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對國旗的升旗場所、時間及使用做了相關要求:
1、在第五條中規定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及國家機關等政府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2、在**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3、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4、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時,可以升掛國旗。
擴展資料: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協籌備會決定成立國旗、國徽圖案初選委員會,并于當年7月14日-8月15日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上發表征求啟事。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期間,初選委員會將收到的3012幅圖案選了38幅印發全體代表討論。
經全體代表分組討論后,9月25日晚,**主席召開國旗、國徽、國歌、紀年、國都協商座談會。
關于國旗的問題,**主席指出,五星紅旗這個圖案表現我們革命人民大團結,將來也要大團結,因此,現在也好,將來也好,又是團結,又是革命。
**主席的講話博得了熱烈的掌聲。
1949年9月27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通過了以五星紅旗為國旗的議案。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實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