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辯護的刑事辯護典型成功案例
北京晚報:踢死警察 主犯為何死刑有緩?三年前,哈爾濱市發生一件大案,警察馬某被溫珂等人踢打致死。
此案一度被當地警方定性為惡勢力團伙,主犯溫珂也被黑龍江高院判處死刑。不過,在死刑復核階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并將案件發回重審。
最終,溫珂被改判為死緩。踢死警察,又是三進宮的累犯,溫珂為何得免一死?記者采訪了其死刑復核階段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通祥。
歌廳內警察遇害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黃立明、王松園及其朋友高振東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一歌廳娛樂。21時許,溫珂、黃立明在歌廳遇到了相識的于濤等人,雙方互到對方包房敬酒寒暄。
此時,有警察也在歌廳娛樂。黑龍江省高院查明的事實表明,溫珂等人在歌廳過道時,警察馬某從衛生間出來,欲返回與同事聚會的包房。
因黃立明踩了馬某的腳,馬某對黃立明說:“你踩到我的腳了。”黃立明不滿,對馬某說:“踩你腳咋地?”站在黃立明身邊的溫珂上前猛擊馬某頭部一拳,將其打倒。
后溫珂、黃立明連續猛踢馬某頭部,王松園也上前連續踢踹馬某頭、**。后溫珂擺脫他人勸阻,將馬某頭部擺正,再次連續踢踹,王松園也再次上前踢踹,黃立明也再次猛踢馬某頭部一腳后離開。
警察馬某因頭面部多次受鈍性外力作用,在被送往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警察曾忽視同事受傷 當天與馬某一起在該歌廳203包房內唱歌的,還有他的7名同事。
然而,可能是歌聲嘹亮,發生在過道的嘈雜并未引起這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見有人倒在過道的地上,也當作醉鬼而視而不見,完全沒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警察陳某作證說,他和同事吳某在走廊男洗手間與203包房中間處看見有個男的倒在地上,他以為有人喝多了,沒有理會就回包房了。后來他聽韓某說馬某被人打了,出去才看見馬某倒在另一個包房的沙發上,他們把馬某送到醫院,大夫說馬某已經死亡。
韓某作證說,在馬某去衛生間約10分鐘后,他看見當地派出所有兩名警察出警,過去一問,民警說有人報案,這時他才發現馬某躺在對面一包間沙發上,鼻子出血,閉著雙眼。他和同事把馬某送到醫院,但馬某已經死亡。
對溫珂等人的抓捕過程頗有戲劇性。溫珂等人在毆打完馬某后,去外邊一飯店吃飯,當得知歌廳聚集了一幫人后,溫珂以為是對方來打架,就從飯店搶了一把菜刀,和黃立明等人坐車去歌廳。
結果進去一看,里邊都是警察。警察在抓捕溫珂時,溫珂等人和警察撕扯,甚至在警察把溫珂押到警車里時,還有其同伙拉開車門欲“營救”溫珂,后警方朝天鳴槍,才鎮住這些人。
“三進宮”累犯一審獲死刑 溫珂今年26歲,哈爾濱市人,初中文化。早在2003年,當時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意傷害罪而被處緩刑。
到2009年8月,溫珂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溫珂與黃立明、王松園因瑣事踢打馬某,致馬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外,溫珂還在另外兩起案件中毆打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溫珂殺人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根據溫珂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該院判處溫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溫珂提出上訴后,黑龍江省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并報最高院復核。
此后,溫珂家人找到了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的謝通祥律師,請他擔任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找法條激辯不該死 “全面了解案情后,我認為,溫珂屬于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
曾多次在死刑復核階段成功辯護的謝通祥律師提出了幾點爭議,并向最高院法官提交書面辯護意見。首先,溫珂的父母代溫珂給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了50萬元,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達成了諒解書,被害人家屬也積極要求法院從輕處罰溫珂。
如果核準了死刑,被害人家屬得不到賠償,不利于社會穩定。其次,溫珂沒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他和幾個朋友都是臨時聚在一起玩,根本不是惡勢力團伙。
他們喝多了酒,偶爾并且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馬某,馬某雖然是警察,但是案發當時馬某不是執行公務。雙方在沒有任何預謀的前提下臨時發生口角,只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處理。
溫珂與被害人無冤無仇,就是喝酒喝多了,發生口角后才毆打被害人,其主觀上無殺人故意,因此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屬于罪名錯誤,應處以故意傷害罪。此外,警方在歌廳抓捕溫珂時,溫珂當場指認其他被告人,警察當場抓捕了溫珂指認的人,應該對溫珂參照立功處理。
到案后,溫珂具有積極認罪、悔罪、坦白的行為,依法應從輕處罰。“還有一點應該引起注意。”
謝通祥說,致命傷是誰踢的?當時有多人踢踹過馬某的頭部,而最后踢踹的并不是溫珂。謝通祥律師據此認為,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傷害的結果,不應以溫珂的死刑立即執行來償命。
最高院不予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溫珂,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并于今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書,不予核準死刑,并把此案發回黑龍江省高院重審。
最高院認為,溫珂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又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此。
2.刑事辯護有幾種
刑事辯護有幾種? 核心提示:我國的刑事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1.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委托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辯護,委托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我國的刑事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1.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委托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辯護,委托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3.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時,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當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因經濟困難等其他原因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人們的刑事辯護有哪些常識
刑事辯護有哪些常識 一、委托人的話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師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對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維。
因為委托人見不到卷宗,除非已經或監視居住,委托人也見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發當時委托人也未必在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查機關訊問時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這些情況,委托人一概不知。 而且基于親情關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攙雜了極其濃郁的感情色彩,難以客觀公正。
二、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公安機關的案件不如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證據翔實細致,因此,辦理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不妨格外關注訊問筆錄中的矛盾之處,辦理檢察院自偵的案件,不妨格外關注定性。 三、注意詢問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對抗法庭的舉動。
特別在很容易被認為是誘導性提問的情況下,在公訴人提出抗議或法官制止的情況下,不要繼續我行我素,不妨換個方式發問。比如你問被告人“案發當晚,你沒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對么”,如果此時公訴人提出抗議或法官制止,你不妨這樣繼續進行你的發問,“案發當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經過剛才的抗議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會明白怎么回答了。
對于公訴人員的詢問的內容,辯護人一般不要重復詢問,因為公訴人詢問的內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辯護人沒有必要讓被告再重復對其不利的話,強化法官對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師盡量不要接觸受害人,也不要試圖從辦案機關的證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證據。
因為即使他們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證據,一旦案件出現反復,辦案機關感覺到辦案的壓力,最終的結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師誘導、教唆、逼迫的。一個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律師,還能指望他去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嗎?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證據也無所作為呢?顯然不是,可以申請辦案機關去調取證據! 五、除非有切實的把握,沒有必要申請偵查機關的證人出庭做證。
剛從事刑事辯護時,我也曾經申請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出庭做證,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做證的幾個案件庭審過程中,也幾乎沒有什么收獲。糾其原因,估計是公訴人為了穩妥,已經在證人出庭之前對證人進行了必要的輔導,證人已經掌握了如何應對律師的詢問。
六、律師應該多了解些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發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 中國雖然沒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會或多或少影響地方法院的法官對某些問題的認識。
事先知道以前的的類似案子法院如何判決,可以及時幫助律師調整辯護思路。 七、考慮到目前的司法環境,考慮到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職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無罪的判決,免得打擊律師的自信。
如果堅信被告人無罪,最好將案件解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我辦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師幫助下獲得自由的案件中,沒有一件是宣判無罪的,無一例外是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辦理成功的。
當然,不奢望法院做無罪的判決并不代表不可以做無罪的辯護,有時候,做為一種策略,也不妨做無罪的辯護,但是那樣做的前提,是作為辯護策略使用,而且,這種情況一般多發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對待當事人請客送禮疏通關系?如果當事人問到他認識某某領導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關系,我一貫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慫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為律師沒有義務制止,當事人自己愿意疏通關系是他們自己的事,律師的職責只是依法為被告辯護。
之所以不慫恿,是為了依法辯護并保護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訊逼供?刑訊逼供的證據一般難以取得,所以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要附和被告關于刑訊逼供的說法。
正確的做法是從其他方面著手,從能否形成證據鏈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辯論階段需要注意的事項。
法庭辯論階段,無論案情多么簡單,律師對這樣的案子多么有經驗,一定要寫辯護詞,而且辯護詞不能三言兩語草草了事。 拉長篇幅不是為了體現律師對案件的重視,而是為了達到渾水摸魚的效果。
宣讀辯護詞時適當掌握速度,特別對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適當快一點。辯護觀點是用來打動法官的,不是說給公訴人聽的。
庭后提交給法庭,法官能接受辯護觀點就是辯護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訴人,記不清你有幾個辯點,正好省缺他們一一反駁。 司法實踐中,對于公訴人不反駁的辯護觀點,法庭一般情況下都會采信。
4.刑事辯護有哪些內容
刑事辯護內容有: 第一、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
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
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
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
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并在社會中發揮著示范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
在中國辯護人的范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 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
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5.刑事辯護狀該怎樣寫主要內容
其主要內容: 1、從對犯罪事實的方面進行辯護。
通常有三種情況: (1)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 (2)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審理,退回補充偵查的辯護; (3)起訴指控的事實雖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可作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或者指控的事實確已作過處理,可作不應再予判刑的辯護等等。 2、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
辯護人針對起訴書所援引法律的不當之處,進行揭露和反駁。援引法律不當,或者導致確定罪名不當,或者導致量刑偏重。
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未予考慮。辯護人應當闡明怎樣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確的,并提出自己對援引法律的意見。
3、從情理上進行辯護。這可以聯系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緊緊抓住被告有利的情節和條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說理,認真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律師的總結:以上所述辯護理由的三個方面,并不是辯護詞的全部內容,也不是每一篇辯護詞都必須具備的,案件是千差萬別的,辯護詞的內容也是靈活多樣。 辯護要成功,其關鍵在于辯護的理由必須真實、充足、有力。
寫好辯護理由的原則是必須尊重事實和法律,善于有針對性運用事實和法律,切忌模棱兩可和提出無理要求,更不能顛倒事實,歪曲法律。原來刑事辯護詞是沒有固定的書寫格式的,但是在實踐中卻形成了一種書寫模式,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介紹的內容。
司法實務中,刑事辯護詞一般都是由律師書寫的,這樣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
6.有哪些很厲害的刑事辯護律師,
蘇義飛律師,合肥知名律師,執業以來,常年擔任多家國內知名企業法律顧問,代理案件近千起,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各類專業知識,已經走向專業化發展,熟悉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能在紛繁復雜的情節中發現問題,能在艱難中找尋證據,在反復思量中尋求以最佳途徑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工作作風細膩,思維敏銳,庭審中言語犀利,為人誠懇率直,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正義感。
蘇義飛律師深知律師服務也是服務行業,應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天職,踏踏實實的辦理好每一件委托事務,在辦案過程中加強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全面有效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挽回和避免委托人的經濟損失,為委托人規避法律風險為終身的奮斗目標。蘇義飛律師以“踏踏實實做人、兢兢業業辦案”為執業理念,認真對待每一位客戶和每一個案件;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辦案作風,受到客戶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