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幾個關于外貿方面的案例分析題
第一個案例:1.收到信用證發現與合同不相符,就應該立即申請修改信用證,同時由于自己貨還沒準備好,在提出修改信用證的時候就應該提出延期的申請.2.非洲國家或者是不熟悉的客人,應該在收到穩妥的信用證后在發貨,不能憑著客人的單方面郵件確認發貨,必須以銀行收到的信用證的通知為準。
3.D/P.T/R的成交方式,應該是和非常熟悉的客人,并且客人的信譽度特別好的客人做,首先這個客人在做L/C的信用就不行了,更別說做 D/P.T/R的成交方式了。實在是為了收回貨款,可以要求客人自己和銀行做T/R 的方式,就是由銀行去審核客人的信譽,然后讓銀行根據客人的信譽去決定是不是憑著T/R先放單讓客人提貨,這樣由于銀行和客人在同一個國家,并且對客人的信譽度了解的多,才不能出現客人不付款的問題。
由銀行出面的T/R 即使不付款,也是銀行承擔責任的。第二個案例:應該向代收行索償,因為是30天付款交單,銀行應提示客人并且在30天后客人付款后才能交單,客人憑借信托收據從銀行提前借走了單據,銀行違背了付款交單的責任,所以銀行承擔責任!第三個案例:首先是要求在貨到后60天內驗貨,客人并沒有提出異議,所以我方需承擔的責任不大,但是為了長期的貿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樣也出現了問題,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 但是不是賠償60%,同時客人如過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處理。
2.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1, 想弄清楚自己是不是水份太高了. 因為都有一個行業的標準. 相信你們自己也有驗貨過的.
政府部門出具的報告真實度不夠, 很實在的, 很多是走個過場.
2, 客戶的可信程度.
3, 分析你客戶占你公司的比重, 今后的來往情況. 主要是不卑不亢.
弄清楚事實之后才想第二步
自己理虧, 就啥別說的, 跟客戶好好的解釋, 可能是雨季之類, 不要留個不好的印象
如果客戶本來就是誣賴, 或者是無賴型的, 就沒啥好說的, 據理力爭. 不遠的話, 就飛過去理論
3.【國際貿易幾個案例分析1、某貨輪在行駛途中著火,蔓延至機艙,船
1、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
所以,(1)屬于單獨海損。其他幾項,是由于撲滅火災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屬于共同海損。
2、CFR=FOB+FFOB=FOB含傭價*(1-傭金率)CFR=CFR含傭價*(1-傭金率),即題目所求CFR含傭價=CFR/(1-傭金率)所以,CFRC3%=[FOB含傭價*(1-傭金率)+F]/(1-傭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證規定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相一致,而賣方因情況有變(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無法照辦時,例如裝運期問題、不準分運問題、不準轉運問題等,則賣方只能與買方協商要求修改,如買方同意改證,應視為雙方協商同意修改買賣合同;但此時買方也有權不同意改證。
所以,銀行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因為信用證業務就是單據業務,單據不符,銀行當然有權拒付。賣方如果自認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按時交貨,賣方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尋求法律解決。
賣方沒有權利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支付。
4.求國際貿易方面的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介紹 2004年9月,國內出口商A公司向美國買家B公司出口價值約10萬美元的貨物,約定支付方式為OA60天。
應付款日過后,經A公司多次追討,B公司一直拖欠貨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A公司遂向中國出15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通報了可能損失,并委托中國信保代為追討。
二、案件處理 由于債務人一直拒絕償還欠款,中國信保律師于2005年4月提起訴訟。債務人在收到訴狀后,在答辯期內進行了答辯,同時提起了反訴,反訴理由為:A公司的貨物存在遲出運和質量問題,導致其損失,并且A公司的*經理已經承諾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免除了B公司的付款義務。
A公司在律師的幫助下,對債務人提起的反訴進行反駁,同時指出所謂的*經理并不是A公司的員工,而是B公司在中國安排采購的員工,因此X經理的承諾與A公司無關。2005年11月,債務人律師突然提出動議,認為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簽署了仲裁條款,因此要求法庭撤銷本案的本訴和反訴。
法院最終支持了債務人律師的動議,裁定爭議事項由仲裁機構管轄,并撤銷了本案的本訴和反訴。如果雙方未在2006年2月17日之前提起仲裁,A公司將不得就同一事項在美國再次提起訴訟。
針對法院的裁定,中國信保立即聯系國內律師并在2006年2月15日前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貿仲上海”)提交了仲裁申請。仲裁被受理后,仲裁庭向債務人寄送了仲裁通知、規則以及仲裁員名冊。
2006年8月2日,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債務人委托的代理人參加了審理,并在“庭審要點”上簽字。仲裁庭于2006年12月作出了A公司勝訴的裁決。
除貨款本金外,仲裁庭裁決債務人還需承擔A公司的利息損失、匯率損失以及仲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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