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說明怎么寫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2.“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都要報告些啥
包括7大類事項,分別是: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以及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
此外,這15類事項中,還包括N多的子項和需要勾選的項目。要報告的內容可謂細之又細。
3.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補充報告表怎么填
所有年度的。
組織人事部門對抽查到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
隨機抽查在每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結束后集中開展一次,按一定比例進行。如果抽查結果與報告不一致,將進行進一步核實。
抽查核實后,對抽查核實結果與領導干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材料內容一致的,予以歸檔;對漏報或者填報不規范的,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對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現有明顯違規問題的,責令其限期糾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4.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有哪些細節需要注意
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也是檢驗黨員干部對黨是否忠誠老實的試金石。
填報過程中,有哪些事項容易漏報,有哪些細節需要注意,不如實報告會又怎樣的后果?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領導干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中組部在《關于做好2016年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中,專門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強調了組織處理辦法。
5.怎樣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報告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完善制度,規范報告程序。
進一步明確報告的人員范圍、目標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審核、結果運用等內容,要求所有黨員領導干部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如實全面地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二是教育引導,確保報告質量。
加強日常教育,對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報告的重大事項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教育督促本單位領導干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并把個人有關報告事項作為新任領導干部廉政談話的一項重要內容。
正確處理保護個人隱私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關系,堅持報告事項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確保報告工作的質量。三是嚴肅糾正,注重結果運用。
加強對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檢查,健全干部管理監督長效機制。把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干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裝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領導干部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6.黨員干部個人報告事項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干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黨員干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干部;
(三)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二)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黨員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黨員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匯總后報所在黨委(黨組)和紀委(經檢組)。黨委(黨組)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綜合報告一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應當把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7.個人事項報告漏報說明
個人事項漏報說明書:
尊敬的單位領導:
您好,我懷著無比愧疚和遺憾的心情向您遞交這份工作失職的檢討書。關于我在電信機房管理工作中,因我個人的疏忽,工作的不到位,我沒有能夠細致地做完工程的所有進程,以至于讓現場施工人員將0DF機架的位置安裝錯誤。
首先關于這項錯誤,我要做深刻地檢討,這是我工作上的最大疏忽、是工作失職。如今的我已是一名電信機房管理員,身處這個崗位我就應該深深意識自己所處崗位的作用,一名電信機房管理員是應該對電信機房所有施工作業做全程監督的,應該細心指導每個施工人員的具體工作,要對每一個環節都仔細分析。因為稍一放松就可以導致嚴重問題的出現,而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給公司、給集體帶來嚴重的損失。
在此次的電信機房管理工作中,因為我個人的疏忽,沒有監督好工人0DF機架安裝工作。但電纜線已安裝好了,0DF機架安裝位置錯誤就需要重新移動,這樣一來一回勢必造成浪費,造成公司的損失。我對此表示深深的痛心和自責,此時此刻我的心情非常的不好,因此這項錯誤,我這段時間都不能夠從中解脫出來。
出現問題,是誰都不愿意接受的現實。然而面對錯誤是需要很大勇氣的,如今我已經鼓起了勇氣去面對這項過錯,我要用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我下一步的工作當中。希望領導能夠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對于這項工作的錯誤,我也有一定自我認識,我還是一個電信機房管理新人,這是因為我經驗不足造成的錯誤。但我不會以這個作為請求原諒的托詞,因為錯誤終歸是錯誤,我應該用于面對錯誤。
通過此次深刻的檢討,我深深地反思,我的犯錯根本原因在于我個人的疏忽,沒有全心、仔細的對待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須知重要工作是容不得一點馬虎的,我想我如何不很好的克服我工作疏忽這樣缺點的話,我就會很難在工作崗位上有長遠的發展。
針對我目前的錯誤,我決定用如下措施加以改正,也希望領導、同事們能夠監督我,你們的一份監督就是對我的一份關心和重視。
1,針對我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失職,今后我要全身心投入工作,對于自己所轄職務做精心了解,對于每一個環節的施工都做好監督和管理。
2,今后我要像公司的優秀工作的同事學習,認真學習好的工作作風,從精神層面上提升我的工作理念,從根本上為我把今后的工作做好打基礎。
通過此次深刻的檢討,請領導能夠信任我。我今后一定認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為公司的發展獻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
簽名:xx
時間:20**年**月**日
僅代表個人觀點。
[關于個人事項漏報檢討書]
(1)檢討書的概念 檢討書是犯了錯誤的單位或個人向領導或上級檢討錯誤寫的書信,
關于個人事項漏報檢討書。 (2)檢討書的結構及寫作方法 ①標題。在頭行正中寫明“檢討書”字樣即可;也有注明所犯錯誤范圍或性質,如《關于違犯財經紀律的檢討書》。 ②稱謂。寫明檢討書呈報的組。
工作檢討書(一) 尊敬的部長大人: 今天,為表示我的深刻反省,我懷著無比愧疚的心情寫下這封檢討書,以向您表示我對我自己在“IT文化節”宣傳工作上不盡人意的表現的深刻認識,以及保證在以后的工作中,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到最好。 這是一次十分。補報,并說明漏報原因。
中國**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準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
當然得做出相應的賞罰措施,當然,也要自己以身作則. 畢竟,的確是你的疏忽,才會讓下面的人犯錯~~~~ 應該反思一下 1、用人問題上 2、賞罰問題 3、今后的雷同事件處理 下面是對檢討的一些認識: 我錯了,隨著21世紀時期的到來,許多歷史痕跡都將逐漸。
一、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依靠群眾,就是要相信群眾,深入調查研究,發動群眾舉報,提供證實犯罪的情況。只有依靠群眾,才能獲取眾多的案件線索,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只有依。
個人漏報事項情況說明
補報,并說明漏報原因。
就嚴重影響個人的誠性度.
一般處理領導干部不如實填報個人事項一律不得提拔! 如果提拔的是你本人,那申請補報,不行你可以拋掉股票把資金以贈送或代別人炒股之名轉給別人
如果你是公務員,可以補報,最好就轉到你父母或愛人的名下,只要你不是證監會人員和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報不報都不是大問題。
僅代表個人觀點。
8.領導干部應當報告哪些個人有關事項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報告的內容共14項,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在時間上,要求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規定還提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9.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包括什么內容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第三條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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