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限。
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僅供您參考吧。
2.婚姻法案例分析
這個案件的主要法律問題是:
1.李某系無職業自由公民,在與嚴某初期相識期間,李某想方設法要求與嚴某交往,人為意識低劣,不過,此與本案無關。但其中,李某與嚴某同居的行為,存在疑點。因嚴某沒有年齡顯示,不知其成熟程度,還沒有標識其正常行為的相關程度。但跟其嚴某案中表現系正常人。如,嚴某在上學期間,歲數未達到法定的成人標準的,將斷定為少女。李某與少女交往且有同居現象,可視為犯有誘拐少女,并發生其性行為的罪行。
2.在李某和嚴某交往期間,主觀意識并非嚴某所愿。所以李某在精神意識上強迫嚴某,并對其進行行為威脅和精神威脅。
3.李某要求嚴某為脫離男女關系而付出10萬元現金說法不成立,具有威脅嫌疑。其中多數部分帶有恐嚇成分。根據案情可告其李某犯有恐嚇他人罪。
4.李某在找到嚴某單位后并打傷勸阻的醫院醫生,觸犯故意傷害罪。(根據傷情的具體程度來定制相關處罰方案。)
5.李某同時在醫院對醫生也具有觸犯恐嚇他人罪。
6.在恐嚇之后,嚴某弟弟受到不明人士的故意傷害,其中雖然李某具有不在場的證據,但具有事先的語言表示,也就是具有謀事方案的嫌疑。且具有唆使他人故意傷害的可能。如果是的話,就觸犯了唆使他人故意傷害罪。
此案件系情感糾紛案,屬于民事案一類。
最后嚴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一例,根據案情應屬撤銷婚姻關系。因初期嚴某系被強迫狀態;非自愿性的從事精神上及其他意識上的行為。《在婚姻法》中:一方的主觀意識無具體表示意愿的,該婚姻則不成立。
看完后給我最初的感覺就是,在男人要求女人溫柔之前,最好也要溫柔的對待女人。畢竟女性是感情的動物,小小的舉動就會獲取他的眼淚。呵呵!!!當然這個案情也給我們很多的警示,最重要的就是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意識防范。在情感方面要把握好自己底線。了解于人,方可相信于人。
3.婚姻法案例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
王某與劉某同居時,第一,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二,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被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第三,同居時,王某已年滿22周歲,女已滿20周歲。以上三個條件均符合他們“同居”時的實質條件。
故,王某與劉某的關系構成事實婚姻。
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重婚,即雖然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
王某與女房東,大設宴席,公開宣布結婚,并以夫妻名言度蜜月。這些行為,符合事實重婚的構成要件。那么王某與女房東構成重婚罪。按照《刑法》的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其關系被確認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那么離婚,均適用《婚姻法》的第36條至第42條的相關規定。
四、那么王某與劉某的房子5間,拖拉機一臺及彩電、冰箱、洗衣機等物,原則上是平分財產。但王某存在過錯,理應少分。并且劉某可以要求王某因重婚,要求王某給予賠償費。
由于小孩在1994年時,只有七歲。那么以雙方的經濟基礎、雙方的意愿、符合孩子生長的環境考慮來考慮孩子由誰撫養。沒有直接撫養者,應給予小孩撫養費,對于支付的方式、時間,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4.簡單法律案例
[案情]: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人身損害雖然存在原因尚未確定的問題,然而卻與醉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醉酒與其他原因競合發生損害后果,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濤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其飲酒行為是完全自愿的,且劉封平并沒有進行勸酒行為,劉封平對李濤的受傷即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首先,李濤在飲酒中無違法行為。朋友、同事、同學之間想要飲酒本屬正常的社會交往,二人飲酒過程中也沒有強迫行為。
其次,請客者酒后并無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首先劉封平與李濤并沒有酒后相送等約定。
其次劉封平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后果,請客者李濤無對其進行監護的法定義務,且根據劉封平的自述,其當晚飲酒并沒過量。因此,本案也不適用先前行為致人損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劉封平的傷害與李濤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根據醫療診斷證明,劉封平傷害系外部創傷引起,非飲酒直接引起,且致傷原因不明。
李濤在酒后打了兩次劉封平手機均無人接聽,即去休息,雖有些疏忽大意,但其飲酒后過于自信的行為并不是導致劉封平傷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本案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上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此無異議。
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構成須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本案中,李濤主觀上雖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但因不具備其他三個要件,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本案中,鑒于劉封平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暫時無法得到救濟,李濤主觀上存在一定過失,雖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從公平原則的精神出發,可令其給予劉封平適當的經濟補償。 故筆者認為,本案劉封平雖然不存在過錯行為,但根據公平原則劉封平應給予李濤一定得經濟補償。
[案情] 2007年9月21日16時50分左右,孫某在駕駛自有小客車行駛過程中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致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受傷。該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和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原告李某與孫某是朋友關系,李某是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現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賠償其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護理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失合計人民幣4萬余元。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孫某是否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孫某不應賠償原告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因為原告李某與孫某系朋友關系,李某搭乘孫某的小客車并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李某與孫某之間并不構成合同關系,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孫某未從中受益,孫某也就不應當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評析] 本案中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其理由是:雖然李某系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他們之間并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但是孫某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有的車輛,孫某就應當負有善良注意的義務。原告李某在孫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實際上他們之間已經構成了侵權的法律關系,孫某應當賠償李某的損失。
無償乘車人在學理上稱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機動車內的無償乘車人,即所謂的搭便車。有過錯的駕駛員對好意乘車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時,因車主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而言,作為直接肇事人和車主的孫某應對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不因原告是無償搭乘而免責。當然,考慮到無償乘車的特殊性和駕車人的無償服務,駕車人承擔責任的賠償范圍應有所限制,要區別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不宜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駕車人依法應予賠償。
原告林某某訴稱,其報名參加某大學2005年國際經濟法方向博士生入學考試,所報導師為某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原告于2005年3月經過初試,成績為國際法73,國際經濟法69,英語78,總分為220,并進入了復試。
經過復試,原告復試成績為70.8,最終成績(初試+復試)在報考廖益新教授的學生中總成績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某大學法學院網站公布了錄取名單,卻無原告的名字,前兩位是總成績排名第。
5.婚姻與繼承法相關考題的案例分析,求解答
一 雖然鄧黃結婚時婚姻是無效的,但后來無效婚姻的情形消失了,那么消失后婚姻不能認定無效。黃某與鄧某的婚姻有效,那么夫妻關系存在。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黃某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鄧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本題中沒有給王某的妻子和女兒死亡的順序,有些敗筆。
1、假設王某妻子和女兒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王妻死后,財產發生一次繼承,四間房子有兩間是王妻的,此時王女、王子和王某分別分到兩間房子的三分之一;王女死亡發生轉繼承,王某女婿和王某外孫女,分別繼承這兩間房子的六分之一。王某死亡后,王的外孫女代位繼承其母親的應繼承部分;王的兒子死亡其應繼承遺產部分發生轉繼承,王某外孫女繼承王某兩間房子的二分之一;王某兒子和王某的孫子均繼承二分之一。這樣王某的孫子分到一間,兒媳一間,女婿分到四間房子的三分之一,王某的外孫女分到四間房子的三分之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2、其他情形請您自己考慮,如有疑問可以登錄中大財經律師網咨詢石律師。
三 此問沒有設置問題,繼承份額應該是:
1、房子:黃玉海分得四間房子的三分之十一,李影分得四間房子的三分之一。
2、存款同理。
6.有關《婚姻法》、《繼承法》和“訴訟時效”的三個案例
案例一:丁男70萬的債務由丁男承擔,因為債權人知道AA制;丹某10萬的債務夫妻共同承擔,AA制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男在承擔后可向丹某追償。
案例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兩個(按文中介紹):羅成的妻子和羅斌,每人兩間。(羅成的妻子因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
案例三:本案訴訟時效從2002年5月8日起算,時間1年,因為人身傷害是短期時效。6月13日的事件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不可抗力只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只有請求、訴訟等才可以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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