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關于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著作權罪相關案例 《丁丁歷險記》圖書盜版案 2001年5月,中國一少年兒童出版社從比利時獨家引進出版了彩色繪圖本《丁丁歷險記》圖書。
同年7月,該社接到讀者舉報,稱在市場上購買的《丁丁歷險記》書中有大量的錯頁現象,中國一少年兒童出版社經核實后確認此書為盜版。后經調查發現,盜版系該社對外合作部編輯鐘自仁利用職務之便復制,由做印刷業務的蘇志坤負責聯系制版及印刷復制工作,由陳淶偽造委印手續,分別聯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業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廠分別盜印連環畫冊《丁丁歷險記》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務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莊西堡村裝訂廠將盜印畫冊裝訂成冊,違法經營額達270余萬元。
2002年11月,北京BEIJING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庭審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鐘自仁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蘇志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陳淶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盜印《上海城市交通圖》案 《上海城市交通圖》是由上海市測繪院編制,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江蘇省太倉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圖作品。
上海市測繪院擁有該圖的著作權,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擁有該圖的專有出版權。1999年10月,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一副。
嗣后,薛模權委托他人非法盜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圖》1.5萬冊,以每冊2.2元、2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一副。
隨后其找到霍重光,要霍為其聯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盜版地圖數量達17.15萬余冊,非法經營額達85萬余元。
一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薛模權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販賣盜版光盤侵權案 2004年5月,夏長生、何濤各出資5萬元,租賃南京花紅園一住房為經營場所,販賣從&廣州&等地購進的盜版光盤。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會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門進行檢查時,將正在販賣盜版光盤的夏長生、何濤等人抓獲,并當場繳獲各種非法光盤2.3175萬張。
經江蘇省版權局鑒定,侵權復制的音像制品、游戲軟件共2.0849萬張,另外還有淫穢光盤2326張。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何二人以贏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商標)許可,發行音樂、電影、電視作品光盤及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以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處夏長生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案犯何濤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高科員工侵權案 2002年3、4月份,李某、黃某先后到高科公司工作。
之后李某擔任高科公司項目經理職務,負責研發IAD系列產品,即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黃某則為該項目組研發成員,李某、黃某多次接觸并掌握了高科公司該系列產品的機密文件。
后李某離職加盟另一公司,主持研發與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功能相同的綜合接入設備產品。為了研發該產品,李某從高科公司聘請黃某到此公司工作。
二人利用從高科公司掌握的技術信息,生產出該設備產品在市場上銷售,銷售總金額達81萬余元,致使高科公司損失78萬余元。 &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查明,由于高科公司對MG6000系列產品享有著作權,同時兩被告人侵權后的非法經營數額達81萬余元,所以兩被告人的行為已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007年4月,天河區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 非法復制電視劇《掃黃先鋒》案 電視劇《掃黃先鋒》的版權屬在香港注冊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所有。
1998年底,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國一大陸發行其電視節目《掃黃先鋒》的獨家播映權。1999年9月,舒亞眉利用職務便利,從瑞得公司騙取播出帶1套,交給海天公司經理陳寶華。
后兩人以海天公司的名義,分別與山東齊魯電視臺、西安電視臺、云南電視臺簽訂《掃黃先鋒》電視劇的播映權合同,將騙取和復制的播出帶分別出售給上述3家電視臺,非法獲利79萬余元。 北京BEIJING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被告人舒亞眉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寶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兩人共同退賠瑞得公司79萬余元。
2.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侵犯著作權罪分為兩種情況:
第21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220條的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法定刑處罰。
根據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罪之“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3.那些著作權涉及到了刑事案件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的話,并不用承擔責任。股東就更不用了,因為股東與其投資的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當然,如果該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并對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負有責任,則也會受到刑事處罰。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還要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5.侵犯著作權罪的完善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所謂“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錄音、錄像制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等;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6.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后,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于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曲”、“江口醇”、“尖莊”、“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并雇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
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圣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圣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圣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后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余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
案發后,被告人馮圣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圣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被告人馮圣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圣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
7.那些著作權涉及到了刑事案件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8.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
我覺得這題題目問的不清楚,因此答案b或c都可以解釋
a.屬于侵犯姓名權,侵犯姓名權不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范疇。
b.甲雖然銷售無法分辨真假的高仿皮包,且為未造成損失,但根據「商標法」第56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解釋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侵權,但因不知道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可是行為上還是屬于侵權的。
c.甲開發"a之c"的游戲,但"ac"商標權為乙所有,這中間存在著"a之c"跟乙的"ac"有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問題,同時,乙的"ac"商標注冊時是不是包含游戲所屬類別,假設a之c跟ac非常類似,且以當初注冊商標的時候包含了游戲類別,那甲就存在侵權的問題。
d. ac琴行,與ac的電腦屬不同類別。而且商標注冊跟侵權無關,所謂侵權必需要是使用在某個商品上的商標侵犯了已經存在的商標權,若甲僅注冊商標,但沒有使用,也還不涉及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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