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方苞的《獄中雜記》中詞類活用,古今異義,通假字,特殊句式等文
①康熙五十年(1711),作者因為戴名世《南山集》作序,受株連,入刑部獄近兩年。
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②刑部獄: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
刑部,明清兩朝設六部,刑部掌刑律獄訟。 ③竇(dòu豆):洞。
④洪洞(tóng同)令:洪洞縣令。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⑤作:起立。 ⑥疫作:瘟疫流行。
⑦天時順正:氣候正常。 ⑧叩所以:詢問原因。
⑨遘(gòu購):遭遇,指染病。⑩牖(yǒu友)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戶。
(11)屋極:屋頂。 (12)薄暮:傍晚。
管鍵:鎖。 (13)矢溺:大小便。
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帛):相混雜。 (15)質明:天亮時。
啟鑰:開鎖。 (16)并踵頂而臥:并排睡一起。
踵,腳后跟。頂,頭頂。
(17)旋避:回避。 (18)積賊:慣偷。
(19)氣杰旺:精力特別旺盛。 (20)或隨有瘳(chōu抽):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愈了。
瘳,病愈。 (21)駢死:接連死去。
(22)輕系:輕罪被囚的犯人。佐證:證人。
(23)京兆獄:京城監獄,即當時順天府監獄。 (24)五城御史司坊:京城分東、南、西、北、中五區,稱五城,設五城兵馬司,并設巡城御史,負責治安方面的事情。
司坊,管理街坊間的刑事案件。坊,當時京城分為十坊,每司負責二坊。
司、坊協司,訪緝各地來京官員鉆營賄賂等事。(25)邇年:近年。
(26)九門提督:掌管京城九門的步兵統領。九門,指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城諸門。
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正職為郎中,副職為員外郎。
好事者:多事的人。書吏:掌管文牘的小吏。
(28)鉤致:鉤扯抓獲。 (29)械手足:手腳戴上刑具。
(30)俾:使。 (31)導以取保:誘導犯人花錢保釋。
(32)“量其家”句: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為敲詐的依據。劑,調劑。
(33)中家:中產之家。 (34)“為標準”句:作樣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離)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正常。
(37)伏見:即看到。伏,表示謙卑。
圣上:臣民對皇帝的尊稱。這里指康熙。
(38)質:詢問,評判。 (39)上:皇帝。
昌言:獻言。(40)結正:結案、正式判決。
(41)羈:關押。 (42)舊典:過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細詰: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頭。 (46)朱翁:不詳。
余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學生。(47)同官:縣名,今陜西銅川市。
(48)泛訊:廣泛地詢問。 (49)死刑獄上: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
(50)斯羅:也作“撕羅”、“撕擄”,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極刑:凌遲處死的刑罰。
行刑時先斷其肢體,最后斷其氣。(52)絞縊:絞刑。
(53)加別械:加別的刑具。 (54)大辟:斬首。
要:要挾。(55)質其首: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
(56)罄:用盡。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們說的那樣處理犯人。
(58)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 (59)大決:即秋決。
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決。
皇帝用朱筆勾上的,立即處死;未勾上的為留者,暫緩執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
(62)痼(gù固)疾:積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
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僥幸心理。
(65)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訊:用木制刑具如板子、夾棍等拷打審訊。
(67)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68)兼旬:兩旬,二十天。 (69)有無不均:即貧富不一。
(70)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章》,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
(72)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
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獄詞上:審判書已上報。 (75)不羈晷(guǐ鬼)刻:不留片刻。
晷刻,指很短的時間。 (76)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 (78)主讞(yàn驗)者:負責審判的官員。
讞,審判定罪。 (79)倘復請之:如果重新上奏請示。
(80)口呿(qū驅)舌撟(jiāo交):張口結舌。呿,張口不能說話。
舌撟,翹起舌頭。形容驚訝的樣子。
(81)冥謫: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 (82)無謀、故者: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
(83)矜疑:指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憐憫、惋惜。
刑部秋審時,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后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詡(xǔ許):炫耀。 (86)渫(xiè泄):污濁。
鬻獄:出賣獄訟。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實情況。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擊)羨:贏馀。 (91)代承:代為承擔。
(92)援赦減等:根據大赦條例減刑。謫戍:發配充軍。
(93)故例:舊例。 (94)具狀求在獄:呈文請求留在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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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獄中雜記 翻譯句子
出自:清 方苞《獄中雜記》。
原文:1、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譯: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
2、茍之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 譯: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
3、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 譯: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
擴展資料 一、創作背景 康熙五十年(1711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
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余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
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獄。
兩年后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
后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后,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二、作者簡介 方苞(1668—1749年),清代散文家。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桐城(今安徽桐城)人。
康熙年間(1662—1722)進士。康熙五十年(1711年)因文字獄牽連入獄,得人營救,兩年后出獄。
后官至禮部侍郎。他是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當時頗有影響。
主張寫文章應講究“義法”,“義”指文章的內容,要符合封建的綱常倫理;“法”指文章的形式技巧,要結構條理,語言雅潔;從而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詞章三者并重。
所作文章多宣揚封建禮教,有的也很有思想意義。有《方望溪先生全集》傳世。
三、《獄中雜記》主要內容
《獄中雜記》是清代文學家方苞的一篇散文。
1711年(康熙五十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
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余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
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獄。
兩年后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
后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后,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四、《獄中雜記》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雜記”,是古代散文中一種雜文體,因事立義,記述見聞。
該文是“雜記”名篇,材料繁富,錯綜復雜,人物眾多,作者善于選擇典型事例重點描寫,“雜” 而有序,散中見整,中心突出。如用方苞提出的古文“義法”來衡量,繁復的材料 就是“義”,即“言之有物”;井然有序的記敘就是“法”,即“言之有序”。
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全文可以分為五個部 分。
第一段,自開頭至“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寫刑部獄中瘟疫流行情 景,揭露造成瘟疫的根源;第二段,自“余日”至“于是乎書”,寫刑部獄中系囚之多的原因,揭露刑部獄官吏詐取錢財的罪惡;第三段,自“凡死刑獄上”至“信夫”,寫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心狠手辣,揭穿刑部獄敲詐勒索的黑幕;第四 段,自“部中老胥”至“人皆以為冥謫云”,寫胥吏放縱主犯,殘害無辜,主讞者不敢追究,揭露清代司法機構的黑暗與腐敗;第五段,自“凡殺人”至結尾,寫胥 吏獄卒與罪犯奸徒勾結舞弊,揭露刑部獄成了殺人犯尋歡作樂、牟取錢財的場所。
五、談《獄中雜記》的選材與構思 就是寫篇賞析
方苞的《獄中雜記》,講述了清“康熙爺爺”(電視劇《雍正王朝》里康熙的“動人”形象)“鞠養”百姓的時代,首善之區的監獄的領導和職員,以職業為工具,榨取落入他們手中的人的錢財的事。其心黑手辣,令人口張舌翹。
“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劑:索取標準),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以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有極貧無依,則械系不少寬,為標準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就連由生到死的那一瞬間,他們也毫無惻隱之心。“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后得死’。”“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以頭作為索賄資本)”“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
當初,讀罷此文,確有“不類活在人間”的感覺。
五千年的歲月,逐漸形成了一個傳統的傾斜面,使作奸犯科的勢態如阪上走丸,而且蔚然成風,有恃無恐。
如果以時間為縱軸,地域為橫軸,構成一幅中國歷史的坐標,那么《獄中雜記》之事,僅是已被標明的一個點而已。假如你將手指指向這坐標的任何一處,都必然存在著利用權力,職業,一點優勢,甚至一次機會,來“扼制它魚皆曝鰓”的事。但以“后來”例清朝,情形還未糟到極點。
好像這些“獄卒哥哥”都似孫行者一般,將渾身的毫毛都拔下,撒向了歷史的河流,克隆出了無數的“獄卒哥哥”。億萬個貪婪的心充斥了醫療,教育,司法,電信,交通,商業,旅游,軍事等行業。
如果說,清代的盤剝者只是守株待兔,那么后來的則是主動出擊。求醫者,求學者,縲紲中者,求職者,從戎者,求房者,訴訟者,買賣者,旅游者,無不窮于應付雁過拔毛的魔爪。即使你一無所求,也或許有一只卑劣的黑手,在從他掌握著你的某種生活的命脈里擄掠著你.
獄中雜記 選自《方望溪全集》。作者方苞(1668一1749)字鳳九,又字靈皋,號望溪,清朝桐城(現在安徽省桐城縣)人,清初著名散文家。他生活的時代,正是清朝政權逐漸穩定的時代。為了加強思想統治,鞏固封建專制政權,清朝統治者曾多次大興文字獄。1711年發生的《南山集》案,就是清初著名文字獄之一。 《南山集》是方苞的好友戴名世所著的散文集。戴名世在《南山集》中引用了同鄉方孝標在〈滇黔紀聞》中記敘的有關桂王抗清的史料。方苞曾為《南山集》作序,刻書的木板又藏在他家。后來有人告發《南山集》中有攻擊清廷的話,戴名世被殺,方苞也因牽連,于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被逮捕。開始下江寧獄,不久解往京師,下刑部獄,初定絞刑,后經大學士李光地多方營救,又因他當時已有文名,才在康熙五十二年三月被釋放。 《獄中雜記》這篇文章,是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六、《獄中雜記》的寫作背景
1、作者 方苞:清代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
桐城(今安徽桐城)人。康熙四十五年進士。
為文主張一種“義法”,要求做文章“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辭章三者并重,并講求詞語的“雅潔”。這些主張在當時很有影響。
在實踐中,方苞以及其他桐城派作者成就雖然不很高,思想內容比較空虛,但大抵能夠寫得明白曉暢,在行文的結構、修辭方面有一些可取的地方。 2、背景 康熙五十年(1711),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
《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與余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
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
開始在江寧縣獄,后解至京城,下行步獄。兩年后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
康熙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后累官至禮部侍郎。
本文是方苞出獄后,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七、從方苞的《獄中雜記》分析論述桐城派的散文藝術特色
答:本文在寫作方法上比較好地體現了"桐城派"提倡的"義理"、"考據"、"詞章"三者并重和相互為用的主張,體現了"桐城派"散文的特點。
從"義理"(即文章的中心)來看,作者大膽地揭露了清朝司法制度的黑暗和腐朽,令人發指,不失為有膽有識之作。在"考據"上,本文內容詳實而有說服力,使人驚心動魄。
文章列舉了許多由作者目見耳聞和親身經歷的事實:獄官與禁卒相互勾結,貪贓枉法,草營人命,等等。在"詞章"上,本文借助于選材的真實性和典型而具有很強的說服力,不在文字上過分的雕琢、修飾。
作者以確鑿的事實為線索,將材料編排井井有條,環環相接。全文以對話的方式敘事,語言簡潔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