,只求脫掉鐐銬,住在監獄外的板屋,也得化費數十兩銀子;只有極其貧困而又無依靠的囚犯,則被銬得很緊,以作為樣子來警告其余的犯人。
有時同是一個案子,案情罪行嚴重的,反而能居住在監獄外,而罪輕或無罪的人卻遭受其害。這些人憂憤積結,飲食起居又不正常,一旦染病,又缺醫少藥,所以往往死去。”
我見皇上有愛惜生靈的品德,和以往那些好皇帝一樣,每次審察判決書,必然能在被判死刑的犯人中尋求出一些可以放生的人,而如今無辜者竟然到了這個樣子。假使仁人君子向皇上直言:除死刑犯以及發配到邊遠地充軍的重刑犯外,那些罪行較輕以及受牽連還沒有結案定罪的犯人,可以另外關在一座監獄里,不給他們上手銬和腳鐐,這樣,所保全而活下來的人能數得清嗎!或者說:“監獄原有的五個牢房,定名為臨時拘留所,讓那些正在打官司而沒有結案定罪的人住。
這樣即使實行過去的規章制度,也可以稍有補益。”杜君說:“皇上開恩,凡犯罪官員住板屋;如今貧困犯人轉到老監關押,而大盜中卻有住板屋的人,這里面是可以仔細查究的啊!不如安置在另一所監獄里,才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辦法。”
同我一起被捕的朱老先生、姓余的青年,和獄中的同官縣僧某,先后得了傳染病死去,都是不應該判重罪的。又有某人因兒子不孝控告他兒子,左右鄰居也被牽連關押在老監,呼天喊地一直到天亮。
我十分感慨,并以杜君所說的話廣泛核實,大家所說的都相同,于是我就寫了下來。 凡判死刑的案件已經上奏的,劊子手就先等候在門外,叫他的同伙進去勒索財物,叫做“斯羅”。
有錢的人就對他的親屬勒索,窮苦的就當面對本人說。
轉載請注明出處華閱文章網 » 獄中雜記重點翻譯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