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利貸借款合同上訴的案例 有沒有
民間借貸利息問題:年利率24%以下:屬于法律義務,具有強制執行力;
24%—36%之間:屬于自然債務,無請求力,不可申請強制執行,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超過36%:約定無效,構成不當得利,可請求返還。
附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的舉例
案情1
2000年12月,北京戎信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和光大國際建設工程總公司(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保證被告獲得華騰園兩個樓座的總承包施工,被告承諾支付工程合同總金額的10%給原告。
2001年和2002年,被告和北京北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化公司)簽訂兩份合同,被告獲得了華騰園樓房工程,總價款為5700萬余元。
該合同簽訂后,被告通過招投標取得上述工程的施工。2001年9月,北化公司支付第一筆工程款50萬元,至原告起訴,被告已經收到工程款3000多萬元。被告沒有支付約定的居間報酬。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500多萬元居間費。
案例2
2008年,材料公司為向實業公司融資借款,采用代理采購方式,約定實業公司代理貿易公司向材料公司采購鋼卷,貿易公司向實業公司支付代理費28萬元,查某對貿易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擔保。買入單價每噸8015元,賣出單價每噸7800元。
同日,實業公司與材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隨后,實業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貨款。在實業公司依代理采購協議向材料公司、貿易公司、查某追索墊付貨款2000萬元時,材料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其破產管理人提出本案代理采購協議及銷售合同實為企業間借貸,應認定無效。
擴展資料:
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者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實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來掩蓋并達到其非法目的。
如當事人之間訂立以物抵債協議實為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假借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實為走私貨物等。這些訂立合同的行為在外表上看是合法的,實際上其真正目的是非法的。
由于被掩蓋的目的是非法的,而且還將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什么情況借款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借款合同如果存在上述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之一的,合同無效。
4.2015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怎么認定
最高法院:騙取貸款構成犯罪,借款擔保合同不必然無效2015年5月11日,最高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一批裁判文書。本期天同碼,挑選其中一份涉及刑民交叉情形借款擔保合同效力認定的裁判文書,結合以往最高法院發布的相關典型案例,整理歸納同類案例的裁判規則12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最新典型案例
1. 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不必然導致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但無證據證明債權人銀行參與騙貸等不法行為,擔保人主張免除責任的,應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同類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2. 民間借貸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影響其效力
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到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3.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騙貸,所簽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則合同依法應為無效,在此情況下不應適用《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4. 銀行上級主管領導受賄,不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
銀行上級主管領導存在經濟犯罪行為,但無證據證明貸款過程中有違法犯罪問題的,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不能免除。
5. 借款經辦人涉及犯罪,不影響債權人民事訴訟權利
借款人的個別經辦人涉及偽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響貸款人依據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訴訟的權利。
6. 名義借款人未參與貸款詐騙,不承擔償貸民事責任
名義借款人未占有、支配、使用貸款,亦未參與貸款詐騙等犯罪活動,故貸款人要求其連帶清償的訴請不予支持。
7. 因資金拆借引發損害賠償,應依過錯確認各自責任
因資金拆借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應根據雙方間法律關系存在與否、效力如何,及各自過錯確認相應的民事責任。
8.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響借款擔保案審理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因此影響借款人承擔民事責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訴訟程序。
9. 檢察機關凍結貸款,不構成終止借款合同法定條件
檢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對部分貸款采取凍結措施,但該強制措施并不構成終止借款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定條件。
10. 借款人是否騙保,不影響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效力
借款人在取得擔保時是否存在詐騙行為,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貸款人與擔保人之間擔保合同的效力。
11. 高管以單位名義貸款構成詐騙不免除單位民事責任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名義對外質押貸款,將貸款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不免除單位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2. 同業拆借構成犯罪,不影響金融機構民事責任承擔
金融機構名為資金拆借實為挪用公款,金融機構負責人及實際用資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影響金融機構責任承擔。
5.哪些情況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6.請高手給我提供一個關于借款的民事小案例及分析
民事借款案例分析(1)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
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請回答下列問題:1、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2、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3、設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復。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么?4、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5、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6、設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滅失;丙被宣告失蹤,其財產已由庚代管。
現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丁償還了乙的全部債權,丁的追償權可向誰行使?為什么?民事借款案例分析1、無效。借款合同屬于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額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
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
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
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5、可以。
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代管人庚追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
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
丙已失蹤,其財產由庚代管,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2)1998年春,某燃料公司實行內部抽本租賃承包,根據企業的清產核資情況確定出各單位的承包標的及應上崗職工人數,然后選定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根據所核定員數在公司全部員工中組合職工,實行雙向選擇。
承擔抽本金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承包人個人承擔,另一種是承包人與被組合人員共同承擔。職工盧某通過競標承包了商場副食部后,又將其中的糖茶部轉包給來某常弧敗舊汁攪伴些寶氓,兩人分別作為副食部和糖茶部代表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糖茶部定員4人,抽本金一次付清,承包期限為兩年。
1998年4月3日,來某交給盧某一次性抽本金14485.18元,盧某將上述抽本金交給公司。來某按照公司要求,組合了李某等三人為營業員,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等三人每人集資4000元。
1998年4月30日,來某收到李某的錢后,給李某出具了收據一份,內容如下:“收到李某集資4000元正。”。
在經營糖茶部期間,來某與李某等四人的工資均是按照公司的檔案工資標準,由糖茶部自行發放,交納了養老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等費用后,四人的工資均在210元-250元/月左右,除工資外無其他利潤分紅。2000年3月26日,糖茶部停止經營,但未對經營期間的盈虧進行清算。
后雙方因集資款的返還問題發生爭議,李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來某付還借款4000元。〔判決〕一審法院認為:來某承包某燃料總公司糖茶部,有其與盧某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及交納的抽本金為據,在經營期間,以集資方式向李某借款4000元作為周轉金使用,并約定了使用期限,雙方應按約履行。
李某請求來某返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理有據,應予支持;判令來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還李某借款4000元,訴訟費用由來某負擔。一審宣判后,來某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來某收到李某的4000元錢,給李某出具的是集資款收據,而不是借款收據。在來某與盧某簽訂的承包合同中,來某是作為糖茶部代表的身份簽訂的合同,而不是以其個人身份簽訂。
另根據來某與李某等四人的工資發放情況可看出,四人均按統一標準發放工資,來某比其他人并無額外收入。而燃料公司出具的證明中亦證實商場各部門均采取集體抽本共同經營方式,上述證據能夠相互認證,證實來某與李某之間是合伙關系,在共同籌集資金將糖茶部的貨物價款向公司交齊后,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
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
7.借賬給他人20萬,借條要怎樣寫受法律
最新借條范本的借 條 ① 為購買房屋②,現收到③小明④(身份證號:234567…0898)⑤以現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⑦,借期陸個月⑧,月利率2%(百之貳)⑨,貳零壹陸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
如到期未還清,愿承擔小明通過訴訟等方式追討借款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⑩。若因本借款發生爭議,由XX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立此為據?。 借款人:小紅? (身份證號:3502。
..) XX年XX月XX日? 備 注:借款人確認以省市區地址作為相關通知及訴訟等材料送達地址;若發生地址變更,應向出借人書面提供新的送達地址? 使用說明 ①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
另外,由于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②“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③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若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范本采取了“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④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證復印件)。
⑤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⑥“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
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后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以轉賬方式進行的,建議備注借款本金)。 ⑦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建議幣種也要寫明) ⑧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注意: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應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⑨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
同時,應注意截至目前(法院可支持最高的利息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爭議,利率應盡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提醒: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⑩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按比例承擔),律師費、公告費、保函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若無約定,則由原告(出借人)承擔;為此,強制建議將上述費用約定清楚(在知識產權類、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案件中律師費法定由敗訴方承擔)。 ?作為管轄法院,為避免找不到借款人,導致需去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從而增加成本,建議此管轄法院約定為出借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
?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
另外,借條書寫中有涂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涂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后,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復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送達難一直是原告、法院頭疼的事,為防止出現送達難問題,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設計該條款,屆時法院可根據該規定依法送達相關材料,直接避免進入公告程序。 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對長久以來民間借貸的法律認定、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的極大的調整,那么面對民間借貸,我們應該注意那些問題? 一、證 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起訴借款人,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哪些證據能。
轉載請注明出處華閱文章網 » 關于借貸合同無效的簡短案例