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駁復仇議的作品賞析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圭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圭縣尉趙師韞殺害。后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仆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對于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陳子昂則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的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后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并將此事編入律令。當時,大家都贊同陳子昂的主張。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的。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于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文章分析透辟,語言精煉而準確。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潔廉悍”的風格。
本文屬于議論文中的駁論。作者針對陳子昂在《復仇議》中對徐元慶案件的主張提出了反駁。文章一開始,作者就旗幟鮮明地指出陳子昂的主張是錯誤的。接著,文章從“禮”和“刑”的辯證關系,得出了“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的結論。由這個結論很自然地過渡到對陳子昂提出的“誅之而旌其閭”錯誤論點的批駁上。“誅”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時施加在同一個人身上呢?更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經典著作來為自己的觀點作佐證,這就使得本文的論點無懈可擊。
本文論點明確,論據翔實,論證手段縝密嚴謹,語言犀利明快,選詞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稱上乘之作,值得我們仿效。
2. 柳宗元的駁復仇議的意思是什么
柳宗元《駁復仇議》譯文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圭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
卒能手對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
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
昔日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世。
若日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
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以向,違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音厭)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
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
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難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于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
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注釋】 天后:指武則天。伏:表示敬畏的詞。
陳子昂:( 661—— 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射洪縣) 人,唐初杰出詩人、文 學家。二十四歲中進士,曾任右拾遺之 職。
旌其閭;指在徐元慶的家鄉立牌坊或賜匾額予以表彰。 令:律令。
典:法典。 潛:超越本分。
刺:偵察調查。讞:審判定案。
州牧:一州的長官。 戴天:共同生活在蒼天之下。
語出《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 共戴天。”枕戈:頭枕武器。
《禮記·檀弓》孔子說“居父母 之仇”,“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這幾句話引自《周 禮·地官》“調人”條。
調人:官名。《春秋·公羊傳》:相 傳是孔子再傳弟子公羊高著的一部解釋《春秋》的書。
引文見 《公羊傳》定公四年。 【解題】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圭(今陜西渭南縣)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圭縣尉趙師韞(音韻)殺害。
后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仆役。過了很大,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
對于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陳子昂則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的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后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并將此事編入律令。
當時,大家都贊同陳子昂的主張。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的。
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
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于說明官吏違法殺入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文章分析透辟,語言精煉而準確。
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潔廉悍”的風格。 【譯文】 臣從記載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時候,有個同州下圭人叫徐元慶的,父親徐爽被縣吏趙師韞殺害,終于能夠親手殺死父親的仇人,然后自縛其身,投案認罪。
當時諫臣陳子昂提出建議:主張將他處以死刑,而后在他家鄉予以表彰;并且請求將這一案例載入律令,永遠列為國家法典。臣個人認為這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暴亂。按照“禮”來說不許殘害虐殺,凡是做兒子的不應復仇而復仇的,要處以死刑而不能赦免。
“刑”的根本作用,也是用以防止“暴亂”,按照“刑”的規定不許殘害虐殺。凡是做官的,殺害無辜之人,要處以死刑而不能赦免。
“禮”與“刑”的本質相同,而具體運用的對象和方法卻不一樣,表彰和懲處是不能同時運用到一件事情上的。懲辦應當表彰的,這就叫濫殺,是嚴重褻瀆刑法的尊嚴啊;表彰那應該懲處的,這就叫錯賞,是嚴重破壞禮儀的規范啊!如果以這種做法來宣示天下百姓,傳給后代子孫,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弄不清前進方向了,避免禍患的人就不知怎么處世了,用這個建議來做為國家的法典,行嗎? 圣人的原則是徹底弄清事理以決定賞。
3. 駁復仇議的思想內涵
作者認為,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和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
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對于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于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
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于禮義,又合于法律,應予充分肯定。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
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于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
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全文觀點鮮明,分析透徹,邏輯嚴密。
擴展資料:創作背景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邽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邽縣尉趙師韞殺害。后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仆役。
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 對于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時任右拾遺的陳子昂則上書《復仇議狀》,他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要處死。
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后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并將此案編入國家律令。后來的柳宗元對此則持不同意見,為了駁斥陳子昂的主張,他寫下這篇《駁復仇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駁復仇議。
4. 駁復仇議的作品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2),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4);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5)。
臣聞禮之大本(6),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7)。旌其可誅,茲謂僭(8);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9),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13),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14),枕戈為得禮(15),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17),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驁而凌上也(20)。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22):“調人(23),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24)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25),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5. 論述題:以《復仇議狀》和《駁復仇議》為例,談談你對中國禮法的看
《復仇議》是唐陳子昂所作《復仇議狀》簡稱。
對平民徐元慶為父報仇,既殺其仇人趙師韞(下邽縣縣尉,后升任御史),后又去自首一案,陳子昂主張“誅而后旌”,以求“禮”“法”兩全。柳針對此而寫作《駁復仇議》,提出“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的觀點,認為官吏違法殺人也應償命;如朝廷不懲辦這種官吏,受害子弟便可以復仇。
他認為:“旌與誅,不得并也。”關鍵在于審明復仇案起因之是非,若其父無辜被害,由孝子復仇可旌不當誅;若其父有罪當誅,則孝子復仇當刑不可旌。
陳一鳴先生認為:“可見,柳宗元認定禮法應‘統于一’,二者是不應產生矛盾的。他認為真正守禮的舉動,必是行義,應屬合法;而真正違法的舉動,必違大義,更不合于禮。
因此,賞罰與褒貶,法律與道德,法治與德治,其社會作用應當統一起來。”(《儒法爭訟的終審裁決》)[2]104雖然是對舊案發表看法,而且當時皇上武后曾兩度出手,先是意欲赦免,后因陳子昂的建議又殺了徐元慶,柳宗元卻大膽立論,觀點鮮明,體現了公正務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