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簡單關于青少年犯罪事例
一次意外,“黑臉娃”飽經苦難11月13日中午,小雨淅瀝。
松滋市一間簡陋的民房內,50歲的張光翠正在和遠在重慶的女兒蕭蕓(化名)通電話。“媽,還有兩年多我就要畢業了,那時我一定要攢好多好多錢,把您帶到最好的醫院去整容。”
聽了這句話,張光翠望了望鏡子中那張再也熟悉不過的臉:大部分都是醬黑色,凹凸不平,令人望而生畏。她搖了搖頭,輕輕地笑了。
事情還得從上世紀50年代說起。1955年,張光翠出生在松滋市老城鎮一個村莊里。
在她兩歲多的一天,父母將她反鎖在家,到田里干活。沒想到,張光翠玩耍中摔倒在火坑上,將面部及兩只小手燒焦。
等父母回來后,見女兒燒成了“黑炭”,急得六神無主,急忙用黑醋洗傷消炎。經過1個多月的土方醫治,張光翠的傷雖然好了,卻落下了大面積的黑疤,成了令人恐怖的“黑臉娃”。
由于面容丑陋,張光翠從小飽受孤獨之苦。9歲才上學讀書,在一些同齡孩子的歧視目光下,勉強讀完小學3年級便輟學回家。
28歲那年,在好心人的撮合下,張光翠和一個大她13歲的刑滿釋放人員結婚了。令張光翠感到欣慰的是,結婚后丈夫對她還算不錯,知冷知熱,什么臟活累活總是搶著干。
特別是丈夫改掉了偷盜的惡習,安分守己地過起小日子。當年8月,她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起名蕭蕓。
然而,好日子沒有維持多久,丈夫“舊病”復發。1987年春節過后,丈夫聲稱出門打工,一個多月后就寄回3000元錢。
5月下旬,張光翠收到法院公函:丈夫伙同他人盜竊三峽工地構件,分贓1.3萬元……以盜竊罪被判刑5年。從此,張光翠的頭更加抬不起來。
由于出生于特定的家庭,艱難的生活及父親犯罪的影響,女兒蕭蕓小小年紀就變得十分冷漠和孤僻。1993年,張光翠好不容易盼到丈夫刑滿歸來。
然而,丈夫再次步上犯罪之路。當年12月的一個夜晚,丈夫伙同他人,拉網在私人魚塘偷魚,被看護人員用亂棍打成重傷,十多天后竟不治身亡。
一時沖動,女兒淪為少年犯 丈夫去世后,張光翠將希望全部寄托在女兒蕭蕓身上。然而,對于蕭蕓來說,多次犯罪的父親及面容丑陋的母親,成了她人生道路上的兩道心理障礙。
隨著年齡的增長,蕭蕓的自尊意識越來越強烈,時時擔心母親受到別人歧視。為了減少外界對母親的傷害,蕭蕓要求媽媽盡量不要到學校,或少在一些公共場所露面。
如果要出門,或是學校有特殊的活動非要家長到場不可,張光翠就戴上一個大口罩,頭上包上毛巾來參加。1996年,蕭蕓就讀的初二年級的3個班,共同舉行“學生·家長·教師聯誼會”,每名學生必須有一位家長參加。
學校先后3次派人去請張光翠,張光翠只好戴上頭巾、口罩趕來了。參加如此大規模的聚會,張光翠還是第一次。
進入會場前,她猶豫了好半天。當她摘下頭巾,低著頭走進會場時,與會的學生、家長幾百雙眼睛齊刷刷地向她投來,像看“外星人”一樣。
大家一陣喧嘩,對著張光翠評頭論足。一名女生發出幾聲尖叫:“這人像聊齋里面的青面黑獠牙……”聽到這句話,蕭蕓臉都變青了。
她狠狠地沖過去要打架,立刻被老師拉扯住了。等散會后,蕭蕓抓著那個女生,那女生不但不認錯,還動手打了蕭蕓一拳:“你媽就是丑,比怪物還難看!”對此,蕭蕓氣得渾身發抖,她想都沒有想,操起一把水果刀,對著那女生的**腹部連刺兩下,頓時,那女生重重地倒在地上。
經一周緊急搶救,那女生脫離了生命危險。不久,法院作出判決:因蕭蕓是未成年人,判處勞教3年,賠償受害人醫療費2萬元。
得到這個消息,張光翠精神幾乎崩潰,在床上躺了兩天滴水不沾。“丈夫是勞改犯,女兒如今也成了少年犯,我的命怎么這么苦啊?”想來想去,張光翠總是走不出悲痛的陰影,她從床底下拿出半瓶農藥……正在此時,蕭蕓的班主任楊曉梅老師和一位少管所的女民警及時出現了。
原來,張光翠的鄰居見她兩天沒開門,便跑去找楊曉梅老師來開導。經過近兩小時的促膝談心,張光翠獲得了很大的慰藉。
特別是管教民警告訴她:“蕭蕓從現在起如果表現良好,可以得到立功,提前出來,將來仍然可以讀書、升學、就業。不受任何歧視。”
張光翠看到了一線希望。毋庸置疑,教育人和改造人是一項艱巨而繁重的“靈魂工程”。
對于一個飽經滄桑,又孤苦無助的女人而言,談何容易。還沒等張光翠理出個頭緒,受害方就找上門來,索要2萬元賠付款。
無奈之下,張光翠將3間磚瓦房以5000元的價格賣掉,又將稍微值錢的農具和一頭耕牛賣了3000元。當她將8000元錢支付后,受害方為她的誠信所感動,表示可以慢慢再想辦法。
張光翠賣掉房子后,收拾行李來到市區,租了一間每月50元的房屋住下來,準備打工還債,順便看望女兒。第二天一大早,張光翠就趕到少管所。
蕭蕓聽說媽媽來看她,先是一驚,隨后就跑到一間空房子里藏起來,她認為自己沒有臉面見媽媽,死活不肯見面。一場痛哭,深深打動女兒心 張光翠知道女兒的心思,也沒有強求。
隨后半個多月,她在城區大街小巷四處找工作,可所有人一見她那張恐怖的臉,都擺擺手表示不需要。在經歷種種非議和白眼后,她終于在一家醫院傳染科當上了清潔工。
雖然張光翠能克服常人難以克服的困難,可。
2.中學生違法犯罪的實例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晚餐在校同桌飲酒后,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其中3位封門堵道,一位大聲地對學生喊叫:“弟兄們,快把你們的錢物交上來,若誰頑抗脫逃,就要誰的狗命。”他一邊說著,一邊就揪住1位學生,把他打翻在地,并掏出匕首對準他的脖子,在場的其他學生嚇得驚慌失措,不知怎辦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錢掏出來。當晚,他們采取這種強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幣480余元。由于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作家40分鐘后同時落網。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只對幾種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犯罪負刑事責任。達到這種年齡的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但畢竟尚小,社會知識缺乏,對不少犯罪行為還不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控制在幾種重大犯罪之內是適宜的。”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他們是罪有應得。中學生是祖國的未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應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把中學生違法犯罪消滅在萌芽階段,把每一位學生都培養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給我的啟示是:第一,作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導,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訓。要在平時教育學生遵紀守法,并根據這個主題多開展活動,使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不可輕德重智。
第二,學校要有計劃地組織青少年學生學法用法,使學生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做的,什么是法律規定必須做的,什么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們通過學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三,校政教處要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如法制報告會,組織指導觀看法制題材的電影、電視劇,組織學生參加公開審判會等,使學生直觀地認識到法律的神圣和威嚴。
第四,全校教職工要把對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作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務,不能誤認為規范教育是政教處、班主任、政治教師的事,與己無關。要嚴格禁止學生的吸煙飲酒、談情說愛、打架斗毆等不良行為。從日常行為抓起,從小事抓起,只有這樣,才能控制不良傾向的產生,才能避免違法違紀事件的產生。
3.收集青少年違法的案例,不少于200字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殺死同學勒索20萬 警方繳獲軍用手槍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一起在校中學生殺害在校生案,抓獲陳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工具兩輪摩托車1部、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3發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許,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屬報案:當日下午2時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來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一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家屬準備20萬元人民幣贖金,并稱不準報案,否則后果自負。” 接到報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馬上組織警力開展偵破工作。
根據現場調查,走訪群眾,獲悉受害者陳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從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晚自習回家途中失蹤。其家屬經過幾天幾夜尋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勒索電話。
警方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獲悉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母親與受害者家積怨較深,且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時查明陳某近期來經常與同學郭某、黃某等人在一起打電腦、玩游戲,行動詭秘。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位涉嫌人員采取收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學初三學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黃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楊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供認,他們因長期在一起玩電子游戲機而結為朋友,因陳某母親與受害者陳某母親有積怨經常吵架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于是犯罪嫌疑人陳某便召集郭某、黃某、楊某進行密謀尋求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陳某、郭某、黃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將受害者陳某毆打殺害后,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尸體載到某水庫,用石頭繩子捆綁投入水庫,然后潛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過李某打勒索電話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萬元人民幣。
案例二 浙江校園暴力升級:學生組團買槍對抗黑社會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黃田某中學學生柳某因與同校的黃某有矛盾,便叫來徐某等將對方毆打了一頓。柳也因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處理。
第二天晚上,當徐某等四人再次來到柳某的寢室里時,被聞訊趕到的值班教師發現,之后徐某等被帶到黃田派出所。調查中,這伙人供出了一個驚人的事實:他們中間曾相互間傳送著一支槍!全體參戰干警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來槍支呢?他們決心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
原來,就讀該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沖突。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
去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里,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藥槍,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
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系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并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出戰,于 4月26日深夜包圍制槍犯罪嫌疑人張某并將其逮捕歸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絡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于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里的臺球桌。小新把看臺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
后來家里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
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后,上網的欲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
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后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
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
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后逃出家門。
小新翻箱倒柜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兩元錢。事后,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準備的早點錢。
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后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后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
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4.簡要描述一則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案例(200字左右)
就讀某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沖突。
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里,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藥槍,后一直藏在家中。
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系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并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5.求青少年犯罪案例,短一點的,明天演講要用的
一天A(16歲)和B(17歲)去問B的朋友C(14歲)借錢.到了地點后B向C借錢.C身上的錢不多了.然后B要錢有急用.就和C說要不然把你的電話我給你押了<典當>取電話的票你拿著. 過幾天我拿上了錢再給你取回來.然后C說電話不在我這里.在朋友那里.后B打了C2個耳瓜說:明明看見你在身上裝的你還不說老實話.然后C還是不同意.后我們2人把劉某帶到一個空曠的地方.將其威脅.后C害怕就把電話拿給B.A和B去把電話典當了1350元 取電話的期限是一個星期 回來后把票交給C 說:好拉你拿這票一個星期內我找你把電話給你取回來就行了.然后我們把C送回家. 我們拿這錢揮霍了.以上案例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在本案中,A和B脅迫C,劫取的C的手機。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6.青少年違法事件事例
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 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國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 成“早上八九點鐘的太陽”,在十幾二十幾歲這個令人羨慕 的黃金年齡段,本應是刻苦學習,努力工作,展現自身才華, 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階段。
然而,有的青少年卻由于種種原 因,卻陷入了違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歷表上寫下了揮 之不去的污點,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還付出了生命的代 價。 人們在對犯罪行為感到深惡痛絕的同時, 又不能不對 “花 兒”的過早凋零扼腕嘆惜。
這里,我們收集了八個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 案例。一個個典型的案例,一個個深刻的教訓,希望能引起 同學們的反思和警醒。
案例 1: 陳興、單豐均為某校在校學生, 一天陳約單去某中學打龔成, 因龔向另一學生強索錢財。兩人在校門口,正好碰上學生胡某欄 住龔,陳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錢,龔只好同意交出 70 元錢 由陳、胡等人分。
不到一個月,陳又約單、王兩人商量說,現在 中學正交學費可以去強索或搶學生的錢,之后三人走到學校附 近,碰上一名學生,陳上去索要錢財,被害人不服,陳等三人一 起上去推打并拉住被害人雙手,從身上搜走 150 元。幾天后小單 也來約陳、胡、王等四人,說張某有錢,找到張索錢時被拒絕, 于是陳等對張踢打,張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錢。
他們甚至于向小 學生索要錢財,一個小學生被拿 10 元錢后大哭不走,他們又還 給這個小學生 6 元。盡管這幾名學生都只有 16 歲,而過去沒有 犯過這類罪錯,根據刑法的規定還是被判處刑罰。
提醒: 提醒:打架本不應該 敲詐錯上加錯 案例 2: 某市職業中學接連發生學生搶劫、敲詐、盜竊的案件,11 名學生走上了受審臺,他們有的是家境貧寒,卻貪圖享受、擺闊 氣、錢不夠花,就拉幫結伙,當“老大”,去偷去搶;有的是怕 受欺負,找靠山,求保護,主動靠近惡勢力,跟著學抽煙、喝酒、一起混,搶劫團伙的成員;有的原本學習不錯,老老實實,成為 團伙搶劫、敲詐的對象,被幾個嘴巴打下來,就混在一起了,從 受害者變成害人者,走上了搶劫犯罪的道路。 提醒: 提醒:家境不好本該自強不息 認錯朋友導致禍害不淺 案例 3: 小王與小顧是同校同學,小王讀初三,小顧讀初一。
一天二 人發生口角,小王順手打了小顧一下,不當一回事就揚長而去。 不想小顧人小氣盛,當晚就約了幾個小哥們找到小王家,要給小 王給一點顏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門吵鬧一陣。
王 回家知道后,第二天連續三次找小魏幫助,小魏自認為是小兄弟 的頭,欺侮小兄弟就是給他小魏難看,所以一口答應,當即叫了 一個朋友,準備了一把長砍刀,到校門口等候,當顧放學剛走校 門,上去對準顧就是一刀。顧經搶救雖脫離危險,但顱骨骨折, 構成九級傷殘。
魏家境貧困,母親體弱,魏犯罪后其母舉債請律 師,到處奔走,勞累、憂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 寰,其父說:“這不爭氣的兒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親的 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獨生子,家庭不僅要承擔請律師、經濟賠償等難以承受的負擔, 而且案發前正值王初中畢業面臨中 考,在他進監獄的時候,職高的錄取通知書也寄到了家中,他的 犯罪斷送了自己的學業、前途,也毀掉了家庭的幸福。
顧也是獨 生子,受害致殘,今后一輩子怎么辦,父母整日以淚洗臉。魏的 一刀不止毀了小顧一人,而是一刀毀了三個家。
提醒: 提醒:哥們義氣要不得 釀成惡果悔已遲 案例 4: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絡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因擔 心兒子整天沉迷于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里的臺球桌。
小 新把看臺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后來家里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 新就想到了偷。
今年 6 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 2000 多元在網吧 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 用。
僅僅幾天后, 上網的欲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 此時, 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
后來就想去偷爺 爺的錢。某日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響聲驚動 了睡夢中奶奶,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奶奶,奶奶倒在 了血泊中。
小新翻箱倒柜也沒有找到那 4000 元錢,只在奶奶兜 里找到了兩元錢,那是奶奶為孫子準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 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
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小 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記著他。
他 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當時只想著拿到 錢后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后果。
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 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提醒: 提醒:上網成癮盜錢財 良知泯滅殺親人 案例 5: 15 歲的初三學生莊海在初一年級時就加入了共青團,當選 為班長,工作負責、學習優良,先后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共青團 員。
有一天與父母告別后準備回家時,發現一個初二學生在他父 母后面做鬼臉,這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問一問、說一說,都 可以解決問題,但是莊海非常生氣,認為是對自己父母的侮辱, 竟和幾個同學一起上去教訓他一頓。原以為被教訓者不會怎樣, 沒想到卻引起這個學生邀約一幫人來報復。
7.學生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現金。
于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準備好的兇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鐘后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并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并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
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
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并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鐘后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并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于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里的5000元現金偷走。
一個多月后,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于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里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后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后轉為逮捕。
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后,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于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于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于“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8.學生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現金。
于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準備好的兇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鐘后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并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并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
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
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并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鐘后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并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于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里的5000元現金偷走。
一個多月后,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于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里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后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后轉為逮捕。
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后,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于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于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于“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9.青少年違法犯罪實例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點多鐘,南京市**村中學門前。
初三某班的學生和往常一樣說說笑笑地走出校門。4名男生突然被人從身后分別架住雙臂,強行帶到龍蟠路邊的花卉廣場。
到此之后,并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學生大吃一驚,身邊“護駕”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對方簡短地幾句謾罵之后,這伙人毫不顧忌廣場上眾多市民在場,蜂擁而上輪番對他們狂毆暴打。
隨著施暴程度的不斷升級,4名無辜學生被這伙人從花卉廣場一直拖打進情侶園的樹林中。面對40多名輪番上陣的施暴者,4名學生在書包、木棒及拳腳的蹂躪下,相繼被打倒在地。
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渾身是血蜷縮在地上后,仍未被這伙喪心病狂的惡徒放過。施暴者瘋狂地將其當作足球,輪流助跑后“發射”這個“點球”。
另一名身材較胖的男生,遭重創的頭部腫得像只皮球。當施暴者散去后,2名傷勢較輕的男生,將昏死過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
后經醫院診斷,徐某的左腎破裂需手術摘除。 警方查明參與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幫手,都是在校的中學生,分別來自南京市第**中學、**湖職業中學、**橋中學。
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將19名涉案嫌疑人擒獲。 引發這場聚眾斗毆的事由,竟是兩名學生在網上的對罵。
春節前,南京市第**中學高一的一名學生上網聊天,與一網友發生“口水戰”。對罵中,他了解到對方是**村中學的學生。
“口水戰”中敗北的他,回校后便將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級的司某和張某傾訴。在校內混得有點名氣的司某和張某聽后大怒,同時表示幫其擺平對方。
3月7日,司、張兩人通過各自的初中同學等關系,從三所中學糾集近50名幫手,殺氣騰騰來到**村中學附近設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個是和第**中學高一某學生網上“對罵”的學生,他們對罵了些什么,參加這起群毆的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對參與這起群毆行兇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學生家長宣布決定時,當場就有3位家長昏倒在地。
二.發生在南京的一起學生長期結伙盜竊案件。6名團伙成員在案發時平均年齡不到18歲,他們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驚的是他們所學專業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機關的預審室里,17歲嫌疑人小力供述他們的違法犯罪事實:兩年前我帶著錄取通知書來到學校報到,同宿舍6個同齡的同學成為好朋友,好“哥們兒”。不久,我們耐不住學校嚴格管理的業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決定溜出去“熱鬧熱鬧”。
從此,我們經常是集體**頭出去喝酒抽煙。 日久天長老是喝酒抽煙,大家都有點煩,再說家里給的錢老是這樣花也不太夠。
一天晚上,幾個哥們在外面喝啤酒,也點不起什么菜,都覺得很無聊。當時有人說,老是這樣不好玩,咱們不如順便去“拿”點東西。
借著酒勁大家都很贊成。 從那以后,他們時常夜里酒足飯飽后,就一塊到附近一些中小學校行竊。
由于學習的是保安專業,對刑法、公安業務、保安管理知識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們盜竊也還算有點節制,只是“拿”些鉛筆、橡皮擦、牙刷、毛巾和書本等,不“拿”太值錢的東西。當然,因為懂專業知識也使他們作案比較謹慎,相當注意不留痕跡等反偵察的問題。
后來,經常作案膽子就大了,把學習的法律知識都拋到腦后,什么值錢就“拿”什么,幾個哥們兒有福同享,作案時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順利,對僅僅到中小學“拿”點東西不感興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畢業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單位,6個人沒機會一起“拿”了,決定干點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機店。
因為他們幾個是“鐵哥們兒”心齊,有事經常能互相“打掩護”,先后盜竊的財物達到將近1萬元,學校和家長都沒能發現。 6名學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終得到的不是畢業證書而是法院的判決書。
發生在江蘇的一個系列少年盜竊串案,警方最終破案查獲。9個月來30多起竊案的26名涉案人員,都是在校中小學生和流失生,他們很多人都有“不到刑事責任年齡抓緊偷竊”的犯罪心理。
三.2001年,江蘇蘇州市吳中區木瀆鎮,一度發生多起撬盜案件,到2002年底,失竊案件多達幾十起,財產損失幾萬元,面對如此瘋狂的連續作案,警方感到莫名的壓力。2002年元旦前后,警方悉數將作案的26人捉拿歸案,查明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間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幣10萬元。
更令警方吃驚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學生和流失生,年齡最小的僅11歲,其中女性一名。面對一張張稚氣未脫的臉蛋,辦案干警沒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變得沉重起來。
警方查明,26個孩子中有些人已經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盜竊作案的次數和案值,足以判處徒刑,但由于年齡的關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釋放。于是他們作案后受法律懲罰的犯罪恐懼心理一次次減弱,認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漸漸從一個月一次小偷小摸,發展到每月偷幾次,有的幾乎天天作案。
有些14歲的少年曾公開宣稱:“我還能偷2年”,13歲的少年不甘示弱:“我還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 這群孩子因為自己未滿14周歲,抓緊時間進行“無罪偷竊”,既令人們大跌眼鏡,更令人感到陣陣心悸。
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