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乃的各種意思及古文中的句子
“乃”= ①代詞,有“你”、“你的”之意。
古文中例句:班固《漢書·翟義傳》:“今欲發之,乃肯從我乎?”又例:歐陽修《新五代史·伶官傳序》:“與爾三矢,爾其無忘乃父之志!”再例:陸游《示兒》:“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 ②代詞,有“他的”、“他們的”之意。
古文中例句:周容《芋老人傳》:“是芋視乃婦也。”又例:《廣東軍務記·三元里抗英》:“持乃糗糧。”
③代詞,有“這”、“這樣”、“如此”之意。古文中例句:《孟子·梁惠王上》:“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我心。”
又例:《莊子·德充符》:“子無乃稱。 ”。
再例:《古詩為焦仲卿妻作》:“何乃太區區。” ④副詞,當“于是”、“就”講。
古文中例句:杜甫《春夜喜雨》:“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又例:柳宗元《黔之驢》:“斷其喉,盡其肉,乃去。”
⑤副詞,當“是”、“就是”講。古文中例句:司馬遷《史記·張儀傳》:“臣非知君,知君乃蘇君。
”又例:司馬遷《史記·陳涉世家》:“吾聞二弟少子也,不當立,當立者乃公子扶蘇。” ⑥副詞,有“這”、“這才”之意。
古文中例句:劉向《戰國策·趙策》:“必以長安為質,兵乃出。”又例:王充《論衡·案書》:“兩刃相割,利鈍乃知。”
再例:陳壽《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乃三顧亮于草廬之中。 ” ⑦副詞,當“只”、“僅僅”講。
古文中例句:呂不韋《呂氏春秋·義賞》:“天下勝者眾矣,而霸者乃五。”又例:司馬遷《史記·項羽本紀》:“至城東,乃有二十八騎。”
⑧副詞,有“竟”、“竟然”之意。古文中例句:柳宗元《桃花源記》:“問今何世,乃不知有漢。
”又例:司馬光《資治通鑒·漢獻帝建安十三年》:“劉表治水軍,蒙沖斗艦乃以千數。” ⑨連詞,有“竟”、“卻”、“可是”、“但是”、“然而”講。
古文中例句:《荀子·王霸》:“將以為樂,乃得憂焉。”又例:司馬遷《史記·魏公子列傳》:“公子乃自驕而功之,竊為公子不取也。
”又例:徐宏祖《徐霞客游記·游黃山記》:“余亦停弗上,乃一路奇景,不覺引余獨往。” ⑩連詞,當“而且”、“并且”講。
古文中例句:《莊子·養生主》:“合于《桑林》之舞,乃中《經首》之會。”劉向《戰國策·韓策》:“非獨政能也,乃其姊烈女也。”
2.文言語句中之字的意義和用法有哪些
一、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1)可以代人、代物、代事。
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
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
(2)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
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
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
如: 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
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
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
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
(《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
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
(《毛遂自薦》) 二、其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有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的","它的"(包括復數)。
例如: 臣從其計,大王亦幸赦臣。(《廉頗藺相如列傳》) (二)第三人稱代詞。
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修飾語)應譯為"他""它"不能加"的"。如: 秦王恐其破壁。
(《廉頗藺相如列傳》"其破壁"作賓語。)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
(《師說》"其聞道"作主語。) 此皆言其可目者也。
(《芙蕖》"其可目"作賓語。) (三)活用為第一人稱。
可用作定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的"或"我(自己)"。如: 今肅迎操,操當以肅還付鄉黨,品其名位,猶不失下曹從事。
(《赤壁之戰》) 而余亦悔其隨之而不得極夫游之樂也。(《游褒禪山記》) (四)指示代詞,表遠指。
可譯為"那""那個""那些""那里"。如: 則或咎其欲出者。
(《游褒禪山記》) 今操得荊州,奄有其地。(《赤壁之戰》) (五)指示代詞,表示"其中的",后面多為數詞。
如: 于亂石間擇其一二扣之。(《石鐘山記》) 2.用作副詞。
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是""可要"等,或省去。例如: 其皆出于此乎?(《師說》表測度。)
其孰能譏之乎?(《游褒禪山記》表反詰。) 汝其勿悲!(《與妻書》表婉商。)
爾其無忘乃父之志!(《伶官傳序》表期望。) 3.用作連詞。
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例如: 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余之專耳,豈他人之故哉?(《送東陽馬生序》表假設。)
三、而 1.用作連詞。可連接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并列關系。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
如: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二)表示遞進關系。
可譯為"并且"或"而且"。如: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
(《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系。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
如:余方心動欲還,而大聲發于水上。(《石鐘山記》) (四)表示轉折關系。
可譯為"但是""卻"。 青,取之于藍,而青于藍。
(《勸學》) (五)表示假設關系。可譯為"如果""假如"。
如: 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馮婉貞》) (六)表示修飾關系,即連接狀語。
可不譯。如: 吾嘗終日而思矣……(《勸學》) 吾恂恂而起。
(《捕蛇者說》)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也作主語,譯為"你"。
例如: 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汝朝夕侍母。(《記王忠肅公翱事》) 3.復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于"罷了"。
例如: 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
(《師說》) 四、則 1.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承接關系。
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復句中的前后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系。可譯為"就""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
例如: 項王曰:"壯士!賜之卮酒。"則與斗卮酒。
(《鴻門宴》) 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 徐而察之,則山下皆石穴罅。
(《石鐘山記》) 子燦寐而醒,客則鼾睡炕上矣。(《大鐵椎傳》) (二)表示假設關系。
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于"假使""如果";有的。
3.古文中有悲傷含義的字
憾、恨、怨、怒、憤、忿、慍
“憾”和“恨”是同義詞,“憾”的本義是“遺憾、不滿、不高興”。“恨”的本義是“遺憾、不滿意”,《說文》:“恨,怨也。”都有表示遺憾的意思。只是先秦一般用“憾”,漢代以后多用“恨”。如《史記·蕭相國世家》:“臣死不恨矣!”“怨”和“恨”在古代漢語中意思并不一樣,“怨”的本義是“埋怨、怨恨、仇恨”,《說文》:“怨,恚也。”(恚:生氣、憤怒。)后來也表示“責怪、埋怨”等意思,“恨”最初沒有這個含義,只有“怨恨”兩個字合用時才有仇恨的意思。“慍”也有“生氣”的意思,《說文》:“慍,怒也。”但一般指“心里怨恨,暗暗生氣”,如《論語·學而》:“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怒”沒有“遺憾、仇恨”的含義,《說文》:“怒,恚也。”本義是“憤怒、生氣”。不但在心里,而且在外表有明顯地表現。如《國語·周語》:“怨而不怒。”“忿”的本義是“憤怒、怨恨”。《說文》:“忿,悁也。”(悁:生氣)。《廣雅》:“忿,怒也。”“憤”最初沒有“憤怒”的意思,《說文》:“憤,懣也。”本義是“憋悶”,后來才有“憤怒”的意思。
哀、戚、悲、悼、慟
哀、戚、悲、悼、慟”都表示“悲傷”的意思,“戚”通“慽”、“戚”,一般表示“憂苦、悲哀”如柳宗元《捕蛇者說》:“貌若甚戚者。”“蔣氏大戚。”“哀”和“悲”含有“哀傷、憐憫、同情”的含義,其中“哀”的本義是“悲痛,悲傷”,《說文》:“哀,閔也。”《廣雅》:“哀,痛也。”都表示“悲傷、悲痛”的含義;“悲”的本義是“哀傷,痛心”,《說文》:“悲,痛也。”《廣雅》:“悲,傷也。”常表示“哀傷,痛心”的含義,如《詩·小雅·鼓鐘》:“憂心且悲。”其中“哀”還有“悲痛、傷心”的意思,感情色彩要重一些;如《禮記·檀弓》:“有婦人哭于墓間而哀。”“悼”本義是“恐懼”,《說文》:“悼,懼也。陳楚謂懼曰悼。”后引申為“悲痛”的意思,多用于對死者表示沉重悼念;如“慟”本義是“大哭”的意思,引申為“極度悲痛”,如《論語·先進》:“顏回死,子哭之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