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教育改造罪犯
首先讓罪犯知道他所處的生存環境,是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懲罰犯罪的場所。其次讓罪犯認清自我,明白自己是什么身份,是法律懲罰的對象,是監獄改造的對象。
第三監獄管理者應該教給罪犯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讓罪犯明白自己的改造任務。
第四監獄管理者要依法進行管理,及時有效打擊獄內抗改分子,維護安全穩定。
第五監獄管理者應該教給罪犯一些職業技能,讓每一名罪犯在釋放時都能有一門技術,有就業的本領,有吃飯的門路。
我國監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內容摘要:當今社會,改造罪犯就必須運用正確的方法,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實現的手段,對共利用必須實現最大效果。
因此就必須重視以教育改造,以勞動改造為基礎的刑罰改造體系,實現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終實現使罪犯回歸社會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監企合一的現實下勞動作為創造物資財富手段的作用發揮的淋漓盡致,教育則屈居其下,根本上這是違背現代刑罰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對其進行重塑。
關鍵詞:刑罪目的,勞動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從刑事社會學派以來,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報應主義者所主張的單純的報應。
功利的態度在刑罰的實現過程中逐漸攻占報應的核心地位。雖然報應仍舊在現代刑罰體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與其“一統天下”的時代相比,已經不能與往昔同學了。
于是,無論在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執法和刑罰執行上原有的思維觀念也不得不相應的轉變。無論是理論工作還是實踐者,無不是在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之間游戈,誰都沒有絕對地主張某一種理論應 該一統天下,僅僅是過多地傾向于某一種理論,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雖然就是淵源而言,出于功利主義的刑罰論,但是在如今就其作為刑罰執行的方式,報應論者同樣又能贊成這些行刑方式。
究其原因,仍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社會意識的發展,處理復雜事務的方法隨之發展,同時使用或數種方式以其必然。懲罰犯罪不再是單純地懲罰犯罪,剝奪他的犯罪能力,還在于威脅他人,既有報應的成分,又有威脅,剝奪罪犯能力以及矯正的成分。
因此現代的刑罰目的應該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單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機逐漸確立其刑罰執行手段的核心地位。
因為作為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是實現所以以上刑罰目的的最好方式。他們背后潛在的理論根據或者觀念依托就是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合體。
換言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實現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內容。 一.“把犯人當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論基點 **同志高度重視的問題,“世界一切物質中,人是第一個可寶貴的。
在**的領導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間奇跡也可以造出來。我們相信能改變一切,”強調“人的因素第一,”重視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傳統的工作方法等等。
在重視人的基礎上,**提出人的改造問題,指出人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以達到主客觀世界統一。 這種重視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實到監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從“把犯人當人看待”這樣深層的出發點詮釋“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這一重要觀點。
這也是我國與古今中外一切剝削國家對待犯人和堅所工作最根本的區別。 在如今,監管工作也要堅持“犯人是人”把犯人“當人看”的出發點,堅持“人道主義”反對舊式監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堅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堅持”以改造人為宗旨,“使之”成其為人的方向。
**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對于反動階級實行專政,這并不是說把一切反動階級的分子統統消滅掉,而是要改造他們,用適當的方法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須具備**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根本性條件外,還必須要有好的方針,政策和方法。
在這些確定以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見外賓時,當聽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較困難時,他即明確指出:“這個問題不取決于罪犯而決定于我們”。
二.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培養 (一)通過進行改造目的教育,培養改造動機。 對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養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會和監獄機關希望罪犯經過教育改造所達到的結果,當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實際上就把社會對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轉化為個體的內在需要。
通過教育,應使他們相信,監獄不是為了單純制裁懲罰他們,而是為了挽救他們,把他們造就成適應社會的新人。同時,使他們看到改造前途,樹立改造信心,形成長遠的改造動機,產生正確的改造態度。
比如,通過法律教育,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從而產生罪責感和伏法認錯的需要,通過進行德育教育,使他們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與社會發展的差距,產生自我矯正與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堅持進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認識改造的社會意義和與個人前途的關系,就能逐步培養罪犯積極改造的動機。
(二)通過強化罪犯的“閃光點,”培養改造動機 在每個罪犯心靈中,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閃光點,只要我們善于發現,并加以肯定和鼓勵,就有可能轉化為積極的改造動機。如某罪犯的母親來接見時,錢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竊賊。
我們可以啟發他將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場上看問題,認識自己罪行的嚴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絕拉攏入伙,并向干部匯報,我們及時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勵,更加堅定了他們改好的信心。
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態需要,如親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導,也有可能成為“閃光點”而激起積極改造的動機。 (三)通過干部言傳身教,培養改造動機 。
一種改造罪犯的新方法
在具體形態上,西方國家的開放式處遇制度表現為以下三種制度: 1)外出制度 ;又分工作外出制度、就學外出制度、暫行外出制度和釋放前外出制度,因適用條件和適用對象而異。
1880年,美國馬薩諸塞州的一女監,首開罪犯在監外從事社會性勞動的先例,1913年美國的威斯康星州通過《休巴法》,正式確認工作外出制度,至1959年開始,美國各州廣泛采用工作外出制度,1965年美國制定《受刑人更生法》明確規定聯邦矯正機構受刑人員的工作外出制度。在歐洲,瑞典于1945年率先立法采此制度,其后,蘇格蘭、英國、挪威、丹麥、比利時等相繼采用。
美國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實行學習外出制度,1971年已有3000多名罪犯外出求學[7]。 2)歸假制度;即對執行自由刑的人,因在執行機構表現良好或遇有重大事故,給予一定假期,讓其回家的制度。
瑞典、英國、美國等對受刑人普遍采用歸假制度,瑞典是適用歸假制度最廣泛的國家。英國的歸假制度,原來只適用于青少年感化院的犯人,但現在已普遍適用于一般成年犯人。
3)周末拘禁制度 這是一種讓犯人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監獄服刑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減少犯人的監禁時間,使其與社會和家庭保持正常聯系,既可達到懲罰的目的,又可收到教育之功效[8]。
(三)累進處遇制度 處遇(Treatment),是現代監獄學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它是指在監獄行刑過程中,對服刑罪犯的處置及其所受的待遇。累進處遇制,就是將自由刑的執行分為若干階段,按受刑人的行刑成績,漸次改進其待遇,以達到激勵罪犯改過自新的目的。
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將犯人的整個行刑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或等級,各個階段或等級均有不同的處遇,體現了行刑個別化的思想。累進處遇制從產生開始就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被譽為“百年來最有生命力的制度”[9]。
累進處遇制的理論基礎是現代自由刑的剝奪度調控理論,這一理論將服刑人的權利自由分解為三個部分: 1)依法必須加以剝奪的部分。即作為刑罰存在的反映而必須加以剝奪的部分。
2)依法必須加以保障的部分。即必須加以保護的罪犯的基本權利部分,這是現代刑罰實行人道主義,反對任何形式酷刑以及保障服刑人員的基本生活條件的反映。
3)人工調節部分,也就是改造機關的自由裁量范圍。這一部分根據罪犯在監獄內的服刑改造表現而定。
如果服刑表現好,剝奪的部分就少一些,保障的部分就多一些。反之,如果表現不好,剝奪部分就多一些,保障部分就少一些。
當然,這種浮動范圍是嚴格限制在人工調節部分本身范圍內的,不能超越邊界侵蝕其他兩部分。這人工調節部分的出現是累進處遇制的最基本的理論基石。
上述內容可以通過圖示表現如下:③ 受刑人的權利: 剝奪部分——人工調節部分(動態調節)——保障部分 現代自由刑的剝奪調控理論認為,自由刑剝奪的核心部分就是人工調節部分。累進處遇制的差異機制、激勵機制、競爭機制都源于此。
由于剝奪的人工調節而產生了現代監獄管理的一個重要概念——處遇差,即呈臺階狀分布的各種處遇級別之間的差別。這里所說的處遇差不是隨心所欲的大起大落的差別,而是在必須剝奪部分和必須保障部分都得以充分實現的前提下的處遇差。
正是上述的人工調節部分,為累進處遇制提供了理論基礎。累進處遇制充分利用了人工調節部分,其處遇等級都是建立在這個可調控部分之內的。
從本質上說,累進處遇制就是將可調控部分分成等級,再與罪犯處遇掛鉤,從而形成級差,用來管理罪犯。 累進處遇制的實踐基礎或者說基石是罪犯在服刑過程中的改造表現。
累進制的所有措施都來自于一定的服刑改造表現,都是對一定服刑改造表現的回報,表現好了就會有好的處遇,表現不好處遇級別就會被降低。現代商品經濟的交換觀念對累進處遇制的產生有著根本性的推動作用。
“服刑改造表現可以進行價值判斷,而處遇則被作為一種特殊的價值砝碼,作為一種報酬手段和激勵手段,這種新型關系將服刑表現與處遇掛鉤,處遇成為一種‘兌現物’。”[10] 罪犯有什么樣的改造表現,就可以判斷他的表現價值,確定一定的等級,并以一定的處遇等級與之“交換”。
這種關系的確立雖然也有弊端,比如罪犯服刑表現考核的具體操作較難,對監獄管理人員要求高及易導致急功近利的傾向等,但作為現代監獄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其歷史意義是非常明顯的: 1)適應了市場經濟的觀念和需要,推動了現代監獄制度的進步潮流; 2)體現和滿足了監獄行刑個別化的要求; 3)使監獄管理增加了一個強有力的調節手段和激勵手段。 現代西方各國一般都廣泛采用了累進處遇制。
英國的累進處遇制:最早產生于17、18世紀,一般是將犯人的刑期從一般處遇到有條件釋放劃分為四個階段。德國的累進處遇制:不論是歷史上還是現在,德國都是較少采用累進處遇制的國家之一。
1912年建成的第一個未成年犯監獄以后才開始對未成年犯試行累進處遇制,而現在德國對未成年犯和成年犯都未實行累進處遇制。瑞士的累進處遇制:瑞士的累進處遇制是瑞士的三大矯正措施(累進處遇、廣義的勞動和對外接觸)之一。
第一級為單獨監禁,第二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