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憲法奠定了新中國憲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國開天辟地的第一部憲法。
這部憲法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具體國情,特別是1949年以來我國革命和建設的經驗,可以說是完全符合當時中國國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也是我國的現行憲法。
1988年4月、1993年3月 、1999年3月、2004年3月先后對這部憲法進行了修改,這部憲法是建國以來最完善的一部憲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這次憲法修正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體現了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
憲法修正案充實了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指導思想,完善了國家基本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加強了對公民各項權利的保障,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是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我們每一個公民都要認真學習憲法,領會憲法的精神實質,養成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