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村規民約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就是《憲法》這一規定中“各種守則、公約”的具體形式。 《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全面推進村級民主管理。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討論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為規范。它把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之間的關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規定得明明白白,是每個村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為規范。
各地制定的村規民約的種類很多,內容十分廣泛,涉及農村基層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是維護生產秩序的內容。
如封山育林、護山護林,保護水利設施、合理用水,禁止亂放家禽、牲畜,禁止亂砍濫伐,保護生態環境等。二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內容。
如遵紀守法、不偷盜、不賭博、不吸毒、不打架斗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三是履行法律義務的內容。
如響應國家號召服兵役,實行計劃生育,愛護公物、愛護集體財產,并履行其他應盡的義務。四是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
如提倡熱愛祖國、熱愛中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勞動;講禮貌、尊老愛幼、團結互助,幫助困難戶,不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講文明、講衛生,搞好環境美化綠化;學科學、學文化、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積極參加各種公益活動。
2. 完善村規民約有哪些意義
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完善村規民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 義。
(1) 村規民約是農村社會各階層表達自身訴求的良好渠道。村規民約是在村民廣泛參與下作出的社區公共決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體現的是農村基層政治的發展和村治運作的民主化。
村規民約作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的制定過程,是村民對村級公共事務管理參與的過程,同時也是農村社會各階層利益和階層意愿充分表達的過程。
(2) 村規民約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鄉土性與現代性。在實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存在的村規民約是指:村民群眾依據有關 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制定的涉及村風民俗、社會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規定,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
維護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規民約的主要目的,社會生活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傳統村規民約中與當地生產、生活相應的內容和原則在今天依然具有現實影響。但村規民約同時作為村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表現形式必然受到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精神的引導。
因此,村規民約作為民主契約性規范,既符合農村社會生活的實際狀況,又為國家行政權力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滲人基層社會提供了一個巧妙的渠道。 (3) 村規民約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農村管理運行效率。
村規民約來源于民間,出于習慣,是由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沖突中顯現,是一種知識傳統,具有自發性和豐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約型規范可以認為是一種“民間法”。國家法在任何社會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無論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們只是整個法律秩序中的一個部分,在國家法之外、之下,還有各種各樣其他類型的法律。
它們不但填補了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在現行的條件下,起到了填補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的職能,減輕了政府負擔,是維持農村社會秩序的 “第一道防線”,當出現了這種民主契約性規范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才將其訴諸法律,或者轉移至行政領域。
因此,村規民約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農村管理運行效率。
3. 村規民約的作用和價值是什么
村規民約的作用和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村規民約是農村社會各階層表達自身訴求的良好渠道。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國家與社會分離過程中產生的,是為了解決國家與社會分離過程中出現的緊迫性公共問題而對治理體系的變革;治理體系變革的重要特點是向基層社會和公民讓渡和下放部分治權,重新構造對社會整合的體系。
村民自治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現廣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帶有明顯的現代民主和法理型社會的契約性特征。村民公共參與是衡量村社區政治發展和村治民主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
(2) 村規民約是一種融鄉土性與現代性于一體的整合機制。 鄉土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
維護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規民約的主要目的,社會生活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傳統村規民約中與當地生產、生活相應的內容和原則在今天依然具有現實影響。但村規民約同時作為村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表現形式必然受到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精神的引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可見,村規民約既反映傳統,又體現了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既能與宏觀的國家政策相適應,又體現了村落的特點;在理論上是一種傳統與現實、宏觀與微觀、普遍與特殊巧妙結合的一利;科學的社會控制規范。
(3) 村規民約是一種符合現代社會對整合機制需求的契約性規范。村民自治制度在農村社會的嵌人,是國家行政性權力鏈條從基層村莊的上收,是對每一個農村社會成員個體特殊利益需求的承認,因此,村規民約作為一種契約性規范,是農村社會關系的穩定器和調節器,是社會有序化的重要工具。
在中國社會不斷向契約社會邁進的進程中,村規民約所具有的民主契約特性也與當下所尋求的整合機制所應具備的特點相符合。
4.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如何制定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都由村民會議制定通過。
兩者雖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但在制定程序上大體相同,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第一,調查研究,提出需要規范的內容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提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二,集中意見,擬定草案。
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民廣泛討論并提出意見,并集中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意見,擬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稿,再發給村民征求意見。
第三,提交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在審議討論過程中,要根據村民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的修訂完善,然后交付表決,以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公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后,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布,可以印發各家各戶,也可以張貼公布,甚至可以刻寫在石碑上。
同時還要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