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只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板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板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么?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么?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準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并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并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于本案。
2.侵權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筑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占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占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并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后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后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于,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占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于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于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并無矛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侵權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筑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占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占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并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后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后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于,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占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于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于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并無矛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有關維權手冊的,我要一些未成年人侵權的案例
北海鱷魚吞噬小孩 責任人賠償22萬
近日,廣西北海市德天漁家莊“鱷魚吞噬小孩”民事賠償案由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鱷魚管理人被告劉家振和鱷魚湖經營者被告北海德天漁家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共同賠償被鱷魚吞噬的小孩劉某父母219414.4元。
去年4月20日下午,被害人劉某放學后與同班同學龐某等人一起到漁家莊場地內的鱷魚湖玩耍,因鱷魚湖鐵欄柵大門未鎖,管理人員回家做飯,劉某與其他3個小孩得以進入并從南門爬墻到鱷魚湖內。在湖邊行走時,看見一條鱷魚在湖岸邊躺著休息,劉某用彈弓射擊該鱷魚,又持樹枝近距離逗弄鱷魚,被鱷魚突然咬住腳部并拖入湖中,其他鱷魚迅速圍過來撕咬吞噬。龐某等人立即呼救,當時在對面觀賞臺上玩耍的兩個中學生見狀也跑過來施救,但未能成功。劉某身葬鱷魚腹,尸體至今無法找到,給兩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由兩被告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賠償費用合計219414.4元。作為未成年人的劉某,脫離其父母看管,攀越鱷魚湖內護欄進入鱷魚池,對事故的發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兩原告對其監護不力也負有一定責任,對劉某死亡引起的各項損失應負次要責任,即承擔20%的責任。
祿勸六歲娃被爆竹炸殘 昆明市中院判賠15萬
兩年前,一枚“六號魚雷”爆竹在年僅6歲的小成手中爆炸,巨大的爆炸力把孩子的手掌炸開了花,食指和中指的上半部分被炸飛,經檢驗
炸傷小成的爆竹屬不合格產品。年前,昆明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由火炮廠賠償小成15萬余元。
2006年1月19日上午9點左右,不滿6歲的小成和幾個小伙伴一起到祿勸縣城五星路一家煙花爆竹專賣門市部買爆竹,以0.5元1個的價格,購買了2盒(20個)云南江川路居高龍潭煙花火炮廠(以下簡稱江川火炮廠)生產的“六號魚雷”。之后,小成和小朋友到祿勸縣政府招待所后面的山林里燃放。突然一聲響,一枚“六號魚雷”在小成的手中爆炸了,頓時右手血肉模糊。
當天,小成被送到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拇指部分毀損傷;食、中指毀損缺失;手掌炸傷”。2006年4月27日,經鑒定,小成的傷情為重傷,已構成八級傷殘。
2006年1月23日小成向祿勸縣工商局投訴,當日祿勸縣工商局依法對這家煙花爆竹門市部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從銷售剩余的51盒“六號魚雷”中隨機抽取6盒,委托有關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引線燃放時間不合格,外觀、外包裝不合格,質量綜合判定不合格。”
“正是因為江川火炮廠生產了不合格產品,門市部讓這些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才造成兒子右手殘疾!”為替自己討個說法,年僅6歲的小成一紙訴狀將江川火炮廠和門市部老板張某告上法庭,索賠195251.20元。
祿勸縣法院認為:江川火炮廠生產的不合格“六號魚雷”導致小成受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作為銷售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成屬未成年人,在燃放過程中未注意安全防范,在沒有監護人監護的情況下燃放致身體受傷,亦有一定過錯。據此,一審判決:小成的各項費用121996.50元,由江川火炮廠賠償70%即85397.55元,由張某賠償10%即12199.65元;駁回小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小成、張某及江川火炮廠均不服,紛紛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張某否認小成在她的商店買過東西,“我具備經營煙花爆竹的合法資格,所進的產品均是合格產品,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江川火炮廠則認為相關部門的檢驗標準不對,“當天小成還購買了其他產家的爆竹,不能認定就是火炮廠生產的產品炸傷他,且送檢‘魚雷’是從張某門市部抽檢,不是小成所購買的,雖然檢驗不合格,但不能認定小成燃放的‘魚雷’也不合格”。
2007年6月26日,昆明中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小成燃放的“六號魚雷”是從張某處購買并屬江川火炮廠生產,江川火炮廠生產的“六號魚雷”經檢驗屬不合格產品,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雖是銷售者,但導致小成受傷的“六號魚雷”系江川火炮廠生產的不合格產品,江川火炮廠不能舉證證實張某在銷售過程中導致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因此賠償責任應由江川火炮廠承擔,張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江川火炮廠未舉證證實小成有過錯,小成也不應承擔責任。
故此,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江川火炮廠賠償小成155568.2元;駁回小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5.侵權責任法 案例分析
1、張某家在一小區的一樓,家門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園。一天,鄰居4歲的小華在沒有監護人照看的情況下,到張某家玩耍。期間張某家養的狗將正在玩耍的小華咬傷。究竟誰應承擔小華因被狗咬傷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呢?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侵權屬于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為責任主體。對于一般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在特別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遺棄動物或者逃逸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更為嚴格的責任,不得免除或減輕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狗的飼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對小華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因小華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狗咬,所以小華在本案中沒有責任,小華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擔責任。
2、某日,陳某經過一幢七層高的住宅樓,突然被不知從哪一層樓扔出的酒瓶擊中頭部,造成頭部流血受傷。但陳某始終不知道具體是哪一住戶扔出的酒瓶砸傷了自己,于是將整幢樓的住戶都告上法庭,要求6個住戶(除一樓以外)共同賠償自己由此支付的醫療費等。陳某有依據嗎?
分析:陳某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
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是基于公平考慮,而不是基于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適用的是補償責任。
這樣的案例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無需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
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償。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補償款后,如果發現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進行追償。《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預防損害,制止人們高空拋物。
3、吳某攜帶現金到銀行辦理匯款手續,當他在營業廳的寫字臺填寫匯款單時,一男子在其身后窺視。吳某填單完畢,即到三號柜臺辦理匯款手續。由于銀行營業廳的柜臺前設置了“一米線”,但窺視吳某的人卻進入“一米線”內并站在吳某身側,此行為并沒有引起銀行
值班保安人員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吳某將錢交給柜臺內的工作人員時,此人從吳某左側手
搶奪錢袋,吳某緊抓錢袋反抗,搶錢人向吳某腹部連刺幾刀后逃離現場。吳某因此受傷,
攜帶的現金也沒有了,他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嗎?
分析:
吳某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商業銀行的營業廳,是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場所,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規模,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營業廳內預先安裝必需的安全防范設施,安排保安人員,預防和盡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發生,為客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提供保障,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當搶
錢人越過“一米線”時,值班保安人員并沒有注意,更沒有予以制止,因此對于吳某的損失
具有一定的過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商業銀行屬于封閉性的經營場所,商業銀行對于前來辦理業務的客戶負有安全保障義
務,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客戶損害的情形下,如果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6.案例分析:商標侵權知多少
商標侵權四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