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弛名商標使用方法和范圍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
2.佳能復印機是中國弛名商標嗎
并非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于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
3.烏龍茶的文化
在中華民族生存和延續的歷史中,龍的身影相伴始終,并以其獨特的精神力量影響著民族文化,乃至民族性格的生成和發展,遂被尊奉為中華民族的象征。
. 聞一多先生《伏羲考》中認為:“它以蛇身為主體,接受了獸類的腳,馬的毛,鬣的尾,鹿的角,狗的爪,魚的鱗和須混雜為一。”但它的形態屬于傳說。
. 龍是華夏族先祖的圖騰,在氏族社會末期部落圖騰有數十種,經過長期的兼并,形成只存“鳳氏族”和“蛇氏族”,傳說當時武夷族的圖騰為小龍(蛇氏族)。 . 相傳武夷山為古越族人民居住之地,越人姒姓,其始祖是夏代少康的庶子叫無余,后傳為武夷。
武夷為巫夷民族從江西等地遷入,也有說武夷本為無夷,是屬水神之名。莊晚芳教授認為:“這些傳說與武夷名有關,而武夷茶與烏龍茶名也有一定聯系。
據《說文解字》注箋說:‘茶,苦荼也,從草余聲。’荼是現在的茶,讀音為余,所以武夷茶古有稱烏余,是指烏色的魚,有象征烏龍之意。
所以古稱武夷茶為烏龍茶是有一定根據的。”[據莊晚芳《中國茶史散論·烏龍茶名考》 ] .龍的形象及其寓意,本來是人民群眾創造出來的。
而它在中國文化中由于世俗化的兩端分道揚鑣。在封建統治日益強化的同時,龍原本就是有那種主宰人的命運的歷史威力,又被進一步渲染,以至尊崇有加,被引入宮廷,最高統治者以“真龍天子”自居。
. 龍被賦予神的美善特質的同時,亦被視為可以給人帶來幸福的吉祥物,所謂“龍鳳呈祥”及“龍團鳳餅”(寓龍騰鳳翔之意)以龍命名的事物比比皆是,說明中國人對它有著特殊鐘愛。 . 龍是中華民族的象征,古代帝王自命為龍的化身,自命真龍天子所用物品,表示珍貴。
往往以“龍”為稱謂或以圖案來顯示萬乘之尊,故烏龍茶結合其外觀以名烏龍,似是順理成章。北宋《事物紀原》中談到北苑龍茶,乃太宗遣使造龍鳳茶以別庶飲。
宋代北苑貢茶稱龍團,品級雖不同,但仍以龍字來形容。明代龍團改為散茶之后,還沿襲了北苑龍團名。
烏龍茶名只能是由宋代龍團鳳餅貢茶演變而來,因為龍團改散茶后,茶葉經過曬、炒、焙加工之后,色澤烏黑,條索似魚,(也稱為龍)以后商人為了表示武夷茶的珍貴,則以烏龍為商標。在市場暢銷之后,被統稱為烏龍茶,譯名為(Oolong tea)。
[見張天福《張天福選集》]. 何以“烏龍”為茶名,歷史上何時出視烏龍茶名,有以下幾種說法:. 以地名命名:有人認為烏龍茶的名稱與地名有關。最早出現“烏龍”與茶連系在一起的是11世紀北宋劉弇《龍云集》中提到烏龍茶:“今日第茶者,取壑源為上,至如日注,實峰、閔坑、雙港、烏龍、雁蕩、顧渚、雙井、鴉山、岳麓、天柱之產,雖雀舌旗槍號品中勝絕,殆不得與壑源方駕而馳也”。
《龍云集》記述的日注等10處名茶,雖系細嫩雀舌旗槍的絕品,但比不上壑源茶的優美。壑源系當時建州北苑一焙名。
日注在紹興平水,雙港在江西沿山,雁蕩在浙南括蒼山,雙井在江西修水,鴉山在安徽宣城,岳麓在湖南長沙,顧渚在浙江長興,天柱在安徽舒城,閔坑在安徽九華山,而實峰與烏龍在何處,尚待考查。我國地名以“烏龍”為稱者不一而足,僅如福州有烏龍江,廬山有烏龍潭,浙江建德有烏龍嶺,以地名稱茶,古已有之,但烏龍茶之名稱是否源于地名,至今尚無確據。
當時烏龍茶采制技術尚末出現,非今之烏龍茶,只是一種以產地名稱來命名的茶葉。可見茶有烏龍之名已近千年,源遠流長,值得重視。
. 以茶樹品種命名。武夷茶樹群體品種歷來稱為“菜茶”,以茶樹品種命名的茶樹,如武夷烏龍,可能是很早以前古人所移栽。
茶樹引進后,經寺僧精心選育得到很多不同的單叢或名叢品種。1937年莊燦彰在《安溪茶業調查》中有軟枝烏龍由安溪人蘇龍移植建甌,當地茶農種植后認為其品種優良,故而繁殖栽培,以蘇龍的諧音命名茶樹品種,制成茶品亦名烏龍茶。
1942年《崇安縣新志》說武夷烏龍茶樹系從建甌移植的,這就是烏龍茶(品種)來自安溪之說。 . 以成茶命名:施鴻保《閩雜記》(1857)“建茶名品甚多,吾鄉(杭州)俗則稱曰武夷。
閩俗亦惟有花香、小種、名種之分而已,名種最上,小種次之,花香又次之,近來則尚沙縣所出的一種烏龍,謂在名種之上,若雀舌、蓮心之類”。. 龍團鳳餅是烏龍茶的前身. 欲談烏龍茶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先溯源北苑茶。
北苑茶是福建早期貢茶產地,也是宋代以后最為著名的茶葉。宋代建州北苑茶名重天下。
北苑茶的重要成品是龍團鳳餅,但它的采制原料屬于何種性質,史料記載很少,研究者也不多。照一般常識來說,壓制成為團餅之前原料,采自茶樹的新梢。
據皇甫冉送陸羽的采茶詩里所說的:“……遠遠上層崖,布葉春風暖。盈筐白日斜,……。”
據茶學專家莊晚芳教授分析“要采得一筐的鮮葉,要經過一天的時間,茶葉在筐子里搖蕩積壓,到晚上才能開始蒸制,這種原料在無形中發生了部分紅變,究其實質已屬于半發酵了,也就是所謂烏龍茶范疇。莊晚芳認為:可從古代遺留下來的一些詩詞加以分析,略知梗概。”
如范仲淹《斗茶歌》:“終朝采掇未盈筐”。白玉蟾《水調歌頭·詠茶》:“采取枝頭雀舌,帶露和煙搗研,結就紫云堆,輕動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