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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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之間實行民主集中制。
”對上述原則有一定的體現。
2基本人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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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和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對公民的憲法保護。
2004年,我國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它為我國憲法觀念從工具主義向憲政主義轉變提供了契機。
3人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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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的權利屬于人民.并以此作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同樣接受人民主權的思想,并且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但是這個原則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與西方有所不同.社會主義的憲法理論通常不承認"社會契約",不認為主權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其權力與西方所認為的全體國民公意的"超階級"的觀點有所區別。
4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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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
十五大報告提出了:“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憲法》第5條中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這就在憲法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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