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最后陳述范文
被告人最后陳述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是鄒虎,
在這最后的陳述階段,
我首先向徐德良和鄧巖表示真誠的歉意,
由于我的行
為給你們帶來了身體上的痛苦,
精神上的損害和工作上的麻煩,
對不起,
請你們原諒我。
其
次我向龍溪信用社和桃陂信用社表示歉意,
我保證我會盡力還清我所欠貸款,
請貴單位相信
我。
另外,
我想對我的行為作出解釋:
首先,
我在貸款時并沒有要賴賬不還,
只是因為沒有
抵押,
又不懂法律,
才想到這樣的主意。
我知道這種方式是錯誤的,
但我以為只要及時把錢
還上就行。貸款后,由于經營不善,沒有掙到錢,我又有大手大腳的惡習,很快將錢花光,
以至于不能及時還款。但是,我并沒有搶劫,也從來沒有搶劫的念頭。如果我想搶劫,我就
不會簽訂貸款合同。
我在事后也托我的父親還了一部分欠款,
這是因為我從來就沒有想過可
以不還。
還有一點:我并不是一個暴力的人,在這次事件中我沒有對別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
因為我不會做這樣的事情,也不敢去做這樣的事情。
我請求審判長,
各位審判員能夠考慮我的真實想法,
我還有年邁的老父親需要照料,
還
要努力掙錢還清欠款。請你們給我一次機會改正我的錯誤,讓我能夠用我的行動回報社會。
謝謝你們。
鄒虎
xx
年
xx
月
xx
日
2.受賄罪法庭審理最后陳述怎么寫
“雖然最后陳述形式和內容各異,但核心內容大多是請求輕判”,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玲認為,大多數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認罪,最后陳述階段往往都會表達悔過之意,并懇請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悔不當初】 “作為一個農民的孩子,本應該為中國鐵道、為中國夢做更多的貢獻,但是因為放松了自己的學習,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這條道路。”
【不忘感恩】 “感謝黨這么多年的栽培,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自己犯了這樣的錯,感覺對不起國家和家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樊崇義:落馬官員受審所作的最后陳述,可以對其他還未犯罪的官員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對已經犯罪還未被發現的官員也起到警告的作用。
表功型
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張曙光
正在審理中
2013年9月10日,張曙光因涉嫌受賄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并作最后陳述。
【自述成就】 “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我們上百個工廠,幾千名工程師,幾萬名職工干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國自己的高速鐵路體系,并且是中國人自己的技術、自己的品牌”,“我們圓了高鐵夢。我會認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繼續為高鐵作事情。”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教授王四新:最后陳述時被告人一般會將對自己有利的一面表達出來,但法庭是根據整個案件審理的證據情況,以及所掌握的事實,來做出綜合的判決。
憶苦型
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
正在審理中
2013年9月4日,蘇順虎涉嫌受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最后陳述階段,蘇順虎幾乎是流著眼淚說了自己的人身經歷。
【訴說出身】 “我出生在一個貧苦農民家庭,家里弟兄8個,先后有6個弟兄夭折,均是因為病了沒有錢治。我上小學的學習用具和作業本,都要靠我自己撿破爛賣錢獲得,我父母常年有病,我從小就擔起家務。”此外蘇順虎稱,上高中時,為了不增加家庭負擔,2年高中他從來沒在食堂吃過飯,都是從家里帶咸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對于貪官來說,如果不是自身禁不住誘惑,也不會因貪腐被抓,就算是鼻涕一把眼淚一把說自己的“辛酸史”,陳述時說自己“本質不壞”、“出身貧苦”、“環境使然”等來懺悔,也抹不掉自己罪行的,至多算是認罪態度好。
3.怎樣寫最后陳述
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
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質上最后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最后陳述權-理論基礎 被告最后陳述權 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尤應如此。
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的嚴重不平等。
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動的一場戰爭。控方掌握著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
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被告人被賦予的特權可以分為兩類——實體上的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前者譬如對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后者譬如一些國家對被告人沉默權的規定。
可以認為,被告人在庭審中被賦予最后陳述權也是這種特權在程序上的一個體現。這一點在與民事訴訟的對比中也可得到驗證:民事訴訟中兩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陳述權。
另外,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行使必須以當庭口頭陳述為唯一的形式,任何書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頭陳述。因此,最后陳述權又被認為是言詞原則的當然體現。
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即口語形式進行。公開的直接言詞審理取代秘密的間接的書面審理,是訴訟制度走向現代文明的一個重大發展。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是未經當庭以言詞方式調查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書面辯護詞等任何書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為剝奪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理由。
可見,作為現代審判原則之一的言詞原則也是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一個理論基礎。 最后陳述權-功能 法庭審判的最后陳述權 任何一項制度的設置,似乎都離不開一種比較功利但也實在的思考:它到底有什么用處?賦予被告人最后陳述權,主要想從以下三個方面指出其功能所在。
4.怎樣寫最后陳述
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上最后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最后陳述權-理論基礎
被告最后陳述權
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尤應如此。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的嚴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動的一場戰爭。控方掌握著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被告人被賦予的特權可以分為兩類——實體上的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前者譬如對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后者譬如一些國家對被告人沉默權的規定。可以認為,被告人在庭審中被賦予最后陳述權也是這種特權在程序上的一個體現。這一點在與民事訴訟的對比中也可得到驗證:民事訴訟中兩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陳述權。
另外,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行使必須以當庭口頭陳述為唯一的形式,任何書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頭陳述。因此,最后陳述權又被認為是言詞原則的當然體現。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即口語形式進行。公開的直接言詞審理取代秘密的間接的書面審理,是訴訟制度走向現代文明的一個重大發展。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是未經當庭以言詞方式調查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書面辯護詞等任何書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為剝奪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理由。可見,作為現代審判原則之一的言詞原則也是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一個理論基礎。
最后陳述權-功能
法庭審判的最后陳述權
任何一項制度的設置,似乎都離不開一種比較功利但也實在的思考:它到底有什么用處?賦予被告人最后陳述權,主要想從以下三個方面指出其功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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