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經費是“犯罪”還是“違規”
虛報與多報出差報銷歸--自己--所有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小的,只認為是違法行為,但如果是多次虛報、多報的數額較大,若是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是企業單位,則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如果有知情人,且知情人有教唆行為,則可構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是簡單的知道,則沒事的。如用于工作,則性質就不一樣了,因為我們現有的財經制度,單位預留的經費不是很多,常常以多報銷一些費用來用于工作的其它用途,如果虛報、多報的部分能證明是用于工作的,只是違反了相關的財經制度,并不構成犯罪。
自己虛報出差費用,負不負法律責任
你好,鑒于你是公司職工,在任期內通過虛報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應當認定為侵占行為。如果你是利用了主管、管理、經手等職務便利進行侵占的,無疑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條是這樣規定刑罰的: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具體數額要根據你們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為準,如果你不方便在這里問,可以自己百度《XX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職務侵占罪量刑數額的規定(或意見)》,對照即可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