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樣進行勞動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最體可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及你所在地勞動仲裁程序規定。
2.勞動仲裁有哪些程序
一、勞動仲裁程序簡介: 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前的準備、仲裁審理。
其中當事人申請是勞動仲裁程中及為重要部分,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否者難以通過第二步的審查。 二、勞動仲裁程序第一步: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請日期等。 三、勞動仲裁程序第二步: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 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 符合要求;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
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請人予補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勞動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準備 ① 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除,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 調查取證。
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請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 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 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五、勞動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② 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 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 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請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 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 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
3.大家對勞動仲裁如何看待
由于個人對于很多的法規依據并不一定掌握得比較全面,有些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道規定但不了解細則,往往自己認為有充足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但是,一旦到了開庭時,就不能提供出有利的證據,缺少法規的細則支持,在這方面,有理打不贏官司的教訓實在不在少數。
建議不要輕易聽信他人不負責任的慫恿,自己要全面了解法規細則,明確非通過仲裁不可的方式,才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擁有足夠的有力證據,豁得出金錢和時間成本,擁有確鑿的把握。否則,還是選擇其他方式。
諸如協商、舉報、投訴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如果確實符合規定,很多方式都是可以解決問題的。
因為在其他方式中,職工個人與單位之間,個人屬于弱者,會受到主管人的寬容與照顧,而如果一旦進入仲裁程序,職工個人與單位就處于爭議中平等地位,仲裁人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才能彰顯公正。
4.勞動仲裁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⑴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 ⑵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全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和聯系電話; ⑶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 ⑷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⑸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6)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7)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出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并提交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情況證明(直屬親屬提交直屬親屬證明,其他公民代理提交司法局公民代理手續、律師出示執業證并提交執業證復印件和公函); (8)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謝謝你對我們的信任。
5.勞動仲裁怎么寫
申請:
1、請求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
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月份工資****元;
3、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